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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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                    109年度易字第976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4號                    111年度易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株楠 選任辯護人 董俞伯律師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譚嬋娟 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 被 告 黃秋燕 選任辯護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林定業 選任辯護人 陳俊男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玉維 選任辯護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蔡穎青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陳姿彣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林昭君 謝涵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張睿淇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吳方娸 選任辯護人 陳昱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7 6、15619、16532、16533號)、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769 號、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109年度偵字第278 59、29574號、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110年度偵字第2121 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110年度偵 字第13701、13702、13703號、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 244、29245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112年度偵字第37368、 40345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譚嬋娟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暨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均無罪。 林株楠、陳姿彣、林昭君、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被訴部分, 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譚嬋娟於民國97年5月7日起任職於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址設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下稱華藝網公司) ,擔任業務人員。緣華藝網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於100年2月間 ,以華藝網公司名義參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101年5 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下稱文建會)所舉辦之「慶祝中華民 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第二期徵件」 活動,提出製作「讓世界看見臺灣藝術風華與內蘊-臺灣百 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下稱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企劃案向 文建會申請補助,經文建會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 動補助作業要點」審查後,確認該企劃案入選,並於100年2 月18日函知華藝網公司獲准補助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雙方並於同年3月24日簽署契約書。林株楠獲得文建會之補 助後,其與譚嬋娟均明知該補助案立意係由政府機關協助民 間團體推廣國內藝文活動,獲得補助之人不得假借文建會名 義或活動從事其他商業用途,且深知知名藝術家不會輕易允 諾讓與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與其,亦未必同意由華藝網公 司專屬代理銷售其等之創作,猶自行撰寫載有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與林株楠代理銷售已完成及未來創作之作品、將作品 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等約款之「同意書 」交給譚嬋娟,譚嬋娟即與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譚嬋娟以邀請如附表 一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與該等 藝術家相約見面,待藝術家們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 時,譚嬋娟即取出載有上開約款之「同意書」,訛稱該「同 意書」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所需簽署之文件,該「同 意書」僅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提供作品圖檔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及上傳至全球華人藝術網(下稱華藝網)之網路部落格 中,並強調簽署該份文件並不會對藝術家造成權益之損失, 致使該等藝術家們輕信其說詞,誤認簽署該「同意書」僅表 示同意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及授權華藝網公司將其等 之作品圖檔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中,並未有權利義務之得喪 變更,率而簽署該「同意書」,使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取得 專屬代理銷售藝術家們所有創作作品之權利,及其等作品之 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告訴及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譚嬋娟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 據能力(見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卷〈下稱本院108原易3 1卷〉九第150頁),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 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嬋娟於本院審理中供陳不諱(見 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3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7頁 ),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參與百 年傳記電子書之告訴人所為證述大致相符(卷頁詳如附表一 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且有華藝網公司業務人員約 聘契約書、財團法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下稱錦江堂)應徵 人員基本資料(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71至175、181至 183頁)、文建會100年4月7日文參字第1002007783號函(見 107年度他字第3482號卷〈下稱107他3482卷〉一第11頁)、文 化部106年10月2日文藝字第1062036172號函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一第87至92頁)、文建會100年2月18日文參字第10 03003207號函及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間提案活動補助 作業要點(見107他3482卷一第93至97頁)、文建會慶祝中 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綜合資料 表、百年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見107他3482卷一第105至12 6頁)、文建會100年12月27日文參字第1003029181號函及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4至152頁 )、文化部106年8月18日文藝字第1062031055號函(見107 他3482卷一第167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見107 他3482卷一第297至298頁)、領據及領款單(見107他3482 卷三第31至37、111至116頁)、交通費單據及列表清單、出 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8至110 頁)、文建會100年3月24日文參字第1002006357號函(見10 7他3482卷四第41至42頁)、契約書(見107他3482卷四第14 9至152頁)、華藝網百年傳記電子書專區列印資料(見107 他3482卷六第445至556頁)、百藝遴選名單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三第121至124頁,107他3482卷四第237至238、316 、347至350頁),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簽署之「同意書 」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頁詳如 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存卷可佐。  ㈡被告譚嬋娟供稱初次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藝術家見面及邀請其 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僅有請其等簽署如附表一「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等語,惟觀諸該「 同意書」內容,開頭即揭示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 售「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作品」,並以於華藝網製作圖檔或 上傳檔案產生之費用作為授權金之旨,其後即承以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使 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得為重製、改作、編輯、公開播送、上 映等各種利用著作之行為等內容,嗣後再約定銷售之分潤, 可徵該「同意書」約定內容係將同意人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及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而與製作百年 傳記電子書之事毫無相干,再觀諸華藝網公司於106年8月20 日提供予文化部上開藝術家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 署之「同意書」,為「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 意書,而非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交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 簽署之「同意書」,此有106年8月20日華藝網字第1060905 號函及附件(見107他3482卷一第170至172頁)存卷可考, 可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方為藝術家 們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所應簽署之授權文件,由此 可徵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提供給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簽署 之「同意書」,確實並非係供藝術家們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 所簽署之授權文書,被告譚嬋娟猶於初與藝術家們見面並邀 集其等共襄盛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將此等與該活 動無涉之「同意書」佯以為參與該活動所須簽署之授權文件 ,致使藝術家們誤認此「同意書」僅係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活動,及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等因參與活動提出之圖 檔製作該電子書及放在部落格,方同意簽署該「同意書」, 足見被告譚嬋娟確有施用上開詐術,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告 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簽署「同意書」之情無訛。  ㈢復觀以「同意書」最初係約定將同意人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 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其後即提及將創作作品之著作 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並課與同意人應提供作 品原實體物以配合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展示、廣告及租售之 義務與約定銷售分潤,末以約定該「同意書」為專屬授權, 由該「同意書」條款內容可推知該文件約定之本旨係同意人 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是該「同意書」最末端之專屬授權應係指專屬授 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之意,由此可見同意人一旦 簽署該「同意書」,即表彰其同意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 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將來完成之創作作品,並將該等 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被告譚嬋娟 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為華藝網公司之員工,對簽署該「 同意書」之法律效果理應知之甚詳,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藝 術家們佯稱此「同意書」乃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 之授權文件,且強調簽署該「同意書」不會對權益造成任何 影響,致使其等誤認「同意書」之性質及內容而簽署之,益 徵被告譚嬋娟具有詐欺得利之犯意;況被告譚嬋娟亦自承其 曾對「同意書」內容有所質疑,認為係賣身契,對藝術家很 不公平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776號卷〈下稱108偵3776卷〉 一第263至276頁),可認其主觀上確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甚明 。  ㈣綜上所述,被告譚嬋娟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譚嬋娟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譚嬋娟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罰金刑原規定為1千元以 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即為新臺幣3萬元, 修正後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 規定提高罰金刑,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 為時之刑法第339條。  ㈡核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所為,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然藝術家們一經簽屬該等「 同意書」,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即已取得專屬代理 銷售藝術家作品,及其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等利益,毋庸待 進一步請求方得取得該等利益,故被告譚嬋娟之行為已達詐 欺得利既遂程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譚嬋娟所為僅 構成詐欺得利未遂,容有誤會。  ㈣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應 分論併罰。是以,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應論 接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所載被告譚 嬋娟對告訴人龎均為詐欺得利犯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所 載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蔡懷國為詐欺得利犯行,與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 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16即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何恆雄、薛 平南為詐欺得利犯行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及追加起訴 ,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10、21、22所 示部分),為事實上一行為,為起訴及追加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㈦爰審酌被告譚嬋娟明知交與如附表一所示藝術家們簽署之「 同意書」實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無涉,仍以上開手法致使 藝術家們陷於錯誤,簽署上開「同意書」,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其於犯後坦認犯行,並一再表示歉意,兼衡其犯罪動 機、手段、情節、造成之損害、犯罪參與程度、其自述之智 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檢察官就量刑 部分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並綜合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所 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 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酌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宣告刑及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緩刑之宣告:  1.被告譚嬋娟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僅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且其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其尚有面對自身錯誤而思過之心,對 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本院核諸上情,認本案上開 對被告譚嬋娟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  2.惟為使被告譚嬋娟能從本案記取經驗,避免再度觸法,並養 成其尊重社會規範之法治觀念,期於緩刑期間內能知所警惕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譚嬋 娟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且應參加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並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 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緩刑之目的及收緩刑之實效。倘被告 譚嬋娟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㈨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本案扣案物,均屬同案被告林株楠所有,業據其陳明在卷(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390頁),該等物品既非被告譚嬋 娟所有,自無從於被告譚嬋娟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譚嬋娟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譚嬋娟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黃秋燕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林定業、陳玉維分別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各以如附表四編號「 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 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 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 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 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 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 告林定業、陳玉維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 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 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 五「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五「告訴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 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 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 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 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 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蔡 穎青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經查: 一、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方式對告訴 人許文融施用詐術,致使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1「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 偵查中從未證稱係由被告譚嬋娟與其接洽簽署「同意書」等 事宜(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復觀 諸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之日期為「100年7月12日」(見 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5頁同意書所載),參照交通費 列表清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頁)及100年7月12日之華 藝網-「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交通費報告表(見107 他3482卷三第102頁)記載所示,可徵華藝網公司確實於該 日派員出差到苗栗泰安拜訪告訴人許文融,惟該日報交通費 之人為同案被告謝涵璇,並非被告譚嬋娟,卷內復無證據證 明被告譚嬋娟有事前聯繫告訴人許文融,或於該日與同案被 告謝涵璇一同拜訪告訴人許文融並說服其簽署「同意書」之 情,自未能以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乙節即逕予推認 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為詐欺得利犯行。  ㈡另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證稱: 同案被告林株楠於100年6月15日來找伊,他很匆忙地說文建 會有個百大藝術家的活動,但是正式公文伊沒有印象有收到 ,當天他說想和伊合作代理販賣藝術品,但伊不認識他,所 以伊拒絕了,伊當天並未簽立任何文件;被告譚嬋娟並未主 動與伊接洽百年傳記電子書的事情,伊在華藝網的雜誌「藝 雜誌」上看到伊作品的行情表及價目表,發現那是10幾年前 的舊價位,伊打電話去華藝網公司跟被告譚嬋娟反應要求更 改,被告譚嬋娟要求伊寫授權書,證明伊有授權,伊不記得 是自己簽完寄給她的,還是她寄給伊簽的,但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無關,伊懷疑係同案被告林株楠利用改價目這件事情做 了手腳,騙伊簽了專屬著作權及代理的同意書,伊沒有簽過 「同意書」,伊於偵查中是第一次看到「同意書」,伊懷疑 「同意書」上的簽名是偽造的,伊簽名不會那麼潦草,伊過 去跟其他人簽約都有影印留底,這麼重要的東西怎麼會沒有 留底,伊根本就沒看過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 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是證人江 明賢明確證稱於100年6月15日與其見面,並邀請其參與百年 傳記電子書活動之人為同案被告林株楠,且其於該日並未簽 署任何文件,而其嗣後雖有與被告譚嬋娟聯繫,惟僅係溝通 更改「藝雜誌」行情表及價目表之資訊,並未談及百年傳記 電子書活動,是被告譚嬋娟究竟有無於100年6月15日與告訴 人江明賢見面,並以邀請其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 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2「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 意書」,自非無疑。  ㈢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7「受害情形」欄 所示之手法對告訴人張明祺施用詐術,而證人即告訴人張明 祺亦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譚嬋娟、林咨伶於105年間至伊住 處拜訪伊,談及可以幫伊在網路上宣傳之事項云云(見109 年度蒞字第12527號卷〈下稱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惟證人張明祺證稱被告譚嬋娟拜訪其之時間為105年間 ,而其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所載日期亦均為 105年6月16日,此有「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見109 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在卷可參,而證人即於101年2 月至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黃秋燕於警詢中證稱其不認識被 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55至64頁),且證人即 於104、105年間在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陳玉維、林定業、 林昭君等人均證稱其等不認識被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 6卷一第5至18、153至160、183至195頁),可認被告譚嬋娟 供稱其於98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於101年1、2月間即已 離職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263至276、289至295頁), 尚非子虛,故被告譚嬋娟是否確有於105年間拜訪告訴人張 明祺並對其施以詐術,要非無疑,自難僅以告訴人張明祺上 開指述逕認被告譚嬋娟有為此部分犯行。  ㈣公訴意旨雖認如附表二編號6、9、11、13所示之告訴人陳國 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係經被告譚嬋娟以對應編號之 「受害情形」欄所載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 記電子書為由所騙,因而簽署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之文件,然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證稱:被 告譚嬋娟致電給伊,後來於99年來找伊說要做新銳藝術家電 子書,可能是要做電子書,才不小心簽了同意書等語(見10 9蒞12527卷四第46至48頁)、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證稱:被 告譚嬋娟跟伊接洽,伊有說要做電子書及將作品放上網,還 沒告訴她售價,伊忘記是哪天簽同意書,對方有收費等語( 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0至13頁)、證人即告訴人蘇繼光證 稱:應該是被告譚嬋娟到伊住處拿「同意書」給伊簽的,伊 好像要讓她將電子書放網站,華藝網公司有給伊一份報價單 ,伊有付錢請她將作品上傳到網站上等語(見109蒞12527號 卷七第86至90頁)、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之助理張美珠證稱 :被告譚嬋娟來國父紀念館找告訴人林森輝簽「同意書」, 對方說要做百大藝術家電子書,需授權圖檔製作電子書,可 能是在99年8月4日簽署的等語(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45 至148頁反面),觀諸上開證人所為之證述,告訴人陳國洺 、姚淑芬、蘇繼光於偵查中並未提及與其等接洽之業務係以 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邀集 其等簽署同意書,且卷內未見有其等簽名之「臺灣百年藝術 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再參酌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舉 辦期間為10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此有文建會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5至152頁)存 卷可佐,而告訴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簽署「同意書」 之時間均係在99年間,此有上開「同意書」(見109蒞12527 卷七第24、113、162頁)存卷可考,又告訴人陳國洺簽署「 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書」之時間分別為99年7月30日 及101年7月13日,此有上開「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 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頁)在卷可稽,可見其等 簽署「同意書」之時間均非華藝網公司舉辦百年傳記電子書 活動期間,則告訴人陳國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是否 係因被告譚嬋娟以邀約其等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 陷於錯誤方簽署上開「同意書」,自非無疑;此外,上開證 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詞亦未清楚敘及被告譚嬋娟有以何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簽署「同意書」等文件,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載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至公訴意旨固亦認被告譚嬋娟有以如附表二編號3至5、8、10 、12、14至22「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各編號「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惟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李進益證稱:被告譚嬋 娟說華藝網公司要代理與銷售伊的作品,伊就有簽署「同意 書」,之後伊去華藝網公司找同案被告林株楠再談過後,又 簽署一份「同意書」,說伊全部作品由他們代理,伊說伊簽 署7年的時間,與「同意書」中永久有效之內容不一,但「 同意書」其於內容伊均同意等語(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 至93頁反面),可見被告譚嬋娟確實有據實告知其簽署「同 意書」之目的,而證人李進益亦係在衡量合作雙方之利弊, 且詳閱「同意書」內容之後,方簽署「同意書」,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以詐術騙取證人李進益簽名之舉;復衡諸如附表 二編號3至5、8、10、12、14至20、22「告訴人/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所為之證述,其等均證稱被告譚嬋娟係以提供華藝 網之網路平台供其等得以將作品圖檔放上網宣傳、銷售,致 使其等簽立「同意書」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至5、 8、10、12、14至20、22「證據出處」欄所載),然上開藝 術家簽署之「同意書」本為同案被告林株楠為華藝網公司與 他人合作時所設計規劃之契約文件,且該「同意書」僅有一 頁,篇幅非多,字體非小,內容亦非艱澀而不易讀誦,一般 閱覽者當能理解其內所載之內容,是既然被告譚嬋娟已清楚 表明簽署「同意書」之目的係為使上開藝術家得與華藝網公 司合作並使用該公司架設之網站宣傳作品,亦已將該「同意 書」提交給簽署人閱覽,則簽署人本應充分瞭解合作雙方之 權利義務內容,並衡量利弊得失後,自行評估是否簽署之, 未能僅因簽署人於簽署「同意書」時未能充分理解「同意書 」內條款之意義,即逕認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等施以詐術。