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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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9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4-12-06

SCDM-113-聲保-136-20241206-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竑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竑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竑霖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90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4-12-06

SCDM-113-聲保-139-20241206-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榮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榮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榮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20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4-12-06

SCDM-113-聲保-141-20241206-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家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家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家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9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4-12-06

SCDM-113-聲保-138-20241206-1

金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殷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4-11-28

SCDM-113-金訴-554-20241128-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前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前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前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 94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4-11-27

SCDM-113-聲保-121-20241127-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源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源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源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 2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4-11-27

SCDM-113-聲保-122-20241127-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兆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兆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兆沅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7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4-11-27

SCDM-113-聲保-123-20241127-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美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美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美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 29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4-11-27

SCDM-113-聲保-120-20241127-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至倫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至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至倫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入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 9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4-11-27

SCDM-113-聲保-119-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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