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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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99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梁校銘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6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梁校銘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險 契約金錢債權,已具體表明執行標的,而查該第三人所在地 分別位於臺北市內湖區及信義區,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強 制執行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2024-11-12

TNDV-113-司執-138994-20241112-1

司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照護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7803號 債 權 人 佑昇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王思涵 債 務 人 周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照護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 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鴻暉國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該第三人所在地位於 高雄市左營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2024-11-08

TNDV-113-司執-137803-20241108-1

司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72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魏士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魏士原於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已具體表明執行標 的,而查該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有聲請人所提 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保單)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2024-11-06

TNDV-113-司執-136728-20241106-1

司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33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許智昂即許秋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所投保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已具體表明執行標的,而 查該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聲請人所提民事強 制執行聲請狀(保單)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2024-11-05

TNDV-113-司執-136331-20241105-1

司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33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林龍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所投保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已具體表明執行標的,而 查該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有聲請人所提民事強 制執行聲請狀(保單)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2024-11-05

TNDV-113-司執-136332-20241105-1

司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38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志健 債 務 人 謝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准予 換發債權憑證。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岡山區,非在 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 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2024-10-30

TNDV-113-司執-133877-20241030-1

司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409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張智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本院 查詢債務人投保之人壽保險契約資料,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 為高雄市苓雅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2024-10-30

TNDV-113-司執-134096-20241030-1

司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09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蘇建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蘇建盈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壽險處、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險契 約金錢債權,已具體表明執行標的,而查該第三人所在地位 於臺北市大安區,有聲請人所提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保單) 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 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2024-10-28

TNDV-113-司執-132095-20241028-1

司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84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吳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忠信於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險 契約金錢債權,已具體表明執行標的,而查該第三人所在地 分別位於臺北市松山區及信義區,有聲請人所提民事強制執 行聲請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又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核非屬司法院113年6月 17日訂定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 、3點之情形,故本院無從逕為執行行為。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2024-10-28

TNDV-113-司執-131844-20241028-1

司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38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李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本院 查詢債務人之投保公司名稱資料,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為高 雄市三民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 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2024-10-23

TNDV-113-司執-130387-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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