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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55號 原 告 永嘉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曉萍 訴訟代理人 賴錕堯 被 告 方維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見本院卷第82頁)。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0年12月、111年4月間分別向原 告購買瑞安街廚房設備1批、台中嗨飽廚房設備1批(下合稱 系爭貨品、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因被告遲未給付全額 貨款,兩造遂於112年9月16日協議分期清償方案(下稱系爭 協議書),約定被告共計應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180萬 元(含利息),給付方法:自112年9月15日起至115年9月5 日止,每月還款5萬元,共分36期。嗣被告於112年11月6日 起至113年1月31日止共計給付20萬元,剩餘160萬元仍未給 付【計算式:180萬元-20萬元】。另被告就已到期部分債務 未按期清償,可認就尚未屆期之將來給付部分,原告有預為 請求必要。爰依兩造間系爭契約、系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如數給付160萬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表 明兩造間債務尚有糾葛。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 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協議書、分期表、私廚設備 請款明細表、設備報價單、兩造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匯 款之原告存摺內頁影本等件為證(見司促字卷第9頁、第25-3 1頁、本院卷第67頁、第71-77頁),而被告對於上開事實雖 聲明異議,但僅表明兩造間債務尚有糾葛,並未提出具體答 辯要旨,且其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亦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依上開規定,應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㈡、次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 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就系爭貨品成立買 賣契約,就被告應付之價金,復約定被告應自112年9月5日 起至115年9月5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萬元,共計為180萬元 ,有系爭協議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5頁)。則被告 既僅給付其中20萬元,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系爭協議書 之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剩餘之160萬元,自屬有據。 ㈢、復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 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該訴以債權已確定存 在,僅請求權尚未到期,因到期有不履行之虞,為其要件(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86年度台上字第1385號判決 意旨參照)。所謂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係指就請求自體或 其請求所由生之法律關係,如有所爭執,或預先表示不履行 ,即得認為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諸如利息、租金、贍養費或 分期給付等應繼續給付之債務,就已屆履行期部分,有不履 行之情形發生,就未屆履行期部分,均應認為有預為請求之 必要。查系爭協議書所定前揭清償期限,部分於本件言詞辯 論終結時並未屆至,然衡酌被告最後一次付款係112年12月2 1日,後續即未再依約按期給付,有原告所提存摺內頁影本 可考(見本院卷第77頁),堪認被告於未來清償期屆至時, 確有不為給付之高度可能。是原告已釋明有提起將來給付之 訴之必要,其就尚未到期之貨款預為請求,於法有據,得以 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及系爭協議書之買賣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2025-03-21

TPDV-114-訴-155-20250321-1

消債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劉鳳嬌 代 理 人 鄭翔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5人,並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元×5人×10份=2,550 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 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即民國112年1月迄今及「聲請 後迄今」之收入狀況為何?所謂收入係指薪資、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 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 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分項 列出每月薪資、受領之補助項目及金額,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或領取明細(如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證 明書、收入切結書或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聲請人稱聲請前 兩年於市場經營麵攤,每月平均收入3萬元,則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如營業帳冊、攤位租賃契約書、攤位照片等。並 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 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 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後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 種類是否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 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相同?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 投資、或其他各類型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1 12年1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上開財產之有 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他人、變更、設定負擔等】,請說 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另請向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如: 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 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 明細表)。 八、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 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即11 1年12月)至本裁定送達日,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 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 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 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 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現行每月收入3萬 元,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則以113年度新北市每人最低生活費 一點二倍即1萬9,680元為基準計,則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尚餘 1萬,320元,何以聲請人之代理人於調解程序中稱每月能還 款6,000至7,000元,聲請人每月確切收入與支出究竟為何? 請詳實說明。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如已提出者無 須重複提出。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 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 ,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 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 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2025-03-21

