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蘇尤如
債 務 人 周念瑜
周惠盛即楊美妹之繼承人
茹固•吉路即楊美妹之繼承人
周念祖即楊美妹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周惠盛即楊美妹之繼承人、茹固•吉路即楊美妹之繼
承人、周念祖即楊美妹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美妹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周念瑜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肆
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周惠盛即楊美妹之繼
承人、茹固•吉路即楊美妹之繼承人、周念祖即楊美妹之
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美妹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周念
瑜連帶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債務人
周惠盛、茹固•吉路、周念祖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美妹之遺產
範圍內與債務人周念瑜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34,245元整
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
務人周惠盛、茹固•吉路、周念祖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美妹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周念瑜連帶負擔。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周念瑜前就讀臺中科技大學時,邀同第三人楊美
妹(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56,15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
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
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四) 詎債務人周念瑜自民國113年5月24日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4,24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五)嗣查債
務人周惠盛、茹固•吉路、周念瑜(兼借款人)、周念祖為本
案連帶保證人楊美妹(歿)之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1153條之規定,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楊美妹之遺產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連
帶責任。 (六)依約債務人周惠盛、茹固•吉路、周念祖在繼
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周念瑜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
幣34,24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七)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2.放款借
據乙份。3.地院公告乙份。4.繼承系統表。5. 原始戶籍謄
本及除戶謄本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3-司促-35069-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