況 上開藝術家並未證述被告譚嬋娟有以話術致使其等錯認簽署 「同意書」之目的係為參與其他無涉商業性質之活動、以物 理力或其他手段阻擋或致使其等未能清楚閱覽「同意書」內 容,抑或施以詐術致使其等未能辨明同意書條款真實涵意之 舉,自難驟認被告譚嬋娟有公訴意旨一所指犯行。  ㈥綜上,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均無足證明被告譚嬋娟有為 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犯行,無從以該罪相繩。 二、公訴意旨二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秋燕為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如附表三所 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述、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101年間簽立之文件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黃秋燕堅詞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與其辯護人同 辯以:被告黃秋燕係於101年間方就職於華藝網公司,其未 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活動,亦不知悉該活動舉辦時之 細節,要難認被告黃秋燕與其他同案被告有詐欺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又被告黃秋燕僅於華藝網公司任職3個月,其 僅能透過同案被告林株楠瞭解職務內容及「同意書」條款之 意思,而其未有法律專業,要難察覺同案被告林株楠對契約 解釋有疑義之處;而諸多證人即告訴人均證稱對被告黃秋燕 沒有印象,或對於簽約之細節不復記憶,要難僅以該等證人 之證詞為對被告黃秋燕不利之認定;末以證人即告訴人羅振 賢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提供「同意書」副本給其留底,並 讓其修改「同意書」,可認被告黃秋燕確實有主動提供「同 意書」副本給藝術家,尚難逕認其有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 犯行。  ㈡被告黃秋燕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 並於101年間與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見面,如附表 三所示之藝術家當場簽署「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 交由被告黃秋燕攜回華藝網公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三 「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在卷,且 有華藝網公司勞務承攬契約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7 頁)、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藝術家們於10 1年間簽立之「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卷頁均詳 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在卷可參,且為被告黃秋燕 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 易31卷十第34至36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6至607頁 ),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黃秋燕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施用詐術,致使其等簽署如附 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被告黃 秋燕係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可見被 告黃秋燕至華藝網公司就職時,上開由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 會補助而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等相關活動已然結束,卷內復 無證據證明被告黃秋燕有於藝術家們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 書活動期間提供助力並與藝術家們接洽,實難認如附表三所 示藝術家們於100年間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署如 附表三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 被告黃秋燕有關,況依照如附表三編號2、6「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林章湖、賴 武雄於100年間同時簽署「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 ,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手人」欄位之簽名為「譚嬋娟 」,此有「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 卷二第215至216頁,108偵3776卷三第87至88頁)存卷可佐 ,如附表三編號19、20、21所示之薛平南、陳維德、何恆雄 證稱與其等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陳 姿彣等語(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133至136頁),益 見於100年間與告訴人林章湖、賴武雄、薛平南、陳維德、 何恆雄等人接洽簽署「同意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或陳姿彣 ,而非被告黃秋燕,自難認被告黃秋燕應就此部分同負詐欺 得利之責。  ㈣又被告黃秋燕雖有於101年間拿取「同意書」、「授權資料同 意書」給如附表三編號1至4、6至11、13至21所示之藝術家 簽署,然如附表三編號1、4、7、8、9、13、15至21所示之 藝術家均未詳述被告黃秋燕在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落幕後, 究竟係以何話術或手段誤導其等認為被告黃秋燕提供給其等 簽署之「同意書」僅係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之文 件,而未涉其他商業用途(卷頁詳見附表三編號1、4、7、8 、9、13、15至21「證據出處」欄所載),是被告黃秋燕究 竟有無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致使上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簽 署「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要非無疑。  ㈤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雖於警詢中證稱: 伊因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設計的一個標案 ,才知道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該公司於100年間 主動打電話給伊,恭喜伊當選百大藝術家,另稱文建會有舉 辦前述建國百年的慶祝活動,要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該公 司當時是派一位小姐跟伊約好到伊住處取資料,並簽署「同 意書」;101年5月11日被告黃秋燕先是電話跟伊聯繫,以該 活動仍需要簽署另一份同意書為由,跟伊約在住處,並要伊 在另一份「同意書」上簽名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 1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記得是建國百年時文建會有辦 一個活動,他們說要找百位藝術家,華藝網公司標到這個標 案,他們派一位小姐來伊住處,說文建會要幫伊等推銷伊等 的畫作,要伊提供畫冊供他們上網推廣,就拿一些文件給伊 簽,她當時只表示伊同意要將作品放上網推廣所以要簽一些 「同意書」等語(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 頁),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譚嬋娟於100年7月來找伊 係因文建會建國百年辦了一個大型的活動,標案是同案被告 林株楠的公司標到,希望找一些比較代表性的、重要的畫家 來,等於是文建會重視藝術發展,讓今天臺灣藝術的成果能 夠發表,101年簽立文件主要目的就是因為要增加内容,以 前圖檔太少了、不夠,要繼續增加,那個是被告黃秋燕來找 伊的主要意思。他們認為因為之前給的圖檔太少了,希望擴 大效益,藝術家這麼有成就,應該多拿一些東西來跟大家分 享,是這樣的意思,等於是充實它網路上的一個多樣性,也 表達藝術家創作的成就。因為先前是被告譚嬋娟來談的,伊 已經知道華藝網公司在做這些事情,後來換成被告黃秋燕來 跟伊接洽,繼續來充實他們網路上關於伊的電子書的豐富性 ,希望多提供一些資料,所以伊當然也不疑有他等語(見本 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惟再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伊會搞混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的部分,因為在伊等認知 裡,華藝網公司這樣的一個規模,它會繼續跟藝術家要作品 來刊登,豐富它網站的内容,同時也等於是給予藝術家一個 機會,被告黃秋燕有跟伊提到作品經由華藝網售出的分潤為 何,伊有覺得奇怪等語,是證人林章湖雖稱被告黃秋燕係以 參與文建會舉辦之活動為由說服其簽署「同意書」,然其先 於警詢中供稱被告黃秋燕係表示因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需簽 署另一份「同意書」,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稱係因文建會 欲幫藝術家上網推銷作品而需簽署「同意書」,則其就被告 黃秋燕是否係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 書」,前後證述不一;再者,其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被告黃 秋燕有與其談及作品透過華藝網售出時之價金分潤方式,倘 若被告黃秋燕確實欲以文建會名意,並以參與無涉商業行為 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書」,當不至 於揭露該「同意書」中帶有商業性質之分潤比例條款,致證 人林章湖察覺異狀,增添其騙取簽名之難度;況證人林章湖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有將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與其接洽之情 形相互混淆,故尚難僅以證人林章湖上開證詞逕認被告黃秋 燕有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名義騙取其簽署「同意書」; 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固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被告黃秋燕應該也是為了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 來找伊,要能夠擴充它的影響力,希望要求畫家提供畫冊或 圖檔,讓華藝網加強對藝術家的宣傳云云(見本院原易字31 卷十第174至197、199至200頁),惟其於偵查中證稱:101 年被告黃秋燕來伊住處,稱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快完成 了,華藝網公司願無償幫百大藝術家上傳作品至華藝網推廣 ,其在快離開前有提到日後華藝網若有販售伊的作品,將收 取價金的50%作為報酬,伊聽到後便在「同意書」上註記「 暫不做銷售服務,經雙方商妥後再議」,「同意書」是一式 兩份,伊有留底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 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復於本院審理中再稱 :被告黃秋燕的意思是百年傳記電子書已經快要完成了,現 在要加強為藝術家來推廣,所以提供資料給她,伊提供的作 品不是放在百年傳記電子書,被告黃秋燕沒有催促伊,或是 用其他方式讓伊沒辦法好好看「同意書」內容,伊看到50% 的分潤,就沒有同意,故手寫那段文字上去等語(見本院原 易字31卷十第147至197、199至200頁),既然被告黃秋燕有 向證人羅振賢陳明係為華藝網公司推廣藝術家作品之故而造 訪,亦有提及銷售作品之分潤,並提供「同意書」予其閱覽 及供其註記不同意銷售服務之文字,則證人羅振賢理應得由 被告黃秋燕之說詞知悉被告黃秋燕造訪之目的,並非係為上 開該等無涉商業性質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是被告黃秋燕 是否有刻意誘導證人羅振賢誤認此「同意書」之性質而簽署 之,已容有疑;再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賴武 雄雖於警詢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曾打電話給伊,表示該 公司受文建會委託要編電子書,請伊提供資料協助,伊同意 後,就來了一位年約40幾歲小姐,表示她是從臺中來的,要 請伊簽一些授權文件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強調這是文建 會舉辦臺灣建國百年活動要使用的,伊就配合簽名,伊只有 跟該公司接觸一次,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往來等語(見107他3 482卷七第51至56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未看過100年7 月14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伊有簽過101 年3月23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有一位譚 小姐打來給伊,跟伊說他們公司要辦百年畫家的電子書,他 們想找伊合作,結果伊發現101年3月23日來找伊的人姓黃, 不是姓譚 ,所以伊不清楚實際來找伊的人是誰,文件第一 頁寫的是文建會百年藝術家的事情,伊想這麼重要的國家活 動,伊一定支持,伊主要看第一頁,至於後面同意書,伊想 說是文建會的文件,哪會有什麼問題等語(見108偵3776卷 三第67至73、79至81頁),然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 年間舉辦,卷內亦有告訴人賴武雄於100年7月14日簽署之「 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且證人賴武雄提及電話中 與其接洽之人姓「譚」,而該100年7月14日「交付資料簽收 單」經手人欄位之簽名係「譚嬋娟」,被告譚嬋娟亦坦承有 與告訴人賴武雄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是證人賴武 雄上開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應為被 告譚嬋娟,而非被告黃秋燕,實未能以證人賴武雄上開證詞 驟為不利被告黃秋燕之認定;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證人 陳宏勉雖於偵查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有打電話來,說與 文建會合作的案子,要來簽「同意書」,之後就有一位自臺 中來的小姐找伊簽「同意書」,他說你就簽吧,吳炫三、劉 國松都簽了,所以伊才簽的,這幾份文件都是同時簽的,10 0年7月28日「同意書」上的日期是伊寫的,就是那個小姐來 找伊的日期,伊只見過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4 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41至43頁),惟被告黃秋燕係 於101年2月方任職於華藝網公司,是證人陳宏勉證詞中提及 於100年7月28日與其接洽之業務員,自非被告黃秋燕,則被 告黃秋燕是否有以證人陳宏勉上述提及之話術對其施詐,實 屬有疑;復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雖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0年上半年時伊曾參與文建會於國父 紀念館舉辦慶祝建國一百年藝術家的展覽,展覽結束後沒多 久,華藝網公司的業務向伊表示文建會要託他們建立「臺灣 百年藝術家」的網站,希望伊能提供簡歷、作品圖檔及個人 照片交給他們來建置網頁,並稱是文建會的案子,伊便同意 ,後來伊整理五張作品圖檔資料燒成光碟,並與該名小姐約 在伊住所會面,她有拿文建會的文件給伊看,伊沒有細看該 公文資料,伊相信百年傳記電子書是文建會辦的案子,後來 伊交付資料光碟給該名小姐時,便簽下「授權資料同意書」 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業務員只來找過伊一次,是一位小 姐云云(見107年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 8至73、111至113頁),然據其所述,其簽屬文件之日期應 係於100年間,且扣案之證物中,除證人莊連東簽署之「授 權資料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外,亦有其於100年6 月3日簽署之「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頁),則該 名拿文建會之文件給證人莊連東閱覽並稱文建會委託建立「 臺灣百年藝術家」網站之人即有可能為該名於100年6月3日 拿「同意書」給證人莊連東簽署之人,而非被告黃秋燕,要 難僅以證人莊連東之證詞遽以推論被告黃秋燕有對其為公訴 意旨所指之詐欺行為;另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證人程代勒 雖證稱:伊印象中是華藝網公司一個年輕的女性員工來找伊 ,提示文建會舉辦這個活動的相關書面資料,表示文建會要 邀請全國各藝術領域的100位藝術家舉辦聯合展覽並將作品 製作成電子書,在這之前文建會已經有邀請伊提供一幅作品 參與聯合展覽,之後華藝網公司再指派這位小姐來找伊,表 示該公司承接該活動電子書製作之任務,請伊授權該公司將 伊提供給文建會展覽的作品拍攝後製作電子書,伊就簽名, 伊只見過該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惟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年間進行,證人程代勒於1 00年間亦有簽署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 頁),是證人程代勒前揭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之業務員,應非被告黃秋燕,此外,上開如附表三編號 3、6、10、11、14所示之證人羅振賢、陳宏勉、賴武雄、莊 連東、程代勒復無明確證稱被告黃秋燕究竟係以何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於101年間簽署「同意書」,自難僅以上開 證人之證詞驟認被告黃秋燕有對上開證人施用詐術。況倘若 被告黃秋燕欲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對上開藝術家施詐,理 應竭盡所能防免任何讓藝術家得以詳閱「同意書」內容以察 覺異狀之機會,要無可能留下「同意書」副本給藝術家於事 後詳細研究,徒增其詐欺犯行遭識破之風險,惟證人羅振賢 、賴武雄、莊連東等人均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將其等簽署 之文件副本提供給其等留底,證人林章湖亦證稱被告黃秋燕 嗣後有將同意書副本提供給其,則被告黃秋燕是否確有對上 開藝術家施用詐術之犯意,實屬有疑。  ㈥復依照起訴書附表「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如附表三 編號5、12所示之告訴人劉國松及顧重光於101年間簽署之文 件為「交付資料簽收單」,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 手人」欄位確為被告黃秋燕(卷頁詳如附表三編號5、12「 證據出處」欄所載),惟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審理中 證稱:100年6月間有一位女士到伊住處,因文建會要邀請一 百個畫家製作電子書,問伊願不願意參加,伊想是國家政策 所以很願意,就對電子書的活動簽名,該時被告黃秋燕還沒 來過伊住處,伊還不認識她。被告黃秋燕是在100年以後來 找伊,是在百年藝術家傳記之後,當時因百位畫家要做電子 書,希望伊提供圖片,故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等語(見 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2、414至416頁),由此可見告訴 人劉國松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又證 人即告訴人顧重光證稱:華藝網公司的一位女性業務員來找 伊說收到文建會的補助要辦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出版及展覽, 伊就簽「同意書」,後來交圖檔給對方,讓該公司可以在網 站上使用,才又簽了「交付資料簽收單」,「同意書」及「 交付資料簽收單」簽立之時間分別為100年8月22日及101年4 月3日等語(見108偵3776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足見其於 101年4月3日亦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 。再觀諸告訴人劉國松與顧重光簽署之「交付資料簽收單」 (見108偵3776卷三第136頁,108偵3776卷六第32頁),其 內僅有記載收到藝術家們提供作品予華藝網公司之時間、方 式及作品名稱等細項資料,並未有如公訴意旨所載將同意人 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 理銷售,及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 等文字內容,亦難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有為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犯行。  ㈦末衡以被告黃秋燕提出之勞務承攬契約書及其自行製作之工 作紀錄(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9頁)所載內容,勞務承 攬契約書載明:甲方(即華藝網公司)委託乙方(即被告黃 秋燕)拜訪100位獲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的藝術家, 進行業務諮詢服務。並於工作內容與標準欄內記載「⒊乙方 拜訪老師時,應依公司規定流程向老師做說明,並詳實整理 拜訪資料,如塡寫工作進度報告、作品委託銷售明細,檢查 百藝的簡、資、歷及作品、規格、文字內容及記錄百藝老師 們建議的問題給予公司修訂備查。⒋推廣多媒體電子有聲書 的功能及製作,推廣所得收益由公司提撥5%作爲業績獎金。 」,而其工作紀錄則記載「近期目標:推銷電子書 長期目 標:簽約>提供藝術家網路平台> 展覽場地(策展)>進行國 際文化交流(旅行社 、飯店配合)>獲利 說法:⒈以百藝 爲切入點,尊敬推崇藝術家地位(光碟片校對之名,推銷電 子書之實)*價目表 做好大約3、4萬左右,慢慢加總上去。 (外頭封5千、頁3千)⒉全球華人藝術網想做將代表臺灣前1 00位藝術家,做更進一步藝術交流牽起全台藝術氛圍,將有 展覽場地提供平台⒊請藝術家聊對現今藝術圈的看法、對未 來的規劃(踩藝術家需要推廣自身的點,孤芳自賞!?), 培養專案經理人幫藝術家行銷,非畫廊形式僅能1抵多,每 位藝術家都應受到尊重。」,綜觀上開勞務契約書及工作紀 錄所載,可見被告黃秋燕受僱所處理之業務為連繫100位獲 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藝術家,進行業務諮詢服務,而此 所謂之業務諮詢服務,乃係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或由華藝 網公司行銷藝術家之作品,由此可徵被告黃秋燕受僱處理之 業務,實非與藝術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宜,再觀 諸其工作紀錄所載,其雖係以百年傳記電子書及相關活動為 切入點,惟此僅係開啟對話空間之用,後續對話及交流之重 點仍係欲向藝術家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及透過華藝網行銷之 業務,此次欲合作之方式與免費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一事乃 大相逕庭,若未得藝術家真摯之同意,將來難以推進後續合 作事項,更遑論藉此收費、營利,要難認被告黃秋燕有假借 文建會名義或佯以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騙取藝術家在「同 意書」上簽名之動機及必要。  ㈧綜上,依照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能證明被告黃秋燕有 對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自難逕以該罪相繩 。 三、公訴意旨三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文件為主要論據,認被告林定 業、陳玉維有為此部分犯行,然被告林定業與陳玉維均矢口 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被告林定業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 林定業有將「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提供給藝術家閱覽 ,由藝術家們在詳閱後自行決定是否簽署,其並未有隱瞞、 遮蔽內容之情,亦未刻意告知不實訊息,且被告林定業並非 具有法律專業,其對「同意書」等文件內容之理解能力與告 訴人並無二致,倘若藝術家對於「同意書」內容有疑義,被 告林定業也只能詢問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案被告林株楠告知 被告林定業該等「同意書」之授權範圍僅限於上傳網路之作 品圖檔,且強調這些文件業經法律專業人士撰擬及確認,被 告林定業方相信同案被告林株楠之說詞,其亦係遭同案被告 林株楠所欺騙,自難謂被告林定業實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被告陳玉維則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陳玉維未具有法律 及藝術專業,其係基於對藝術之熱愛方至華藝網公司工作, 其不可能做出危害藝術家的事情;其主觀上亦認知「同意書 」及「讓與同意書」內關於專屬授權與著作權讓與之標的, 均限於藝術家們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圖檔, 並非係指藝術家們創作之作品本身,亦即其對上開文件內容 之認知實與藝術家無異,要難認其有詐欺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擔任負責人之錦江堂於104年7月10 日向文化部提送「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 ,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審核後核定補助30萬元 ,復於105年9月26日向文化部提送「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審核後核定補助15萬元。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於104、105年 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以邀請藝術家們參與製作「臺灣新銳 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與如附表 四各編號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致使其等為參與上開活動而簽 立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 同意授權書」及「讓與同意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四 各編號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四「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同意授權書」及「讓 與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四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 ,及錦江堂104年7月10日1040710號函、文化部104年10月1 日文藝字第10430265441號函、「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 版計畫(見107他3482卷二第221至261頁)、文化部文化活 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封面及內頁 影本、支出憑證黏存單、收據、經費核銷移送單、文化部簽 文、費用結算明細(見107他3482卷三第125至230頁)、參 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91至98頁)、被告林定業與告 訴人陳怡純、陳鈺霖、林淑婷、陳語軒間之電子郵件往來列 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76至82、139至147、188至190 、224至249頁)、網頁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87至8 9頁)、華藝網內「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 07他3482卷九第111至284頁)、文化部105年9月26日文藝字 第10530266451號函、「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 畫、特輯封面及內頁影本、簽文、收據(見107他字3482卷 二第263至301頁,107他字3482卷三第231至276頁)、補助 成果報告書、費用報結明細表(見107他3482卷三第284至29 6頁)、參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169至171頁)、華藝 網內「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07他348 2卷九第19至109頁)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所 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易 31卷十第35至4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有對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 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將畢生創作之著作 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然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罪成立之前提,係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以詐術致使 藝術家們誤解「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之內容,使其等 在陷於錯誤之情況下,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是欲 探究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是否構成詐欺得利罪嫌,應先審視 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及藝術家們對上開文件內容是否有認知 上之落差,及簽署該等文件之法律效果是否有如公訴意旨所 指般讓與畢身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之效力。