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4

案號

CTDM-113-簡上附民-183-20250314-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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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因為被告丙○○的竊盜案件,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附帶民事訴訟。由於案情比較複雜,法院認為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才能審判結束,所以決定把這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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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0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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