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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朱珮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新臺幣壹仟元計收,並以 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業於民國107年1月1日全部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大眾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營業、資產及負債,並已依金 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在案,是故本案 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在案,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朱珮嫻」前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27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21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00年4月27日至11 3年4月22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依年金法 按月攤還本息完畢,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依個人信 用貸款約定書所載計算方式之機動借款利率(目前為年息1 1%)計付利息外,另按借款到期日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至全 部清償日止,加計每期固定金額新臺幣1000元整之違約金 ,惟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㈢惟後於108年4月3日雙方合意展延清償到期日至120年4月10 日,仍按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144期(月),將餘欠依年 金法按月還本付息清償完畢;今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 後,自113年8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目前債務人尚欠聲 請人詳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錢債務,屢經聲請人催討無 效後,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內容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約 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應即全部清償,此均立有書面借款契約在案為憑。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為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 ,當即呈送核對)。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保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主管機關核准合併大眾銀行登記函、個人金融信用貸 款契約書、繳息明細等均影本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205-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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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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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6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債 務 人 陳正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暨已核算 未受償利息新臺幣肆仟零伍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066-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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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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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8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紀諾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96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184-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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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98號 債 權 人 隆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易速工數位模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原因 事實之釋明資料。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 ㈢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請求標的 欄之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臻明確。 ㈣確認請求事項3.所載「被申請人負擔本案訴訟費用」是否 有誤?請查明更正。(正確應為「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098-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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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余冠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冠鋐於民國111年04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06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18日止累計343,173元正未給付,其中334,073元為本 金;8,80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23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4073元 余冠鋐 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235-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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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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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琳 鄭三泰即鄭龍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鄭琳於民國107~110年間 邀同債務人鄭三泰即鄭龍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 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424,507元整,借款 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 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 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775%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 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 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 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 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 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 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詎債務人鄭琳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113年06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 幣346,9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 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 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鄭三泰即鄭龍峰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 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 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 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鄭琳(Z00000000 0)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1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6921元 鄭琳、鄭三泰即鄭龍峰 自民國113年05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46921元 鄭琳、鄭三泰即鄭龍峰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6921元 鄭琳、鄭三泰即鄭龍峰 自民國113年0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137-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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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7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巫曜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捌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五月十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 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 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零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四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 二十三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 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 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 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三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四月二十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 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 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078-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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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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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32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債 務 人 陳一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玖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132-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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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羅智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羅智輝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10月18日止累計71,826元正未給付,其中7 0,671元為本金;1,068元為利息;8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23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0671元 羅智輝 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237-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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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418號 債 權 人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龔嘉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洧浵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許洧浵戶籍 設於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0號5樓,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轄,非屬本院之 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 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4-10-24

TCDV-113-司促-29418-2024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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