而解釋私人之契約 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 意,故檢視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是否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 犯行時,應通觀「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 及脈絡,再參酌締約當事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同案被告 林株楠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容之理 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被告林定業、陳玉維 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2、4、5、10、12、17、18、19、21、26、33、 34、39、40、42、43、46、47、49、50、51、52、53、54、 56、58、59、60、61、62、66、69、72、73、74、79、80、 85、87、88、91、93、96、97、103、104、112、113所示藝 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1),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接受全球華人藝術網編輯部-特約記者採訪。本人 同意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 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改 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 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 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 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 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 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人亦願意 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 ,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⑵由此份「同意書」內容觀之,該「同意書」初始即載明簽署 目的是同意接受華藝網公司員工進行採訪,且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使用該藝術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 、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素材,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 供之資料及劃定授權之範圍,由此可見,該份「同意書」指 涉之契約標的範圍應係該藝術家於該次採訪程序中所提供刊 登在華藝網之作品圖檔、相片或說明文字。故在此前提下, 該同意書中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 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等文 字,亦應係重申及呼應該同意書首段之文字記載,即指將同 意人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資料專屬授權給華藝網公司使用之意。另該同 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此段文字之涵意,亦應係在該 「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之基礎上進行文義及論 理上之推求,是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 人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 等圖文資料,則此段文字所指涉「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 或未完成之創作作品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 料,故此段文字應係指同意人同意交付該次約定提供之圖文 資料及讓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給華藝網公司,供該公司 得充分利用之意。  ⒉另如附表四編號6、13、23、29、35、36、38、41、44、45、 67、68、70、71、75、76、77、78、82、83、86、89、92、 94、10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 版本2)及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 、22、24、25、27、28、30、31、32、37、48、95、98、99 、100、101、102、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 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3),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同意書」版本2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 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 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林株楠。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 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 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 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 人亦願意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 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⑵「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編輯、著作。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 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本同意書 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 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 性。本人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損害賠償責任無上限 。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⑶此兩份「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 、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 授權利用」,其下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供之資料並劃 定授權之範圍,足徵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 人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本人同意將著作 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 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此段文字之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 意人簽署該份「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 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之著作權。另該同意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 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此段文字之 涵意,亦應係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作為 解釋之依據,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人授權 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等圖文資料 ,則此段文字所指涉之「作品」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 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故可認此段文字係指同意人同意將作品圖 錄、檔案資料及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  ⒊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放於全球華人藝術網站內〈圖檔製作、 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 人林株楠支付費用作為有償授權金。本人保證所有作品全部 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本 人保證簽字以前並無專屬授權或讓與授權予其他人,若有違 反願負加倍賠償及法律責任。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 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如有售出含本人,本人願意支付售價 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授權含個資、肖像之利,可永 久使用。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授權方式不限時間、地域、 方法,為各種之利用。本授權屬永久性條款無地域之限制意 即在本人同意後授權人消失後其效力續存。若因本同意書肇 致林株楠之損失,賠償請求或法律訴訟時本人願自行負擔一 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因此所受 之損害〈包含因此所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裁判費、和解金、 罰款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 人已完成及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授權 使用方式包括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全部及將來法令修正後新增 之使用方式。本人除同意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並同 意不對被授權人及所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授權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雙方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此份「同意授權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業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 術家們簽署此份「同意授權書」,而證人即簽屬此份「同意 授權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 之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 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 株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 術家們確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 「同意授權書」,且該「同意授權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 藝術家授權,與上開其他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 術家們簽署「同意書」之目的相同,是探求此份「同意授權 書」之當事人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104年間)華藝網公 司業務員邀請其他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 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同意書」版本1、2、3所示之 「同意書」(下稱前述「同意書」)相互對照,以明契約授 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同意授權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同意書」 般於初始即劃定本次授權標的之範圍,並以勾選之方式再次 特定授權細項,然比對此份「同意授權書」及前述「同意書 」內所載文字,於初始均載有同意將作品放上華藝網之圖檔 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華藝網公司或同案被告林 株楠支付作為授權對價等相關文字,其後則均記載同意將著 作權專屬授權、同意將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作品著作權交付 同案被告林株楠或由其全權處理、授權之標的若經售出則願 支付售價之百分之四十作為酬金等文字,可認「同意授權書 」與前述「同意書」約定事項及文字用語相差無幾,綜合「 同意授權書」之目的、用途及內容、用語,可推知「同意授 權書」與前述「同意書」使用目的應屬相同,故契約約定之 授權範圍應為相同解釋,故認此「同意授權書」授權標的應 係同意人於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 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而「同意授權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人已完成及 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此段文字所指 之「作品」及著作權專屬授權之標的,亦應在契約標的範圍 內為相同解釋,故此段文字即指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 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交由 同案被告林株楠處理,並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同 案被告林株楠。  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22、24 、25、27、28、31、32、48、95、98、99、100、101、102 、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 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1),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如附表四編號2、4、5、6、10、12、13、17、18、19、21、2 3、26、29、33、34、35、36、38、39、40、41、42、43、4 4、45、46、47、49、50、51、52、53、54、56、58、59、6 0、61、62、66、67、68、69、70、71、72、73、74、75、7 6、77、78、79、80、82、83、85、86、87、88、89、91、9 2、93、94、96、97、103、104、107、112、113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2),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行負 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本人同意將所有作 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 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 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 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 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 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⑶如附表四編號30、3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 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   讓與標的如下: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片,共計張,所有圖/文資料作品。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表 示即可。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⑷上開三份「讓與同意書」初始即約定於將作品圖像、書籍、 檔案等資料上傳於華藝網時,因製作圖檔、掃描、維護、管 理所產生之費用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著作財產權 讓與之對價,其下則設有讓與標的欄目,供藝術家勾選並特 定讓與之畫冊、光碟檔案內之圖文資料為何,由此觀之,該 「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應係指讓與標的欄目 項下勾選及提供給華藝網之畫冊、光碟內之圖文資料,是該 「讓與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 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指涉之「作品」,亦 應依照相同脈絡解釋其涵意,亦即應係指同意人提供給華藝 網之圖檔資料或說明文字,而非指藝術家所創作之著作物。  ⒌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畫冊、檔案等放於全球華人藝 術網站內〈圖檔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 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讓與對價。本 人聲明並保證本人讓與予林株楠之其所對應著作全部為本人 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聲明 不實之情形願負加倍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若本 人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肇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 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 林株楠所受全部之損害。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本人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 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 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 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 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⑵此份「讓與同意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術 家們簽署此份「讓與同意書」,而證人即簽署此份「讓與同 意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之 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作 「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 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術 家們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讓 與同意書」,且該份「讓與同意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藝 術家同意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與上開參與「臺灣新銳 藝術家」之其他藝術家們簽署「讓與同意書」之目的相同, 是探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契約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 104年間)華藝網業務員邀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 特輯」時,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讓與同意書」版本 1、2、3所示之「讓與同意書」(下稱前述「讓與同意書」 )內條款相互對照,以明契約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讓與同意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讓與同意 書」般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標的範 圍,然比對此份「讓與同意書」及前述「讓與同意書」內所 載文字,除前述「讓與同意書」有勾選讓與標的之欄目外, 其餘關於讓與對價、保證圖檔相對應之作品為同意人自行創 作、損害賠償責任、同意將所有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作品之著 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意書具最優先效力、不 對同案被告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 部分條款無效時之處理方式等內容,無論在內容編排或文字 用語方面均幾近相同,由此觀之,可認上開有增添讓與標的 欄位之前述「讓與同意書」應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補充 、更新版本,是以綜合此份「讓與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 意書」之簽署目的、用途、內容、用語,可推知此份「讓與 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範圍應屬 相同,而認此「讓與同意書」指涉讓與權利之標的應係同意 人於該次提供之圖像、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資料,而認此 「讓與同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此段文字所指之「作品」,亦應同此解釋,即同意人所提 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 等圖文資料。  ㈤再者,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 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 泥文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與同案被告林 株楠於締約時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1、2、3、4、5、7、8、9、10、11、12、15、1 6、17、19、20、21、22、23、24、25、26、27、29、30、3 1、32、33、34、37、38、39、40、41、42、43、44、46、4 7、49、50、51、52、55、56、58、59、60、69、70、71、7 4、75、77、79、80、83、85、91、92、93、94、95、96、9 7、105、107、109、111、112、113所示參與「臺灣新銳藝 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曾國榮、陳鈺 霖、曾詩涵、高冠羣、洪誼庭、許辰宇、黃善培、劉佩瑜、 李彥緯、張世綸、陳湛鉉(原名陳語軒)、陳彥伯、林瑩真 、徐顥芸、許見安、許玟蒂、陳衍儒、賴誼修、區家致、江 盈臻、林佳誼、陳亮君、蘇筱筑、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王韻羚、蔡鎮澤、游智涵、黃彗恩、盛微庭、江芸萱、徐兆 甫、趙克涵、許嘉宏、黃柏瑜、陳薇文、吳曉菁、林淑婷、 洪郁喜、鍾翊甄、黃冠崴、顏妏珊、黃詩茹、詹莊軒、張志 嘉、陳采葳、林威儒、黃至正、黃拓維、王耀嶸、李心慈、 杜緒昇、林莉酈、林家弘、洪瑄、張伊雯、曹程凱、耿筠茹 、許尚媛、楊鎮遠、陳智迪、辜琪鈞、鄭宜欣、陳俐瑄、賴 聖儒、謝宗翰、李汶芯、謝東霖、林子微、黃瑩瑄、潘彥安 、李政勳均證稱與其等接洽之業務表示「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為其等參與製作「臺灣新銳藝術 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之作品圖檔 ,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圖檔(卷頁詳如附表四編號 1、2、3、4、5、7、8、9、10、11、12、15、16、17、19、 20、21、22、23、24、25、26、27、29、30、31、32、33、 34、37、38、39、40、41、42、43、44、46、47、49、50、 51、52、55、56、58、59、60、69、70、71、74、75、77、 79、80、83、85、91、92、93、94、95、96、97、105、107 、109、111、112、113「證據出處」欄所載),此情核與證 人即華藝網之董事長秘書李衣竫於警詢中證稱:伊當時理解 「同意書」提及的授權是僅止於藝術家上傳到華藝網的作品 ,並非是指藝術家所有的創作作品,這樣的邏輯也是同案被 告林株楠告訴伊及其他公司人員的,同案被告林株楠告訴伊 簽一份永久授權的同意書,以後藝術家陸續上傳作品到華藝 網網站就不需要再簽同意書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5619號 卷〈下稱108偵15619卷〉第401至405頁)、證人即華藝網業務 林昭君證稱:同案被告林株楠跟伊說「同意書」只是讓藝術 家同意授權給華藝網將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編入特輯及放上 網路平台,授權範圍僅限於藝術家提供的作品圖檔,「讓與 同意書」是針對藝術家提供的電子圖檔、參考資料或是光碟 ,倘若後續有賣出作品,才會有銷售酬金的問題等語(見10 8偵3776卷一第5至18頁,109年度偵字第15406號卷〈下稱109 偵15406卷〉第91至108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四第101至137 頁)大致相符,且接洽上開藝術家之業務即被告林定業供稱 :伊負責與藝術家接洽,邀請其等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華藝網會贈送部落格 給參與特輯的藝術家使用,同案被告林株楠當時僅提供「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給參與上開特輯的藝術家簽署,同 案被告林株楠表示「同意書」中的條款均是針對藝術家該次 提供之作品圖檔及資料,「讓與同意書」中的條款亦係針對 藝術家同意上傳至華藝網的資料,同案被告林株楠說透過公 司售出藝術家的作品,才需要收百分之四十的酬金等語(見 108偵3776卷一第183至195、253至257頁),同與上開藝術 家接洽之業務即被告陳玉維亦供稱:同案被告林株楠及華藝 網公司之秘書李衣竫均向伊表示「同意書」指的是網路平台 或宣傳刊物上所使用的作品影像,「讓與同意書」則是藝術 家為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作品圖檔之影像授 權,同案被告林株楠說「同意書」中「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 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所有權及著作的財產權全部讓與林株楠」 等文字係指藝術家之後可能還會上傳作品影像,為避免日後 使用該等作品影像有侵權疑慮,方有該等條款等語(見108 偵3776卷一第153至160、169至178頁),亦與上開藝術家及 證人李衣竫、林昭君證述情節若合符節,可徵同案被告林株 楠確實交代業務即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向藝術家們表示「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僅限於其等參與 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 」所提供之作品圖檔,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影像檔 案,而「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關於約定本人同意將 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 權全部(交付或)讓與予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條款亦應係指同 意將本次提供作品圖檔、說明文字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 給林株楠,而非公訴意旨所指將藝術家之畢生創作之所有權 或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意。  ⒉另觀諸林株楠於事後接受媒體記者專訪時表示「新銳藝術家 方面我必須要每個都確認之後才能回應。我現在只能說他們 有參加新銳藝術家特輯通常只是簽僅限於特輯使用的授權。 如果真的擔心有簽到別的授權書,也請過來確認與協調」此 有該份報導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七第249至252頁)存 卷可考,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與「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術家們簽署之「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授權或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僅為 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非創作作品本身等語(見本院108原 易31卷十四第237至251、270至334頁),益見同案被告林株 楠、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均無透過使上開藝術家簽署「同意 書」與「讓與同意書」而取得藝術家畢身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之意,況如附表四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曾 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主張就其等之畢 身創作作品享有著作財產權,或為相應之請求等情,自難認 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得利行為。  ㈥綜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未足以證明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 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尚難以該罪相繩。 四、公訴意旨四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為主要論據,認被告蔡穎青有為 此部分犯行。訊據被告蔡穎青固坦承有與如附表五「告訴人 」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並使其等簽署如附表五「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然堅詞 否認有詐欺得利犯行,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蔡穎青係於 105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其僅係擔任華藝網公司之特派 記者,被告蔡穎青未有法律專業,其單純地相信同案被告林 株楠對於「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條款之解釋,並轉述 給藝術家知悉,難認其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被告蔡穎青於105年1月21日起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並 與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使其 等簽署「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情,業據證人即如附 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證述在卷,並有如 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五「證據出處」欄所載),及委任 契約書、特約記者委任契約書(見108偵15619卷第423至434 頁)在卷可憑,且為被告蔡穎青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 1卷十第118至12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惟被告蔡穎青是否有以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術,使如附表五 所示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 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應通觀被告蔡穎青提 供給藝術家們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 涵意及脈絡,再參酌被告蔡穎青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 「讓與同意書」之理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 被告蔡穎青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 示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⒈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內容如 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自由取得,以附 件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 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 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 作品物件。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 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⒉該「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 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 利用」,由此可見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人 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 字,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 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 久使用。」條款所載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意人簽署該份 「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料,而非係指 同意人所有創作作品。  ⒊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讓與同意書」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   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⒋觀諸該「讓與同意書」內容,先載明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對價 為同意人將作品圖檔、書籍、檔案、資料上傳至華藝網之費 用,隨後特定「標的」之範圍,供同意人於「標的」項下填 載該次提供之畫冊、光碟等圖文資料,由此文字內容可推知 該「讓與同意書」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標的」應係指同 意人於「讓與同意書」中所填載該次提供予華藝網公司上傳 至網路空間之作品圖檔、文字等資料,是該「讓與同意書」 中「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 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內容 ,亦應同此認定,亦即此段文字論及讓與著作權之標的應限 於同意人該次提供華藝網公司上傳網站空間之畫冊或光碟中 之圖文資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  ㈤又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 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 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於締約時 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證稱:被 告蔡穎青有告訴伊及伊太太張絜廸,這兩份「同意書」涉及 的標的僅係該次提供之作品圖檔,僅授權華藝網將作品圖檔 上傳於網站,不會用在其他用途等語(見108偵15619卷第55 至60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 中證稱:被告蔡穎青跟伊聯絡,說要採訪伊,被告蔡穎青於 105年5月10日與伊見面,他說因為刊登採訪內容需經過伊的 同意,故須簽署「同意書」,被告蔡穎青復於同年10月15日 再次與伊聯絡,說要出版畫冊,希望伊提供圖檔給他,因為 需要得到圖檔的授權,所以要簽署「同意書」等語(見108 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告訴 人張絜廸於偵查中證稱:「同意書」的授權範圍只是讓對方 展示圖檔在網路上宣傳或是印在畫冊等語(見108偵3776卷 四第55至58、63至65頁),核與被告蔡穎青供稱:「同意書 」是著重在藝術家同意這次的採訪,「讓與同意書」是著重 在藝術家作品圖檔的授權,同案被告林株楠不斷告訴伊說「 同意書」授權標的只針對藝術家上傳到網站的作品圖檔,並 非作品本身等語大致相符,足徵被告蔡穎青供稱依照同案被 告林株楠之指示,向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陳稱「同意書」 之內容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進行採訪,「讓與同意書」之內 容係表彰同意將作品圖檔上傳到網站等語,尚非無據。  ⒉再觀諸被告蔡穎青提出之「藝周刊藝術家採訪注意事項〈過年 版〉」內「簽約當天重點」欄記載「最後拿出兩張同意書, 告訴藝術家說因為要把資料上傳到網站上需要請老師簽屬資 料上傳的同意書,等簽名結束後,如果當日老師有給光碟片 或是或畫冊或是任何資料都需要簽名第二張同意書,如果當 天沒有給,就問老師以後有可能會寄光碟片或是或畫冊給我 們公司?如果老師回答會﹥﹥第二張同意書先請他先簽名。如 果老師回答不會﹥﹥★兩張同意書要簽名,如果沒有簽署,採 訪就是白費,因為所採訪的文字所拍攝的相片都不可以使用 。」(見108偵15619卷第421至422頁),益見被告蔡穎青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提供上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給如 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簽署,目的均係徵得藝術家同意授權將 採訪內容上傳至網路,抑或得到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畫冊 等圖文資料之授權或著作財產權,是其等是否有公訴意旨所 指對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並取得其等畢身創作之 著作財產權,要非無疑。況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曾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 」主張就其等畢身創作享有著作財產權等情,自難認被告蔡 穎青有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欺行為。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均認被告林株楠對起訴及追加起訴 意旨所列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同意書」、「讓與同意書」等文件,因認被告林株楠 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1「追加起訴之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沈政乾施用詐術,致其 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致使華藝網公司得向告訴人 沈政乾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2「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 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3、27「受害 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3、27「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 各隊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 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 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 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4至10、12至 26、28、31、33至37、39至57、60至67「受害情形」欄所示 之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1、4至10、12至26、28、31、33至 37、39至57、60至67「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 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㈢被告謝涵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受 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 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因認被告謝涵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 欺得利未遂罪嫌。  ㈣被告張睿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32「受害情形」 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32「告訴人/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簽署該編號「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 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張睿淇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被告吳方娸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1、32、38、58 、59「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11、32、 38、58、59「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 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 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吳方娸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八編號1「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 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亦有明定。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 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 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再者,得追加起訴 者,限於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而所謂「本案 相牽連之犯罪」,乃指與「已經起訴之案件」,有刑事訴訟 法第7條所定4款情形之一者,亦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所規定之「本案」,自應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 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更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 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此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 所當然。尤以追加起訴之立法本旨,在於透過追加起訴之程 序合併,達訴訟簡捷之目的,且由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觀之,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即屬特定, 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 ,不僅減損本案被告及追加起訴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損訴訟 迅速之要求,然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本案已進行刑 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相關共犯或刑事案件,均必須另行起 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兼顧訴訟權利、訴訟迅速 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設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 加起訴之例外規定,一方面承認追加起訴制度,但仍僅限於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始可為之。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原「非本案 」之被告,復就該新追加起訴之被告,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之關係,再行追加起訴其他被告,且再行追加起訴之其他 被告所犯案件,已與檢察官最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 連案件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且使本來為求訴 訟經濟,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 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既不符合訴訟迅速之要求,亦對其 他被告之訴訟權有所妨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 、2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經查,被告林株楠業於113年10月7日死亡,此有臺中榮民總 醫院死亡證明書、被告林株楠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六第627至629頁),揆諸上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公訴意旨二至四所示部分:   本件「原起訴之本案」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前於108年8月16 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起 訴被告譚嬋娟、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涉犯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由本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下稱原起 訴案件)審理,有起訴書附卷可稽。檢察官在原起訴案件審 理中,追加起訴時,須追加起訴被告之犯罪與原起訴案件犯 罪間,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上開相牽連案件關係,或為 本罪之誣告罪,且須在該案辯論終結前為之,始謂合法。然 : 一、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 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涉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再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 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得利未遂罪嫌,復以11 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八所示 詐欺得利未遂罪嫌。惟被告陳姿彣、林昭君非原起訴案件之 被告,且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部分犯行,並非係原 起訴案件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而檢察官固以109年度偵字第1 5405、23257、232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六所示犯行部分移送併辦,然因此部分與同案被告 林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犯行非一罪關係,且同案被告林 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故非起訴 效力所及,而經本院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是109年度偵 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與林昭君部分,與 原起訴案件均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所定之一人犯數 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亦非同法第7條第3、4 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或為本罪之誣告罪之情形,追加起訴 程序違背規定,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又檢察官再以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即如 附表七所示部分)及以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林昭 君(即如附表八所示部分)部分,亦均係就追加起訴之被告 陳姿彣及林昭君,再為追加其等另涉犯如附表七、八所示部 分犯行,自形式上觀之,此部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 起訴案件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等人之犯罪事實,無刑事訴訟 法第7條各款所定相牽連案件關係存在。從而,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及以111年 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部分,係對追加起訴 之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再為追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依法亦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二、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另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 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然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非原起訴案 件之被告,其等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案件之犯 罪事實亦非同一,檢察官實係就追加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七編號11、29、30、32、38、58、59、68所示犯行 ,再為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共同涉有上開 罪嫌,此為「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故檢 察官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部分難謂為適法 ,自屬違背規定,依法均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綜上所述,上開追加起訴之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追加起訴要件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丁、退併辦部分: 壹、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部分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 ,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 請求,除該移送之犯罪事實與已經起訴並經法院認定有罪部 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受 訴法院應予合一審判外,並不具起訴之效力,法院自毋庸予 以審判,而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 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受 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 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 貳、附表甲編號1至93併辦被告林株楠犯行部分及附表甲編號37   、49、60、62、64、66、75、87併辦被告陳姿彣犯行部分:   被告林株楠本案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及被告陳姿彣 經追加起訴部分,均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故被告林株 楠、陳姿彣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判,宜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 參、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7、89併   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2至34、 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附表甲 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一、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或追加起訴之被害人並不相 同,犯罪情節亦非同一,彼此具獨立性,時間差距上並非密 接難以強行分開,各侵害之財產法益各異,且對不同告訴人 及被害人所為詐欺犯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本應分論併 罰,要難認併辦意旨所示犯行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追加起 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關係可言,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 二、又被告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業   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是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 7、89併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 2至34、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 、附表甲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亦與被告黃秋燕、林定業及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 ,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均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 從併予審理,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款、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郭 郁、許智評追加起訴,檢察官牟芮君、蔡偉逸、林鋐鎰移送併辦 ,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一:被告譚嬋娟有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罪名及宣告刑 1 歐豪年 ⒈證人即告訴人歐豪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5至206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3頁)  同意書(100.06.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劉鎮洲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鎮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5至26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8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100.06.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黃財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財松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49至153頁,108偵3776卷二第223至226、227至22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200至221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3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郭振坤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振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11至115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297至299頁,本院原易31卷十一第222至23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315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91頁) 同意書(100.06.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蔡懷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懷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0、45至4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5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4頁)  同意書(100.07.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⒉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宋璽德 ⒈證人即告訴人宋璽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89至9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0、185至187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6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羅森豪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森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03至106、107至108頁,108偵3776卷七第157至160、161至16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17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8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黃光男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光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至201、203至205、207至20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8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李奇茂 ⒈刑事陳報狀(見107他3482卷七第191至19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龎均 ⒈證人即告訴人龎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3至58頁,109他1355卷第175至17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8頁)  同意書(100.08.