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鎔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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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99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代 理 人 蔡鎔伊 債 務 人 楊金藤 債 務 人 黃乙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8,5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1-05

CYDV-113-司促-8899-20241105-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37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代 理 人 蔡鎔伊 債 務 人 黃新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2,249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6

ULDV-113-司促-6737-20241016-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72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代 理 人 蔡鎔伊 債 務 人 郭秀鳳 債 務 人 陳弘建 債 務 人 陳佳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郭秀鳳、陳佳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26,23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郭秀鳳、陳弘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6,230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㈢前開㈠、㈡項所命之給付,債務人若有任何一人向債權人 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除 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並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㈠、㈡、㈢、㈣之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11

CYDV-113-司促-8272-20241011-2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11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代 理 人 蔡鎔伊 債 務 人 朱家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298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09

ILDV-113-司促-4711-20241009-1

嘉小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給付醫療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648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訴訟代理人 蔡鎔伊 廖茂錤 被 告 龔嘉豪 龔國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6,27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註1:原告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龔嘉豪於民國113年3月24日至113年3月29日,因病入 住原告醫院接受治療,於113年3月29日自行離院,迄今尚 積欠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76,271元未清償,而被告龔嘉 豪於住院期間邀被告龔國成為同意人,簽署住院同意書, 同意就被告龔嘉豪住院所發生之一切費用,負連帶清償之 責。為此,起訴請求被告連帶如數清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註2: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 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僅為促請法院注意之性質, 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2024-10-04

CYEV-113-嘉小-648-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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