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
債 務 人 張榮堂
代 理 人 劉鴻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張榮堂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四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
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
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與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而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謄
本【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3號卷(下稱調解卷)第7
頁】、民國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調解卷第10-11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本院卷第92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解卷第24-25頁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卷第50-52頁)、房屋租
賃契約(本院卷第54-60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12
月21日北院英112司執丙字第135765號執行命令(本院卷
第62-63頁)、郵局及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摺明細(調
解卷第12-20頁、本院卷第72-80頁)、勞保/職保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暨保險對象投保歷史資料(本院卷第
86-88、96-98頁)、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本院
卷第90頁)、臺北市內湖區公所113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
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本院卷第100頁)、中華民
國國民身分證、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
明(本院卷第102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1年11月20日
北市社助字第10145423300號函(本院卷第104頁)、內政
部國土管理署租金補貼核定函(本院卷第110-111頁)、
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本院卷第114頁)、投資人有價
證券餘額表(本院卷第116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
(本院卷第118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本院
卷第120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122
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126頁)等為憑,並有
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調解卷第62頁)、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113年8月5日北市社助字第1133125894號函(本院卷
第29-3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8月12日保普老字
第11313052790號函(本院卷第34-36頁)可稽。
(二)參酌債務人現年77歲(調解卷第7頁),居住在臺北市大
同區,自陳目前已退休,每月領有低收老年津貼8,329元
、老年年金1萬920元、租金補貼7,000元(本院卷第30、3
4、110頁),合計每月收入2萬6,249元,核與上開事證大
致相符。又依113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9,64
9元之1.2倍即2萬3,5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其必要
生活費用,每月僅餘2,670元可供還款。而除存款7萬7,57
9元外,債務人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本院卷第74、80、92
頁),相較其債務總額241萬5,964元(調解卷第21-22頁
),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
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
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SLDV-113-消債更-174-20250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