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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984號 聲 請 人 許葉淑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9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馬來西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8-01-0009707 1 10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0-28

TPDV-113-司催-1984-2024102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03號 聲 請 人 盧羽柔(即賴兆騰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603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47301-8 1 99133.8

2024-10-28

TPDV-113-除-1603-2024102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56號 聲 請 人 蔡佩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5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泛太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3-01-1004776 1 10000

2024-10-25

TPDV-113-除-1556-2024102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46號 聲 請 人 呂坤蒼(即呂志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萬得福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7-01-0008992 1 2000

2024-10-24

TPDV-113-除-1546-2024102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蔡鄭梅 代 理 人 蔡孟儒 居台南市○○區○○路00巷000號(送達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13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78599 1 4625.3

2024-10-23

TPDV-113-除-1393-2024102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陳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396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泛太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3-01-1005721 1 1000

2024-10-21

TPDV-113-除-1396-20241021-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80號 聲 請 人 吳泰和(即鄭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88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0-15

TPDV-113-司催-1880-20241015-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03號 聲 請 人 毛國樑(即李傑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80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3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0-15

TPDV-113-司催-1803-20241015-2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69號 聲 請 人 易子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86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892.9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892.9 003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892.9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0-14

TPDV-113-司催-1869-20241014-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58號 聲 請 人 吳素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8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987.2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987.2 003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987.2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0-14

TPDV-113-司催-1858-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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