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建涵

共找到 101 筆結果(第 51-60 筆)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5-01-21

TPDV-113-司促-17937-20250121-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鼎立堆高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程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捌仟捌佰伍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7

PCDV-114-司促-1433-20250117-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順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5-01-16

TPDV-114-司促-647-20250116-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7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柯昌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金額轉換■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1-10

PTDV-113-司促-13973-2025011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宸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1-10

TCDV-114-司促-1046-20250110-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8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黑浮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耿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9

KSDV-113-司促-23683-20250109-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2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上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ANIDA POOCHONGKOLCHIND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伍佰柒拾捌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7

PCDV-113-司促-36426-202501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30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獻樑即暐立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 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2025-01-03

TCDV-113-司促-35306-20250103-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邱永恩即微笑汽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違約金新臺幣2,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 如:網路電信申請書、約定條款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1-03

PTDV-113-司促-13759-20250103-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69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柏承家具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4-12-30

CHDV-113-司促-13969-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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