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667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藍正立
住台北○○○0○000○○○
債 務 人 張凱雄 住花蓮縣○○市○○里0鄰○○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往來郵局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花
蓮縣,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TYDV-113-司執-139667-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