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莊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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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電信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45號 原 告 奚安鴻 被 告 黃志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727號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1

TPDM-114-審附民-545-20250321-1

審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電信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4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簡宏聖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被 告 黃志偉 住新竹縣○○鄉○○街0巷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727號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1

TPDM-114-審附民-544-20250321-1

審交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叔暉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 李家羽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9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叔暉、李家羽於民國111年11月4日12 時14分許,各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 車)、AXH-7998號自用小貨車(下稱C車),前後沿臺北市 中山區八德路2段第1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八德路2段 232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並遵守該路段道路時速限制(時速50公里),而依當時情 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於注意,適前方同向第2 車道有告訴人陳文雄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下稱A車)於迴車前未注意來往車輛,向左變換至第1車道 之際,旋遭被告彭叔暉駕駛之B車自後擦撞,緊跟在後駕駛C 車之被告李家羽見狀亦煞車不及撞擊A車,被告2人上揭駕駛 行為致告訴人受有雙側創傷性氣血胸、左側第5至11肋骨骨 折、右側第5至6肋骨骨折、外傷性顱內出血及肺挫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2人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2人 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2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至75頁),揆諸上開說 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1

TPDM-113-審交易-697-20250321-1

審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53號 原 告 林哲樟 被 告 楊三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81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0

TPDM-114-審附民-553-20250320-1

審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47號 原 告 阮子柔 送達代收人 施伊真 被 告 楊三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81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0

TPDM-114-審附民-547-20250320-1

審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4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74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0

TPDM-114-審附民-541-20250320-1

審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52號 原 告 吳婕瑋 被 告 楊三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81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0

TPDM-114-審附民-552-20250320-1

審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48號 原 告 曹妞 被 告 楊三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81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0

TPDM-114-審附民-548-20250320-1

審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42號 原 告 李山林 被 告 李承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74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謝其成部分, 尚在本院審理中,待本院另行處理,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0

TPDM-114-審附民-542-20250320-1

審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51號 原 告 林佳濃 被 告 楊三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81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0

TPDM-114-審附民-551-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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