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振維
被 告 吳閻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9,098元(計算式:本金223
,816元+如附表所示利息4,791元+違約金491元=229,09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223,816元 113年6月6日 114年2月10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250/365)年 3.125% 4,791 元 2 違約金 113年7月6日 114年1月5日 (184/365)年 0.3125% 353 元 3 114年1月6日 114年2月10日 (36/365)年 0.625% 138 元 合 計 5,282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MLDV-114-補-543-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