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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劼龍 蔡同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壹佰陸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強制換頁==========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4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6167元 蔡同明、蔡劼龍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76167元 蔡同明、蔡劼龍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6167元 蔡同明、蔡劼龍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3488號) (一)、緣債務人蔡劼龍於民國108年間至民國112年間邀同 債務人蔡同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28萬4,16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8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蔡劼龍自就讀學校完 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27萬6,167元整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 期。另債務人蔡同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一份。

2025-03-19

TPDV-114-司促-3488-2025031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余明臻 余鎮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零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明臻於民國106年間邀同債務人余鎮強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至 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 動用,共動用10筆,合計新臺幣438,584元。自申請貸款之 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 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114年03月04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余明臻於就 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 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余鎮強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1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91093元 余明臻、余鎮強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391093元 余明臻、余鎮強 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1093元 余明臻、余鎮強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9

PCDV-114-司促-7122-2025031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心皇 徐玉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參佰參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心皇於民國95年間邀同債務人徐玉菱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至完 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 用,共動用8筆,合計新臺幣439,476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 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 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 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 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 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 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114年03月04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 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張心皇於就讀學 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 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 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徐玉菱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釋 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就 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1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91333元 徐玉菱、張心皇 自民國113年09月10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0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191333元 徐玉菱、張心皇 自民國114年03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333元 徐玉菱、張心皇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9

PCDV-114-司促-7120-2025031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白容淇 白麗玲 一、債務人白容淇、白麗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 柒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白容淇於民國106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 人白麗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6筆,共計新臺幣17萬4,067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白容淇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 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1萬7,62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白麗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623元 白容淇、白麗玲 自民國113年09月30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17623元 白容淇、白麗玲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623元 白容淇、白麗玲 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9

PCDV-114-司促-6939-2025031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思璌 李陳祥 范秀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思璌於民國102年間邀同債務人李陳祥及范 秀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 ,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 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2筆,合計新臺幣92,370元。自申請 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 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 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 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 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114年3月4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 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李思璌 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 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 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李陳 祥及范秀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暨,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1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5499元 李思璌、李陳祥、范秀滿 自民國113年09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0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15499元 李思璌、李陳祥、范秀滿 自民國114年03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499元 李思璌、李陳祥、范秀滿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9

PCDV-114-司促-7123-20250319-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芳綺 劉芸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501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芳綺於民國(下同)110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劉芸杉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 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 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55,00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1年10月14日)一年後之次日始 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1 2月14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24,501元及請求事項所 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 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 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5-03-19

MLDV-114-司促-1619-20250319-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昀綪 吳嘉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6,879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昀綪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私立中興商工 時,邀同債務人吳嘉能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 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 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91,994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0年04月29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 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12 月29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66,87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 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 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 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 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5-03-19

MLDV-114-司促-1621-20250319-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邱俊瑋 邱裕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233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俊瑋於民國(下同)108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進修部時,邀同債務人邱裕騰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學 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8,721元,約定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2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 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 113年12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8,233元及請求 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 ,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 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3-19

MLDV-114-司促-1620-20250319-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柏睿 陳志成 陳月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貳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柏睿於民國92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志成及陳 月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 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1筆,合計新臺 幣585,275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 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 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 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 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 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03月04日)起,改按轉 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陳柏睿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 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 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志成及陳月 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8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6829元 陳月鳳、陳志成、陳柏睿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56829元 陳月鳳、陳志成、陳柏睿 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6829元 陳月鳳、陳志成、陳柏睿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9

CHDV-114-司促-2837-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宗霖 吳自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零捌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宗霖於民國102年及107年間邀同債務人吳 自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4筆,合計 新臺幣(下同)719,367元,其中(1)額度8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 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9筆,額度合計496,793元,餘 欠408,298元(2)額度10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 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 共動用5筆,額度合計222,574元,餘欠222,574元。 (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 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 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 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 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 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03月04日)起,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吳宗霖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 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 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吳自強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5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0872元 吳自強、吳宗霖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0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630872元 吳自強、吳宗霖 自民國114年03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0872元 吳自強、吳宗霖 自民國113年10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9

TCDV-114-司促-7553-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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