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毀損車輛

共找到 52 筆結果(第 51-52 筆)

板簡
板橋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104號 原 告 林安慈 被 告 曹溥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 55號),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8日4時許,因疑似糾紛吵鬧,經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警員即原告甲○○獲報至新北 市○○區○○路0號1樓前,見被告滿身酒氣且持手機敲打他人停 放車輛,遂上前盤查,被告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 犯意,當場對原告公然口出「帶阿!帶你媽!帶阿」、「你 這個B樣就是沒有要放開」、「你們他媽幹死我,把我幹成 這樣」、「你少誣賴我,你他媽機掰,不要講這些」、「罵 你?你媽的剛好而已啦」、「你們為什麼可以那麼囂張阿, 你們為什麼他媽的可以那麼囂張阿」、「去你的,我去你的 ,你就是囂張,你他媽就是囂張」、「你就是俗辣,你就是 爛貨啦,你就是賤」、「你不要那麼囂張,你…你那個臉喔 ,你他媽就是囂張,你一輩子,你從小就是被人欺負啦」、 「你他媽機掰,我幹你娘」、「你就是一個白癡,你他媽就 是一個白癡、「我說你就是個白癡」、「你密錄器在你身上 ,我犯了甚麼法,你就是個王八蛋」、「你就是個王八蛋」 、「你就是個王八蛋」、「我不知道要判多久,但是你這個 王八蛋,我罵你剛好而已啦,小子,我剛剛好好跟你說了, 你拿膝蓋一直壓我頭」、「因為你這個爛貨,剛剛他媽機掰 拿你膝蓋壓我,你這個爛貨,你這個爛貨」、「你就不是個 咖,你他媽就不是個咖,幹」、「你現在錄影啊,我現在幹 你」、「看喔,我現在在罵你喔,你這個耖俗辣,爛貨,幹 你娘你就是個爛貨」、「然後呢,你們甚麼咖,你們到底甚 麼咖阿」、「你他媽機掰,沒事幹,從小被欺負,你從小就 被人家霸凌」、「你囂張甚麼,耖你媽你囂張甚麼」、「乾 你屁事啊,乾你屁事,乾你個屁事啊」、「幹你娘,你們兩 個就那麼爛,就那麼爛,你們真的就是爛。操俗辣」等不雅 字眼辱罵執行公務之原告,且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 價。  ㈡原告等當時為身穿制服代表國家執行公共任務之警察人員, 對外即代表公權力之展現,身分上自不能與一般人相提並論 ,苟遭他人惡意貶損卻未使受相當之懲罰,勢有害國家公權 力本身所必須蘊含之威信力,則日後任何公務機關於從事對 人民權益具干預性質之措施時,勢必受更多無端挑釁與惡意 不服從,本案除對個人名譽的侵害外,亦使得全體公務員在 面對不理性民眾時,均可能因本案未受相當懲罰、賠償之效 應所影響,況原告在現場並未採取任何強硬態度對待被告, 而係採用柔性溝通此等符合社會期待之方式進行安撫,亦於 被告第一次辱罵時,選擇將其帶至路旁安撫而非逕為壓制逮 捕。倘本案未予被告受相當之懲罰、賠償,毋寧是使員警在 面臨使用柔情勸導無法保障其自身權益時,基於人性考量被 迫採取較具攻擊性或防衛性之態度應對。被告於原告執行公 務之際,在公眾場所對原告所為數次不當發言,依當時之情 境而論,顯然具有嘲弄、奚落之意,且當時原告等遭辱罵之 地點確有數名管理員及大樓住戶走動,原告等亦因察覺被告 有飲酒情事,乃先與安撫認讓,並使其有平復情緒之充足時 間,惟被告非但未對原告失言一事有所悔意,竟仍變本加厲 ,客觀上足使原告感到難堪及被羞辱,並致其人格及社會評 價受到貶損,自屬侵害原告名譽權,使原告在精神上受有相 當之難堪與痛苦。被告先前經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第l次電 語約談時,即已於電語中表明否認情事,亦無道歉悔改之意 。爾後,於新北地方檢察署傳喚為第一次偵查庭訊問時,仍 語帶否認之意,甚以「密錄器沒有錄全程」、「酒喝多了」 等語辯駁,顯見被告在等候傳訊之漫長期間內,未能確實體 認到所犯之錯誤,並忽視執勤員警對其所施予之寬容,宜透 過司法判決本身對外所蘊含之教育意義施以開導。  ㈢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4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下列陳述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㈠被告確實因為酒醉而對於公務員有不禮貌之辱罵,又此部分 被告在偵查中即坦承不諱,足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至於原 告於起訴狀表明其為國立大學法學研究高材生,對於遭僅具 高職學歷者辱罵而受有更多之精神痛苦云云,然一般而言對 於較弱勢學識較不足之人會給予較多寛容,對於學識經驗充 足之人仍違法行為更屬惡性重大,為一般社會常情。原告起 訴所述內容除刻意貶低毒辱被告學歷外,更完全無法理解身 為人民保母又是法律高材生之原告竟會對於學歷較低者有如 此鄙視貶低之心態。也是因為如此,原告才會直白「無端遭 到僅具高職學歷·即物再持續就學之被告辱罵遭到精神極大 之痛苦」,換言之,原告恐就是因為自身之高傲鄙視他人才 會自認為有更多莫大之痛苦,顯見原告所述遭受極大精神痛 苦並非事實。甚原告觀諸被告不勝酒力而誤認遭受警方刁難 ,並非於清醒時故意辱罵執勤員警,顯見加害程度並非嚴重 惡性,足認原告提出高達40萬元之慰撫金明顯過高。  ㈡被告僅是在路旁等車,無任何暴力或是叨擾住戶,然不知何 故原告到場後,無端質疑被告是否有破壞車輛或騷擾住戶。 原告明知被告已屬酒醉,何以堅持被告有破壞車輛或騷擾住 戶,並要求被告同行,經被告拒絕後,即遭壓制已酒醉之被 告,舉造成被告無端受到行動自由拘束,事後證明被告並無 毀損車輛或騷擾住戶之清事,則當時員警並無須拘束已酒醉 之被告,足認此部分顯仍執勤手段有過當,則原告本身對於 損害發生確與有過失自應依法減輕損害賠償數額。