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方品又即方秀蓮
代 理 人 陳怡融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
8號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
查,債務人名下僅有存款新台幣(下同)383元,有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13年9月13日陳報狀、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
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
及相關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何
其他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
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
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3-司執消債清-55-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