PCDV-114-消債清-15-20250321-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陳宜成 代 理 人 張衞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4人,並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元×4人×10份=2,040 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 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即民國112年1月迄今及「聲請 後迄今」之收入狀況為何?所謂收入係指薪資、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 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 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分項 列出每月薪資、受領之補助項目及金額,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或領取明細(如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證 明書、收入切結書或存摺封面暨內頁等),並陳報聲請人有 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 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 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後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 種類是否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 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相同?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 投資、或其他各類型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1 12年1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上開財產之有 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他人、變更、設定負擔等】,請說 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另請向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如: 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 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 明細表)。 七、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 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即11 2年1月)至本裁定送達日,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 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 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 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 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八、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父親陳明章、母親陳秀花之扶養費各 6,560元云云。依此: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  ㈡請說明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補助、年金、給付等?其原 因及種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扶養費用 之分擔數額?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等相關證 明文件。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如已提出者無 須重複提出。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 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 ,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 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 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2025-03-21

PCDV-114-消債更-43-20250321-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藍雲亮 代 理 人 蕭筑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8人,並以 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元×8人×10份=4,080元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 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據聲請人陳報,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聯繫調解,惟因 未納入保證債務及民間資產管理公司而未能成立,則請聲請 人提出債權銀行提出之調解方案內容(包含還款期數、每期 還款金額、利率等)。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即民國111年12月迄今及「聲 請後迄今」之收入狀況為何?所謂收入係指薪資、年金、保 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 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 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分 項列出每月薪資、受領之補助項目及金額,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或領取明細(如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 證明書、收入切結書或存摺封面暨內頁等),並陳報聲請人 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 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 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五、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後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 種類是否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 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相同?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 投資、或其他各類型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1 11年12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上開財產之有 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他人、變更、設定負擔等】,請說 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另請向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如: 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 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 明細表)。 八、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 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即11 1年12月)至本裁定送達日,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 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 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 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 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九、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父親藍火炎之扶養費2,320元云云。 依此: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請說明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補助、年金、給付等?其原 因及種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扶養費用 之分擔數額?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等相關證 明文件。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如已提出者無 須重複提出。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 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 ,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 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 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2025-03-21

PCDV-114-消債更-5-20250321-1

消債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賴品如 代 理 人 曾冠潤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附件:  一、郵務送達費:   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7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7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17人×10份×51元=8,67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 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二、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 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 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16人, 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 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     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 原因、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以 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餅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四、請補正聲明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 部及他項權利部,缺一不可)。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 年1月起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證券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 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 )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投資人開立帳戶 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 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等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算前2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 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 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 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型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 ,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 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11 年12月起至113年12月止)」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即 自113年12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 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租屋補助補貼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 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補正聲請人自111年12月起迄今任職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 事業基金會或其他工作單位之每月薪資明細、薪資單、薪資 條(含本薪/底薪/本俸、獎金、加給、津貼、扣項《含法院 強制執行扣薪》、實發薪資等各項目及金額),或每月薪資 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以及各該薪資轉帳帳戶自11 1年12月起迄今之歷史交易明細或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請務必補正聲請人自111年12月起迄今擔任美商多特瑞有限公 司、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直銷商之每月薪酬獎金明細,以及 各該薪酬獎金帳戶自111年12月起迄今之歷史交易明細或存 摺內頁交易明細。  ★請補正聲請人於111年12月起迄今於佛經工廠、三姑六婆團購 分貨、勵馨早餐店打工由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薪資袋 、薪資領現簽收收據等薪資證明文件。  ★請提出聲請人或聲請人子女受領行政院補助、環保局補助、 兒少扶助補助、身障補助、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 會急難救助金、圓通功德急難救助、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 北仁濟院附設仁濟醫院急難救助之起訖時間、每月/每期受 領金額,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每月/每期受領明細,以 及受領帳戶自111年12月起迄今之歷史交易明細。   ★聲請人陳報每月收入約6,000元,而聲請人未達法定退休年齡 ,為有勞動力之人,應可提高工作收入,請說明每月收入低 於基本工資之理由。  六、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11 年12月起至113年12月止)」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即 自113年12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必要 生活支出,是否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 算?  ㈡倘聲請人以高於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 即應詳列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每月必 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 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 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 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 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 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 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 摺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 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 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㈢必要支出含膳食、家庭生活費用(水電瓦斯電話費等支出)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就診、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 支出之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聲請人所有必要支出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 發票等,並不以此為限)。  ★依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收入約145,000元,扣除聲請人 聲請更生前2年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無餘額,請釋明支出 超過收入部分,如何支應?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 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 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 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 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 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 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 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 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每 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 九、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 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 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2025-03-21

