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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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4447號 債 權 人 李凱琪 住臺中市○○區市○○○路00號20樓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克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健保、集保、郵局存款 等資料以強制執行,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 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樹林區,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2-16

TCDV-113-司執-194447-20241216-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8900號 債 權 人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偉銓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天皇七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 位於新北市五股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2-16

TCDV-113-司執-198900-20241216-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0440號 債 權 人 丁氏碧玄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AISLING LOWELLA PABIA 馬西莉間給付票 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欣興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勞健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據 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有聲請狀 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2-16

TCDV-113-司執-200440-20241216-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233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靖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乃設址於 臺北市大安區,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2-16

TCDV-113-司執-202336-20241216-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2893號 債 權 人 陳育伶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宗憲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 憑證,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彰化縣花壇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2-10

TCDV-113-司執-192893-20241210-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3346號 債 權 人 林于熙 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12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乙玲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車輛並聲請查詢 集保、勞健保、郵局存款等資料,然查債務人之不動產係位 於花蓮縣豐濱鄉、所陳報車輛所在地位於臺東縣關山鎮,是 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2-10

TCDV-113-司執-183346-20241210-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5466號 債 權 人 王鈺順 住○○市○區○○路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俞均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戶籍地之動產並聲請查詢 集保、勞健保、郵局存款、人壽保險等資料,惟依其聲請狀 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南投縣草屯鎮,非在本院轄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2-10

TCDV-113-司執-195466-20241210-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51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佳茹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人壽保險等資料以 強制執行,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 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宜蘭縣頭城鎮,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2-05

TCDV-113-司執-195167-20241205-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3345號 債 權 人 林于熙 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12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哲瑜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車輛並聲請查詢集保 、勞健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據債權人陳報其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位於臺北市文山區,非在本院轄 區,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2-04

TCDV-113-司執-183345-20241204-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17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菘莘即楊炳琳即楊炳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等債權,查 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臺 北市中正區,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位於本院轄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2-03

TCDV-113-司執-171744-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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