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蔡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89至21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林章湖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2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羅振賢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97頁、19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林隆達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20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劉國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 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 ⒌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賴武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3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袁金塔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4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00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2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劉柏村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9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王國憲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周澄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72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譚嬋娟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薛平南 ⒈證人即告訴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4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9頁)  同意書(100.07.12)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何恆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陳漢清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漢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五第145至148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五第185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0頁)  同意書(100.06.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林貞佑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貞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74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頁)  同意書(100.06.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被告譚嬋娟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類別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許文融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29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30頁) ⒈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⒉同意書(100.07.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2 江明賢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4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3頁) ⒈同意書(100.06.15) ⒉「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3 黃當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當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6至179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27頁) 同意書(97.02.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 黃明勝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1萬2,000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明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33至237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48至249頁) 1.同意書(98.05.06) 2.同意書(99.04.22)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6 5 黃慶源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慶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授權同意書、作品授權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表、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83至288頁) 1.授權同意書(95.07.03) 2.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2.06) 3.藝術家行情授權表(103.07.09) 4.同意書 5.同意書(105.04.29) 6.讓與同意書(105.04.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0 6 陳國洺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46至49頁) ⒉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至70頁) 1.同意書(99.07.30)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3)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 4.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1 7 張明祺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林咨伶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明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 1.同意書(105.06.16) 2.讓與同意書(105.06.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1 8 羅仁志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仁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226至227頁) 1.同意書(99.03.29) 2.同意書(100.05.2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7 9 姚淑芬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4頁) 1.同意書(99.05.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1 10 翁鴻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鴻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5至27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30) 2.同意書(99.04.26) 3.同意書(100.05.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2 11 蘇繼光(未據告訴)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蘇繼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86至9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13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4 12 林美怡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美怡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22至12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服務確認書、交付作品確認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34至14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26) 2.授權同意書(97.09.09) 3.同意書(99.04.01) 4.同意書(100.05.2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6.服務確認書(106.04.21)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9 13 林森輝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62頁) 1.同意書(99.08.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0 14 曹鶯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製作電子書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九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九第60頁) 1.同意書(99.05.2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4 15 廖芳乙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芳乙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52頁) 1.授權同意書(97.12.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8 16 廖述乾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述乾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專屬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0至163頁) 1.授權同意書(98.01.15) 2.同意書(98.02.05) 3.同意書 4.專屬授權同意書(99.03.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9 17 盧怡仲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盧怡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8至169頁) 1.同意書(100.03.15) 2.但書(100.03.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1 18 廖穆珊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穆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1至18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作品圖檔確認清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十第200至20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2.同意書(99.03.29) 3.同意書(100.05.20) 4.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8.0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4 19 徐沛津(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徐沛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2至184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0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7 20 郭禹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禹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1至226頁反面)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50至251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同意書(99.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2 21 李進益(筆名李靜安)(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進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4至125頁) 1.同意書(98.10.09) 2.同意書(98.10.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0 22 吳熙吉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熙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76頁) 1.同意書(99.08.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2 附表三:被告黃秋燕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蔡友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98至21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作品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51至25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同意書(101.05.1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5.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1.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2 林章湖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15至218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5.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3 羅振賢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79、19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317至31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4) 3.同意書(101.05.1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4 林隆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85至28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5.同意書(101.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5 劉國松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9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 賴武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87至90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3.23) 5.同意書(101.03.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7 袁金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29至133頁) 1.著作權授權同意書(94.11.07) 2.同意書(99.09.29) 3.同意書(100.05.29) 4.同意書(101.05.11) 5.交付資料簽收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8 劉柏村 黄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93至196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同意書(101.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9 王國憲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七第225至22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1.同意書(100.08.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0 陳宏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宏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59至6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頁)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7) 3.同意書(101.04.14)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 莊連東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8至73、111至11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至9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5頁) 1.同意書(100.06.0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2 顧重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顧重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62至463頁,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5至11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35至13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7頁) 1.同意書(100.08.22)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2)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黃秋燕(經收人)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3 杜忠誥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忠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1至424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1至303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15至552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一第327至33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1頁) 1.授權同意書(95.08.02)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18) 4.同意書(101.04.14)-黃秋燕(經手人)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黃秋燕(經收人) 6.同意書(102.07.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4 程代勒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程代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頁,108偵3776授權同意書影本卷第14、15頁) 1.同意書(10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3.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3.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5 林進忠(未據告訴)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進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40至45頁) 1.同意書(100.05.30) 2.同意書(101.05.10)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6 李轂摩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轂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46至50頁) 1.同意書 2.同意書(100.06.04) 3.同意書(101.04.28)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7 周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至72頁) 1.同意書(100.06.14)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4.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8 楊嚴囊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嚴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交付作品確認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106至125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1) 2.同意書(99.05.31) 3.同意書(100.06.02) 4.同意書(101.02.22)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22)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0)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0) 8.「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9 薛平南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0 陳維德 黃秋燕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維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3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44至148頁)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1 何恆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至168頁)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附表四:被告林定業、陳玉維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曾國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國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9至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至3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2 陳鈺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鈺霖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7至238頁,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49至15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65至3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0至23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3 曾詩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詩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53至15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85至40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67至172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4 高冠羣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冠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83至1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01至20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5 洪誼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誼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79至18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95至19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6 李虹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虹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3至21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7 許辰宇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辰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7至21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 黃善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善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67至26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 9 劉佩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佩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5至27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04至3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8 10 李彥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彥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1至2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9 11 張世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世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5至3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89至394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0 12 陳湛鉉 (原名陳語軒)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湛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360至362頁,108偵3776卷三第358至363、373至37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404至4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97至20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1 13 林郁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郁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27至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3至48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2 14 林夏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夏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31至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9至5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3 15 陳彥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彥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1至1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9至16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4 16 林瑩真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瑩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35至4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41至443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5 17 徐顥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顥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45至4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51至45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6 18 蔡威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威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19至2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7至24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7 19 許見安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見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23至2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8 20 許玟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玟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3至249、251至25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67至272頁) 1.