PCDV-113-消債清-350-20250321-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冠豪即陳宏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5人,並以 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元×5人×10份=2,550元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 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即民國111年12月迄今及「聲 請後迄今」之收入狀況為何?所謂收入係指薪資、年金、保 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 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 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分 項列出每月薪資、受領之補助項目及金額,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或領取明細(如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 證明書、收入切結書或存摺封面暨內頁等),並陳報聲請人 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 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 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後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 種類是否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 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相同? 五、據聲請人所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每月必要支出數 額大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第一項所定之金額(新北 市114年為20,280元),則請提出每月每項必要支出金額所對 應之所有單據,並釋明較高支出之必要性(如提出手機電信 費、生活日用品購買單據等)。 六、據聲請人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每月平均收入扣除 支出已入不敷出,何以聲請人之代理人於調解程序中稱每月 能還款1,000元,聲請人每月確切收入與支出究竟為何,如 何維持生計,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或仰賴親友協助,請詳實 說明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 投資、或其他各類型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1 11年12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上開財產之有 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他人、變更、設定負擔等】,請說 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另請向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如: 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 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 明細表)。 九、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 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即11 1年12月)至本裁定送達日,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 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 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 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 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十、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陳研妃之扶養費1萬2,000 元云云。依此: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  ㈡請說明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補助、年金、給付等?其原 因及種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扶養費用 之分擔數額?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等相關證 明文件。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如已提出者無 須重複提出。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 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 ,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 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 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2025-03-21

PCDV-114-消債更-31-20250321-1

消債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陳玉容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附件:  一、郵務送達費:   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2人×10份×51元=1,02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 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 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1人, 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 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     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 原因、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以 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餅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四、請補正下列資料:  ㈠聲請人戶籍設於臺北市大安區,請務必提出聲請人事實上居 住於本院轄區、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明(如居住於本院轄區之 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最近3個月租金水電瓦斯電話費等繳 費收據)。 五、請補正聲明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 部及他項權利部,缺一不可)。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 年1月起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證券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 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 )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投資人開立帳戶 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 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等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請務必提出聲請人名下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股數或 投資額或基金額及其現有市值等相關證明文件。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算前2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 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 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 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⒈請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 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 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 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 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 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務必提出南山人壽保單號碼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號 、Z0000000000號保單由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 解約金數額等證明文件。  ⒊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 ,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 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11 年10月起至113年10月止)」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即 自113年10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 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租屋補助補貼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 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聲請人陳報聲請前2年所得18元,但聲請人未達法定退休年齡 ,為有勞動力之人,應可提高工作收入,請說明每月收入低 於基本工資之理由。  ★聲請人陳報聲請前2年收入不足支應支出部分,由聲請人女兒 資助應,請務必提出111年10月起迄今受女兒資助之日期、 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七、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11 年10月起至113年10月止)」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即 自113年10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必要 生活支出,是否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 算?  ㈡倘聲請人以高於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 即應詳列聲請算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每月必要 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 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 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出 「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 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 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 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 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 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㈢必要支出含膳食、家庭生活費用(水電瓦斯電話費等支出)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就診、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 支出之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聲請人所有必要支出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 發票等,並不以此為限)。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 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 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 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 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 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 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 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 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每 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  ★聲請人陳報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356號、11 3年度司執助字第16135號強制執行案件繫屬在案,請說明目 前迄今執行情形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 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 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2025-03-21

