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王子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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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原小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137號 原 告 鍾安哲 被 告 陳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2025-03-18

TYEV-113-桃原小-137-20250318-2

桃保險小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84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 告 蕭筱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849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2025-03-18

TYEV-113-桃保險小-847-20250318-1

桃保險小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86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連哲萱 徐啓峰 被 告 潘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27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2025-03-18

TYEV-113-桃保險小-860-20250318-1

桃小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323號 原 告 余成錡 被 告 鄭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2025-03-18

TYEV-113-桃小-2323-20250318-1

桃補
桃園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1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蔡譯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萬7,372元(含請求金額39萬9,753元加計算至起訴 前1日即114年2月7日之利息及違約金共計7,619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 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30元(計 算式:5,530元-500元=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9萬9,753元 1 利息 39萬9,753元 113年10月4日 114年2月7日 (127/365) 4.98% 6,926.79元 2 違約金 39萬9,753元 113年10月4日 114年2月7日 (127/365) 0.498% 692.68元 小計 7,619.47元 合計 40萬7,372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2025-03-12

TYEV-114-桃補-211-20250312-1

桃再簡
桃園簡易庭

再審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再簡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張秋慧 再審相對人 邱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 桃簡字第14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2025-03-12

TYEV-114-桃再簡-2-20250312-1

桃簡聲
桃園簡易庭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禎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樊彩霞等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204號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20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 民國113年10月14日及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 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 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 第4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 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 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204號分割共有 物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因本件於歷次審判中,兩造均有陳 述與主張,聲請人來不及紀錄並提出反駁,以致聲請人深恐 被告之不實言論影響法院判斷等語。經查,聲請人為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為確認本件程序筆錄有無重要陳述漏未 記載,並釐清法庭實際活動情形與筆錄內容是否有落差,已 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首揭規定支付費用)。惟聲 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 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2025-03-12

TYEV-114-桃簡聲-6-20250312-1

桃補
桃園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0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蘇曼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1萬719元(含請求金額16萬453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 日即114年1月14日之利息15萬2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 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860元(計算式:4,360 元-500元=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6萬453元 1 利息 6萬529元 99年3月14日 104年8月31日 (5+171/366) 19.71% 6萬5,225.31元 2 利息 6萬529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1月14日 (9+136/365) 14.99% 8萬5,040.41元 小計 15萬265.72元 合計 31萬719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2025-03-12

TYEV-114-桃補-209-20250312-1

桃小
桃園簡易庭

給付電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49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雲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宥庭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張宥庭」之性別、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足資辨別之特徵,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 資辨別之特徵;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 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此 於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 之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給付電費之訴,民事更正聲請狀上僅記 載被告為「張宥庭」,並未記載被告性別、出生年月日、國 民身分證號碼等足資辨別之特徵,且本院依原告提供之被告 住所「桃園市○○區○○街0號三四樓」,經本院查詢戶役政資 訊網站,仍查無有關本件被告之年籍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特 定原告上開起訴之對象、確認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本院有無 管轄權,經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起訴應備之程式及要件不合, 應予補正。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 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2025-03-12

TYEV-113-桃小-2492-20250312-2

桃簡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380號 原 告 高翔莛 被 告 鴻展車用影音多媒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 款及同項但書所明定,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 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維修車牌號碼0000-00號中古 車(下稱系爭車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修復 費用核定之,惟原告並未表明該修復費用為何,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原告應補正修復費用,並提出相關資 料如估價單為證,且以該修復費用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若無法補正 預估修繕費用,則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上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補 繳裁判費1萬7,335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裁定命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14年2月16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 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附卷足憑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第7 8條、第9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2025-03-12

TYEV-114-桃簡-380-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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