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6

案號

KSDV-114-司促-5023-202503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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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聯邦商業銀行告胡煥國,要求他還新台幣9萬9千多塊,還有從民國99年到104年之間的利息,利率是19.99%,之後到還清的利率是15%,另外還要賠償500塊的程序費用。如果胡煥國不服氣,要在收到支付命令20天內提出異議。如果時間到了沒有異議,銀行就可以拿這個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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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2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胡煥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玖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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