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5116號刑 事簡易判決判處「乙○○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案,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從 而,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有公然侮辱之侵權行為之事實,堪以 認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健 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 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而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 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 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 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 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原告依法執行職務 時,不思謹言慎行,竟出言辱罵,除外顯其欠缺尊重他人人 格尊嚴之觀念外,更突顯其藐視法治及挑戰執法公權力之心 態及行為,是被告上開公然侮辱行為,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 ,故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爰審酌兩 造學經歷、職業及收入、財產狀況、被告實際加害情形,及 原告精神上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 神慰撫金400,000元,核屬過高,應減為50,000元,始為允 當,逾此部分,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 ,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 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暨攻擊防禦方法 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 不一一加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僅係促使 本院為上開職權發動,此應併予敘明。至原告敗訴部分,其 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被告陳明願供擔 保,請求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 之。 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 費用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2024-10-09

PCEV-113-板簡-2104-20241009-1

羅小
羅東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19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吳宜鋒 被 告 蕭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及加給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 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436條之18第1 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 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本件被告因駕駛電動輔助車不慎撞及原告所承保車體險由訴 外人郭詠緁所有之車輛,原告已依保險契約支付車體險保險 金,並取得郭詠緁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惟原 告所主張之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4,057元中,包含工資 費用4,227元、塗裝費用19,683元、零件費用147元,其中零 件費用應予折舊,經折舊後應為111元,則原告因被告上開 毀損車輛之行為所得請求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應為工資費 用4,227元、塗裝費用19,683元、零件費用111元,總和24,0 21元,逾此部分之主張,尚難認為有理由。 三、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4,021元及相關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2024-10-07

LTEV-113-羅小-196-2024100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