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案情繁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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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41號 原 告 高羽辰 被 告 梁振琛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屏東戶 政)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27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2025-03-17

PTDM-113-附民-441-20250317-1

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79號 原 告 詹淑麗 被 告 梁振琛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屏東戶 政)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27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2025-03-17

PTDM-113-附民-479-20250317-1

家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偉廷律師 相 對 人 吳佩諭 關 係 人 吳文國 法定代理人 吳秀英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吳佩諭與關係人吳文國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 件,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國之第一審特別代理人李偉廷律師之律師酬金酌定為新臺幣 20,000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 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前項及第 466條之3第1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 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等意見定之。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 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2、3項定有明文。其立 法理由第3項載明:為程序經濟及簡化流程,法院為終局裁 判時,應於裁判中或併以裁定酌定該審級律師酬金之數額, 如漏未酌定,為裁判之脫漏,法院應為補充裁判;不經裁判 而終結訴訟之情形,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相對人吳 佩諭對關係人吳文國等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本院113年度家 繼訴字第9號),因吳文國與其法定代理人吳秀英同為被繼承 人吳謀森之繼承人,於辦理本件遺產分割相關事宜有利益衝 突之情,而經本院選任李偉廷律師為吳文國之特別代理人在 案。茲本案訴訟已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終結,依上開說明 ,應併以裁定酌定吳文國特別代理人李偉廷律師之第一審級 律師酬金數額。 二、次按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 律師之勤惰,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一、民事財產權之訴訟 ,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3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 幣(下同)50萬元,司法院訂頒之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 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經查,李 偉廷律師於本院擔任吳文國第一審級之特別代理人期間,曾 親自到庭執行職務1次,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本院斟 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527元,其3% 為30,796元(計算式:1,026,527×3%=30,796,元以下4捨5 入),本件案情繁雜程度、特別代理人所耗心力及勤惰等, 酌定李偉廷律師擔任吳文國第一審級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 為20,000元。 三、據上論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2025-03-17

CHDV-114-家聲-11-20250317-1

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0號 原 告 吳金章 被 告 梁振琛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屏東戶 政)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27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2025-03-17

PTDM-113-附民-410-20250317-1

簡上附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林憶婷 被 告 鄭諺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0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2025-03-14

CTDM-113-簡上附民-181-20250314-1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77號 原 告 邱秀碧 被 告 傅春銘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9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YDM-114-審附民-277-20250314-1

簡上附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0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2025-03-14

CTDM-113-簡上附民-183-20250314-1

附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8號 原 告 張秀蓮 被 告 葉義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9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2025-03-14

CTDM-113-附民-398-20250314-1

簡上附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劉曉璇 被 告 鄭諺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0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2025-03-14

CTDM-113-簡上附民-182-20250314-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09號 原 告 蔡淑霞 被 告 許佩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09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謝長志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3

TYDM-113-附民-1109-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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