同意書(105.07.02) 2.讓與同意書(105.07.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9 21 陳衍儒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衍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5至249、255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73至277頁) 1.同意書(104.08.20) 2.讓與同意書(104.08.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0 22 賴誼修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誼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79至281、283至2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1 23 區家致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區家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12414卷第5至6頁,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3至5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6至250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2 24 江盈臻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盈臻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7至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78至8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3 25 林佳誼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誼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81至84、85至8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97至102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4 26 陳亮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亮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第81至84、89至9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03至107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5 27 蘇筱筑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筱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11至514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5至1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3至2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6 28 翁意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意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07至511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9至1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17至21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7 29 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羽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1至185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8 30 王韻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韻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1至1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7至191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9 31 蔡鎮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鎮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5至1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93至19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0 32 游智涵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游智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201至205、215至2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33至23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1 33 黃彗恩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彗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201至205、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27至23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2 34 盛微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盛微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33至236、237至2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45至24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3 35 林揚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揚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73至281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4 36 張宇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宇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4、259至26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67至271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5 37 江芸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芸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5至379頁,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0、305至30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0至22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6 38 徐兆甫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兆甫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39至3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7至36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7 39 趙克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趙克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3至356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8 40 許嘉宏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嘉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7至142頁,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55至15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9 41 黃柏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37、143至1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61至165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0 42 陳薇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薇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81至285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5至19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9至21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1 43 吳曉菁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曉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59至3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2 44 林淑婷 林定業 以文化部委託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淑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89至294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1至245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5 陳怡純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至359、362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5至240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4 46 洪郁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郁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57至59、61至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67至7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5 47 鐘翊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鐘翊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93至95頁,108偵15619卷第45至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51至54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6 48 李思融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97至10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7 49 黃冠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冠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87至90、91至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97至101頁) 1.同意書(104.08.15 2.讓與同意書(104.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8 50 顔妏珊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顔妏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93至298頁,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9至3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45至349頁) 1.同意書(104.08.26) 2.讓與同意書(104.08.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9 51 黃詩茹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詩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23至3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51至355頁) 1.同意書(104.08.16) 2.讓與同意書(104.08.1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0 52 詹莊軒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莊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47至353頁,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27至1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3至157頁)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104.08.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1 53 林庭如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5至1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65至16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2 54 林建宏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77至17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89至192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3 55 張志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志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81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93至196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4) 2.讓與同意書(104.08.0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4 56 陳采葳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采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5至3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39至343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5 57 李怡萱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怡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7至178頁,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9至37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95至400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6 58 林威儒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威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7至322頁) 1.同意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7 59 黃至正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至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43至3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63至367頁) 1.同意書(104.08.12) 2.讓與同意書(104.08.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8 60 黃拓維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拓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3至236、239至240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05至209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9 61 黃敏哲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敏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1至1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11至21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0 62 王昱翔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昱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9至180頁,108偵3776卷六第167至169、171至1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63至1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 63 張榮顯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榮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9至91頁,108偵15619卷第21至26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29至3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2 64 周代泓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代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5至87頁,108偵15619卷第33至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39至4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3 65 施婉均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75至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4 66 吳曙宇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曙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0至195頁) 1.同意書(104.09.10) 2.讓與同意書(104.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67 林建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6至20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8 林茂祥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茂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01至21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69 王耀嶸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耀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0至223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70 李心慈(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心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4至228頁) 1.同意書(104.09.13) 2.讓與同意書(104.09.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71 杜緒昇(原名杜啟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緒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9至233至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72 汪暐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暐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3至257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73 林國瑋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國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3至2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74 林莉酈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莉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7至270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75 林家弘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家弘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8至262至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76 王邑熏(原名王美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邑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48至252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77 洪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至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7至4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78 高嘉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嘉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2至36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79 張伊雯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伊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27至31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80 曹程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程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81 梁祐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祐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6至5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82 陳佩歆(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佩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5至109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83 耿筠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耿筠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85至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84 張庭甄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庭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0至104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9) 2.讓與同意書(104.08.1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5 許尚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尚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0至9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86 陳明順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明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5至99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87 陳玟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玟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88 楊孟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孟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2至137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89 黃彥彰(原名黃旭辰)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彥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8至142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90 廖子文(未據告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廖子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6至1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91 楊鎮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鎮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1至17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92 陳智迪(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智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5至1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93 辜琪鈞(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辜琪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0至184頁) 1.同意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94 鄭宜欣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宜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7頁反面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67至170頁) 1.同意書(104.09.17) 2.讓與同意書(104.09.