搜尋結果:林呈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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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5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何晨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 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7

TCDV-114-司促-6150-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4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楊侑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捌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 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五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7

TCDV-114-司促-6149-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5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李佳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零貳元,及如附件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7

TCDV-114-司促-6151-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4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林妤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 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伍佰肆拾日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7

TCDV-114-司促-6148-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17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泓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捌拾參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編號 本金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1 10,283元 9,683元 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2 16,000元 15,000元 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3 11,000元 10,000元 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2025-03-06

TNDV-114-司促-3917-20250306-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余伊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00元,及其中5,0 00元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 利息,暨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 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9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5-03-06

CYDV-114-司促-1521-202503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4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劉亞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參佰伍拾柒 元,及其中參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以三百六十日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6

PCDV-114-司促-344-202503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7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呂維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肆佰參拾伍元, 及其中陸仟陸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 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6

PCDV-114-司促-347-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15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余尚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二百四 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05

TNDV-114-司促-3915-20250305-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莫國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貳佰肆拾日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柒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 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貳佰肆拾日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3-05

TPDV-114-司促-2843-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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