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文鑫

共找到 53 筆結果(第 51-53 筆)

司執消債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追加分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4號 聲請人即債 王文心 務人 4樓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林文鑫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分配終結。 理 由 一、查本件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8月12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裁定許可追加分 配在案,有附卷足憑。 二、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契約 解約金,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案款以保留保單 ,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 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2024-10-18

KSDV-113-司執消債聲-4-20241018-1

消債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黃密香 代 理 人 林文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柒仟 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郭黃密香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事件 ,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新臺幣(下同)8,000元,扣除聲 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7,000元,未據聲請 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2024-10-17

CTDV-113-消債清-19-20241017-1

消債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文鴻 代 理 人 林文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陸仟 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郭文鴻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事件, 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新臺幣(下同)7,000元,扣除聲請 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6,000元,未據聲請人 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2024-10-17

CTDV-113-消債清-26-2024101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