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95 陳俐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俐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8頁反面至2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31至3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96 賴聖儒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聖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97 謝宗翰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謝宗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6至60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98 吳佳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佳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61至62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三第65至7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99 戴大鈞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戴大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3至88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100 温柯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温柯穎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95至10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101 張孟超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孟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1至10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102 劉威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威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9至94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103 鍾喬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喬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7至108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1至115頁) 1.同意書(104.08.09) 2.讓與同意書(104.08.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104 謝瑜鍒(原名謝曉昀)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瑜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2至136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105 李汶芯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汶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7至142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2 106 梁廷毓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廷毓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3至14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107 謝東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東霖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9至153頁) 1.同意書(104.10.14) 2.讓與同意書(104.10.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108 邱洛祺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洛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54至159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109 林子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子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60至16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110 賴岑育(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岑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5至176、177頁反面至17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96至201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111 黃瑩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瑩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3 112 潘彥安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潘彥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7至1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28至32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5 113 李政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政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9至13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1 附表五:被告蔡穎青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柳依蘭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14至41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7至118頁) 1.同意書(105.05.10) 2.讓與同意書(105.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5 2 張絜廸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絜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58、63至6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43至65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3至115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6 3 余昇叡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1至83頁,108偵15619卷第55至60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319卷第61至63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7 附表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 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陳姿彣 沈政乾 由被告陳姿彣依照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指示,於100年6月與告訴人沈政乾接觸,利用藝術家對政府機關舉辦文藝活動之正當性及信賴,以華藝網公司係受文建會委託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名義,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陳姿彣對其施以詐術,致告訴人沈政乾誤認所簽署之文件內容均單純同意華藝網公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並授權上傳前揭電子書所需作品之電子圖檔至華藝網公司官網免費宣傳,復以時間匆促、尚有其他藝術家需接洽為由,致告訴人沈政乾於不及詳細審閱之情況下而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將其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2 林昭君 陳瑞鴻、紀冠地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林昭君於104年間,以幫助新銳藝術家行銷創作、打開知名度等名義,宣稱將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表示協助行銷作品僅限於前揭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並以洽談人數眾多、時間匆促為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誤認華藝網公司所製作之「同意書」範圍僅止於所提供之作品電子圖檔,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同案被告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華藝網公司」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前開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七: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原追加起訴書 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百大/新銳/其他藝術家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1 3 黃忠山(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開設網路商店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讓與同意書(106.06.10) 2 12 陳維德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 13 黃一鳴 (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9) 4 28 洪翠筠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9) 2.讓與同意書(104.08.29) 5 33 許仲恩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6 46 賴彥岐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3.同意書(106.05.27) 4.授權書(106.05.27) 7 48 蔡馥榕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8 54 謝昇峰 (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9 74 黃紗榮(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讓與同意書(104.02.15) 2.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同意書(105.02.15) 10 82 黃致豪(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 86 劉哲志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盧映汝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0) 2.同意書(99.12.03) 3.同意書(106.04.12)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2) 12 92 陳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0) 3.同意書(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契約 5.讓與同意書(105.02.17)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3.31) 13 94 陳茂輝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02.11) 2.讓與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1) 14 95 陳逢顯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10.10) 2.讓與同意書(105.10.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10) 15 96 陳寄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2.讓與同意書(105.01.21) 16 97 陳一中(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7) 2.讓與同意書(105.07.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7) 17 102 陳景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9) 2.讓與同意書(105.02.1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9) 18 120 張正成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31) 2.同意書(105.02.13) 3.讓與同意書(105.02.13) 19 125 陳威恩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20 126 張憲平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0) 2.讓與同意書(105.02.20) 3.同意書(105.08.07) 4.讓與同意書(105.08.07)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21 132 張信裕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22 135 史嘉祥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授權同意書(97.07.24) 3.同意書(106.04.25)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5)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5) 23 136 簡政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24 146 羅廣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3.12) 2.讓與同意書(105.03.1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確認同意書(104.03.12) 4.同意書(105.07.21) 5.讓與同意書(105.07.21) 6.同意書(106.05.11)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1) 25 158 郭常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7) 26 161 林瑞華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07) 2.讓與同意書(105.08.0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27 173 林國山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7.1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9) 28 177 林文嶽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2) 29 188 朱意萍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7.05.28) 2.同意書(100.03.02) 3.同意書(100.05.31) 4.同意書(106.04.21) 5.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6.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7.服務確認書(106.04.21) 30 190 朱坤培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29)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0.11.14) 31 194 柯錦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7.03)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5.同意書(105.02.29) 6.讓與同意書(105.02.29) 32 197 江明毅 其他藝術家 張睿淇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11.22) 2.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7.18)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4.同意書(106.04.1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1) 6.服務確認書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1) 33 201 施金福(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5) 2.讓與同意書(105.02.1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4) 34 202 洪全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9) 35 203 邱建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4) 2.讓與同意書(105.07.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4) 36 204 邱錦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05) 2.讓與同意書(106.06.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05) 37 205 施振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38 213 謝以裕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拍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2.10.09) 2.同意書(106.04.09) 3.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09)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9) 39 217 彭坤炎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0 220 湯文君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4) 2.讓與同意書(105.10.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4) 41 221 彭春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2 227 沈培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3 229 曾定榆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4 230 許源榮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45 231 曾文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6 235 莊太吉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7 236 高枝明(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畫冊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8) 2.讓與同意書(105.07.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8) 48 237 曾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49 238 周美智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50 244 梁晊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51 245 葉志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30) 2.讓與同意書(105.02.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 52 246 葉佳讓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4) 4.讓與同意書(105.09.04)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4.) 53 247 蔡明海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54 249 葉佐燁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交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9) 2.讓與同意書(105.07.0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09) 55 260 賴永發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華藝網公司與文化部合作舉辦展覽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17) 56 263 廖勝文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7) 2.讓與同意書(105.02.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57 274 蕭在淦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3) 4.讓與同意書(105.09.03)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9.09.03)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58 280 李雅萍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3.24) 2.授權書(106.03.2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24) 59 281 李協叡(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6.03.14) 2.讓與同意書(106.03.1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14) 4.同意書(106.05.10) 60 284 王松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6.30) 2.數位內容授權同意書(99.01.21) 3.同意書(99.04.1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29)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6.同意書(105.02.22) 7.讓與同意書(105.02.22) 61 294 李文福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62 298 李永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18) 2.讓與同意書(106.06.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8) 63 310 蔡龍雄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7) 2.逅藝術文創商店合約書(105.01.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14) 5.逅藝術合約帳務相關資料收件表單 64 321 王信一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5.02.11) 2.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2) 65 325 吳世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 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66 327 吳宗賢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13) 2.讓與同意書(105.08.1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1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13) 67 328 王錫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0)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68 329 王雄國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04) 附表八: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林昭君 黃存仁、劉修如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林昭君於104年9月初,透過臉書與告訴人即陶藝藝術家黃存仁、劉修如聯繫後,雙方於104年9月6日晚間在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怡客咖啡廳見面,被告林昭君向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表示文化部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可為新銳藝術家曝光等,並佯稱上開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為使用渠等作品圖檔,須由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提供作品圖檔授權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誤認被告林昭君所提供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所涉之授權範圍只於提供作品電子圖檔供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網路使用,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因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甲:退併辦部分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被告 詐騙手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併辦案號 1 龎均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同意書(100.8.18) 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2 蘇峯男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 蔡懷國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 黃朝湖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 謝孝德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5.26) 2.同意書(101.11.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3) 4.授權資料同意書  (101.1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 許維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 簡銘山 林株楠 黃秋燕 不詳 1.同意書(99.12.5) 2.同意書(100.5.19)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7)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2.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 簡源忠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 2.授權同意書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9 顏雍宗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10 陳景容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4) 2.同意書(99.6.3)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1 張清淵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12 陳博垚(原名陳正勳)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29) 2.同意書(101.4.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13 周邦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14 藍榮賢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6.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15 徐永旭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16 李錫奇 (已殁,由女兒李括寧提出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17 朱友意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1.05.11)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18 沈政乾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19 黃智陽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9) 2.授權同意書(101.04.05)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黃秋燕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20 曾得標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5.