PCDV-113-消債清-313-20250321-1

消債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至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美鳳 附表: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8年11月14日至113年11月13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2.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2.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1月至113年11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1月至113年11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14年後為19,292元),則毋須提出證明文件。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配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配偶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本人」、「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4.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1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114年度為19,292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3.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清算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2025-03-21

TCDV-113-消債補-801-20250321-1

消債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補字第76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徐麗茹 代 理 人 李玲瑩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附表: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1月至今)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1月至今)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1月至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1月至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應補正: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即自111年11月至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800元。

2025-03-21

TCDV-114-消債補-76-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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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 債 務 人 廖啟舜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 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 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3,515元【計算式:[(7+1)×43×15]-1 ,000元=4,160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114年1月以後列印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 二、依聲請人所提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房屋 租賃契約書,其所載租賃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 日,其租賃期限已屆至,是聲請人是否仍居住於此,應提出 最新租賃契約影本,或其他得以證明該地為現居地之文件, 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 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三、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 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於更生調解時無法與最大債權 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另依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債 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陳報積欠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仲 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原因為 汽車貸款及機車貸款,是其是否為有擔保債權?若是,請聲 請人說明上開債權為有擔保債權之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 證明。 四、聲請人於更生調解時,有一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陳報聲請人 尚積欠其無擔保優先債權82,165元,是聲請人是否要將其列 入債權人清冊?若是,請聲請人更正債權人清冊。 五、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即民國113年7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 為何?並提供相關證據,如收入切結書、匯款紀錄等。另請 說明除了上開固定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例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 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 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 載。(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 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 入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兒少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 ,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11年7月23日起,有無 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 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 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 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至本裁定送 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 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 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 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 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八、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 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7月起 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 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 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九、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 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 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十、請聲請人提出名下車輛(車牌號碼000-0000)行照及車輛目 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又其是否為上開附件第三項後段所指車貸部分?如是, 請陳報車貸數額,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十一、就聲請人所提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上記載有一建物座落於臺南 市○○區○○段000地號,請提出該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估 價報告,並說明聲請人就該建物之應有部分比例。另請提 出聲請人所有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同段249-1、同段 257-2、同段372-1、同段372-14地號土地之估價報告。 十二、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聲請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 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 、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十三、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何?是否如消費者 債務清理聲請狀所附財產狀況說明書上所記載每月必要支 出約32,000元(即租金支出12,000元、生活費20,000元; 另就其上記載貸款每月39,000元部分,非必要支出,故不 計入)?若是,則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金額(即臺北市政府所公告11 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24,455元),則請提出 目前每月每項必要支出金額所對應之全部單據。若否,則 聲請人是否選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為陳報(即 臺北市政府所公告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24 ,455元)。 十四、提出受扶養人廖正富之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114年1月以後列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並說明受扶養人現居住何處、有無工作及收入狀 況。又其每月生活費是否選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 之2為陳報(即臺北市政府所公告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之1.2倍24,455元)?並請提出受扶養人廖正富之親屬 系統表。另請說明受扶養人廖正富自111年7月起迄今是否 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老人津貼、年金、殘障津 貼等相關補助款或津貼?若有,請說明領取之項目及金額 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十五、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 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 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 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 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六、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載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加計 扶養父親廖正富總計為1,200,000元【(租金支出12,000 元+聲請人生活費20,000元+父親扶養費18,000元)×24=1, 200,000元】,惟以聲請前2年收入總計840,000元以觀, 明顯入不敷出。聲請人應說明如何支應逾收入部分之支出 ?或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之收入 及必要支出內容

2025-03-21

SLDV-113-消債更-268-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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