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OOO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OOO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失蹤前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於民國112年10月
19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失蹤人甲○○因行方不明多年,經鼓山戶
政事務所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將其戶籍遷至該所,然迄今
仍音訊杳然,亦無法獲知其實際居住地址,是甲○○至遲於10
9年10月19日即已失蹤,且甲○○係00年00月0日出生,失蹤時
為88歲,迄今行蹤不明已滿3年,聲請人前聲請本院裁定公
示催告獲准,並依法公告,現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
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
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
2項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高雄○○○○○○○○○112年11
月21日高市鼓戶字第11270635300號函、失蹤人戶籍資料、
在監在押記錄表、通緝簡表、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殯葬設
施使用、社會局安置紀錄、健保就醫紀錄、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各項給付、社會福利津貼、勞保老年給付、國民
年金給付、老農津貼給付、公教退撫給與及80歲以上行方不
明人口社會軌跡資料比對紀錄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之主張
為真實。參以上開高雄○○○○○○○○○函稱OOO係行方不明人口,
經於109年10月19日將其戶籍遷至該所等情。是以,堪認甲○
○於109年10月19日失蹤,而甲○○係00年00月0日出生,失蹤
時為88歲,故計算至112年10月19日止,失蹤屆滿3年,且經
本院於113年2月29日准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
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
知,故依前開規定,自應推定甲○○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
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本件失蹤人死亡宣告,應予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