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YDV-113-司促-8272-2024101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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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72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代 理 人 蔡鎔伊 債 務 人 郭秀鳳 債 務 人 陳弘建 債 務 人 陳佳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郭秀鳳、陳佳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26,23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郭秀鳳、陳弘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6,23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前開㈠、㈡項所命之給付,債務人若有任何一人向債權人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㈣債務人並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㈠、㈡、㈢、㈣之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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