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435號
債 權 人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
代 表 人 旅長陸軍少將賴文欽
債 務 人 ○○○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賠償金,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及
第28條之2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
文件,並應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倘有欠缺,即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定期間
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應裁定駁回之。另訴訟代理人,應於
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前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69條第1項
前段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於法院辦理
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時準用之。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時,未繳納聲請執行費新臺
幣151元,且未提出經債權人及其代表人「賴文欽」、代理
人「杜亞倫」、「陳信雄」之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正本,復
未提出合於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第148條第1項規定之
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113年11月1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
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費用及其他事項,該裁定於113年11月22
日寄存送達於湖口鳳凰郵局,復經收受人於113年12月2日領
取,有本院送達回證、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結果可參(
本院卷第29-39頁),債權人迄今仍未繳前開費用、補正執行
名義及委任狀正本,有本院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等件可證;足認債權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欠缺必備程式
,復未遵期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楊蕙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TPTA-113-行執-435-20241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