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21 黃彗恩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22 陳瑞鴻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8)-(經手人)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23 涂毓修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7) 2.讓與同意書(104.9.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24 鄭宇宏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26) 2.讓與同意書(104.8.2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23 25 沈宛霆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5) 2.讓與同意書(104.8.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26 紀冠地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10) 2.讓與同意書(104.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27 張妤安 林株楠 林定業 不詳 1.同意書(104.8.28)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 28 陳胤蓉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授權書(104.8.7) 2.讓與同意書(104.8.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 29 施智涵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10) 2.讓與同意書(104.8.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 30 呂紹川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 31 莊哲彥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9.2) 2.讓與同意書(104.9.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 32 陳奎延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 33 楊紫芹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2 34 廖采晨(原名廖珮瑜)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7.15) 2.讓與同意書(105.7.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3 35 李宗仁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36 李振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7 詹前裕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7) 3.授權同意書(103.12.0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38 施春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39 黃柏維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06) 2.讓與同意書(104.08.06)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0 陳怡純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1 林淑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2 張子隆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22)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43 楊識宏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6)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4 陳銀輝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45 莊明中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7)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6 楊國雄(即楊元太)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47 吳肇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48 沈東寧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49 陳輝東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無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50 陳正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51 張紫瀅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52 黃柏勲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企劃名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3 朱佳菱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朱佳菱父親朱為白(已歿)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54 施宣宇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5 黃玉成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56 林正仁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57 黃銘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58 王秀杞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7) 2.著作授權同意書(94.12.1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9 蔡明讚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0 陳春陽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 2.同意書(99.05.10) 3.同意書(100.06.08) 4.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1 曾明男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4) 2.同意書(101.04.28) 3.授權同意書(97.08.08) 4.授權同意書(98.01.09)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8) 6.同意書(98.02.03) 7.「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2 莊丁坤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63 涂璨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1) 2.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6)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64 林永利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65 耿李重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8.22)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4)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66 李義弘 林株楠 譚嬋娟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7 王俊盛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8 邱煥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3.同意書(101.05.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9 范振金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0 張光賓(己殁,由其子張成遼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71 郭清治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06.0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72 楊文霓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5)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73 張繼陶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74 楊興生(已殁)其子楊應龍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楊應龍之父楊興生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9.14) 2.同意授權書(102.11.21)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75 許禮憲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76 陳銘顯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77 李幸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同意書(101.02.1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16)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78 李寶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04) 2.同意書(100.07.1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9 李健儀(未據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0)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0 蕭世瓊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同意書(98.11.23) 3.同意書(100.03.21) 4.同意書(100.06.1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5) 6.「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81 江靜萱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82 楊琬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83 周澄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01)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84 何恆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85 楊奉琛(已殁)其妻王維妮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06.01)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86 周義雄(已殁)其子周時雍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譚嬋娟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87 陳維德 林株楠 黃秋燕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88 王修功(已殁)其女王曉蘭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89 薛平南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90 林家弘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91 孫超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併辦意旨書 92 蒲浩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授權同意書(97.08.16)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93 趙宗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25)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024-12-23

TPDM-111-易-472-20241223-1

原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                    109年度易字第976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4號                    111年度易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株楠 選任辯護人 董俞伯律師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譚嬋娟 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 被 告 黃秋燕 選任辯護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林定業 選任辯護人 陳俊男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玉維 選任辯護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蔡穎青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陳姿彣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林昭君 謝涵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張睿淇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吳方娸 選任辯護人 陳昱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7 6、15619、16532、16533號)、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769 號、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109年度偵字第278 59、29574號、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110年度偵字第2121 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110年度偵 字第13701、13702、13703號、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 244、29245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112年度偵字第37368、 40345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譚嬋娟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暨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均無罪。 林株楠、陳姿彣、林昭君、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被訴部分, 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譚嬋娟於民國97年5月7日起任職於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址設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下稱華藝網公司) ,擔任業務人員。緣華藝網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於100年2月間 ,以華藝網公司名義參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101年5 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下稱文建會)所舉辦之「慶祝中華民 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第二期徵件」 活動,提出製作「讓世界看見臺灣藝術風華與內蘊-臺灣百 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下稱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企劃案向 文建會申請補助,經文建會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 動補助作業要點」審查後,確認該企劃案入選,並於100年2 月18日函知華藝網公司獲准補助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雙方並於同年3月24日簽署契約書。林株楠獲得文建會之補 助後,其與譚嬋娟均明知該補助案立意係由政府機關協助民 間團體推廣國內藝文活動,獲得補助之人不得假借文建會名 義或活動從事其他商業用途,且深知知名藝術家不會輕易允 諾讓與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與其,亦未必同意由華藝網公 司專屬代理銷售其等之創作,猶自行撰寫載有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與林株楠代理銷售已完成及未來創作之作品、將作品 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等約款之「同意書 」交給譚嬋娟,譚嬋娟即與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譚嬋娟以邀請如附表 一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與該等 藝術家相約見面,待藝術家們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 時,譚嬋娟即取出載有上開約款之「同意書」,訛稱該「同 意書」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所需簽署之文件,該「同 意書」僅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提供作品圖檔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及上傳至全球華人藝術網(下稱華藝網)之網路部落格 中,並強調簽署該份文件並不會對藝術家造成權益之損失, 致使該等藝術家們輕信其說詞,誤認簽署該「同意書」僅表 示同意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及授權華藝網公司將其等 之作品圖檔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中,並未有權利義務之得喪 變更,率而簽署該「同意書」,使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取得 專屬代理銷售藝術家們所有創作作品之權利,及其等作品之 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告訴及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譚嬋娟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 據能力(見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卷〈下稱本院108原易3 1卷〉九第150頁),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 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嬋娟於本院審理中供陳不諱(見 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3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7頁 ),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參與百 年傳記電子書之告訴人所為證述大致相符(卷頁詳如附表一 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且有華藝網公司業務人員約 聘契約書、財團法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下稱錦江堂)應徵 人員基本資料(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71至175、181至 183頁)、文建會100年4月7日文參字第1002007783號函(見 107年度他字第3482號卷〈下稱107他3482卷〉一第11頁)、文 化部106年10月2日文藝字第1062036172號函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一第87至92頁)、文建會100年2月18日文參字第10 03003207號函及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間提案活動補助 作業要點(見107他3482卷一第93至97頁)、文建會慶祝中 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綜合資料 表、百年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見107他3482卷一第105至12 6頁)、文建會100年12月27日文參字第1003029181號函及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4至152頁 )、文化部106年8月18日文藝字第1062031055號函(見107 他3482卷一第167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見107 他3482卷一第297至298頁)、領據及領款單(見107他3482 卷三第31至37、111至116頁)、交通費單據及列表清單、出 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8至110 頁)、文建會100年3月24日文參字第1002006357號函(見10 7他3482卷四第41至42頁)、契約書(見107他3482卷四第14 9至152頁)、華藝網百年傳記電子書專區列印資料(見107 他3482卷六第445至556頁)、百藝遴選名單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三第121至124頁,107他3482卷四第237至238、316 、347至350頁),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簽署之「同意書 」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頁詳如 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存卷可佐。  ㈡被告譚嬋娟供稱初次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藝術家見面及邀請其 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僅有請其等簽署如附表一「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等語,惟觀諸該「 同意書」內容,開頭即揭示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 售「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作品」,並以於華藝網製作圖檔或 上傳檔案產生之費用作為授權金之旨,其後即承以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使 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得為重製、改作、編輯、公開播送、上 映等各種利用著作之行為等內容,嗣後再約定銷售之分潤, 可徵該「同意書」約定內容係將同意人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及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而與製作百年 傳記電子書之事毫無相干,再觀諸華藝網公司於106年8月20 日提供予文化部上開藝術家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 署之「同意書」,為「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 意書,而非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交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 簽署之「同意書」,此有106年8月20日華藝網字第1060905 號函及附件(見107他3482卷一第170至172頁)存卷可考, 可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方為藝術家 們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所應簽署之授權文件,由此 可徵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提供給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簽署 之「同意書」,確實並非係供藝術家們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 所簽署之授權文書,被告譚嬋娟猶於初與藝術家們見面並邀 集其等共襄盛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將此等與該活 動無涉之「同意書」佯以為參與該活動所須簽署之授權文件 ,致使藝術家們誤認此「同意書」僅係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活動,及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等因參與活動提出之圖 檔製作該電子書及放在部落格,方同意簽署該「同意書」, 足見被告譚嬋娟確有施用上開詐術,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告 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簽署「同意書」之情無訛。  ㈢復觀以「同意書」最初係約定將同意人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 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其後即提及將創作作品之著作 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並課與同意人應提供作 品原實體物以配合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展示、廣告及租售之 義務與約定銷售分潤,末以約定該「同意書」為專屬授權, 由該「同意書」條款內容可推知該文件約定之本旨係同意人 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是該「同意書」最末端之專屬授權應係指專屬授 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之意,由此可見同意人一旦 簽署該「同意書」,即表彰其同意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 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將來完成之創作作品,並將該等 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被告譚嬋娟 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為華藝網公司之員工,對簽署該「 同意書」之法律效果理應知之甚詳,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藝 術家們佯稱此「同意書」乃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 之授權文件,且強調簽署該「同意書」不會對權益造成任何 影響,致使其等誤認「同意書」之性質及內容而簽署之,益 徵被告譚嬋娟具有詐欺得利之犯意;況被告譚嬋娟亦自承其 曾對「同意書」內容有所質疑,認為係賣身契,對藝術家很 不公平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776號卷〈下稱108偵3776卷〉 一第263至276頁),可認其主觀上確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甚明 。  ㈣綜上所述,被告譚嬋娟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譚嬋娟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譚嬋娟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罰金刑原規定為1千元以 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即為新臺幣3萬元, 修正後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 規定提高罰金刑,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 為時之刑法第339條。  ㈡核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所為,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然藝術家們一經簽屬該等「 同意書」,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即已取得專屬代理 銷售藝術家作品,及其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等利益,毋庸待 進一步請求方得取得該等利益,故被告譚嬋娟之行為已達詐 欺得利既遂程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譚嬋娟所為僅 構成詐欺得利未遂,容有誤會。  ㈣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應 分論併罰。是以,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應論 接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所載被告譚 嬋娟對告訴人龎均為詐欺得利犯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所 載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蔡懷國為詐欺得利犯行,與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 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16即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何恆雄、薛 平南為詐欺得利犯行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及追加起訴 ,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10、21、22所 示部分),為事實上一行為,為起訴及追加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㈦爰審酌被告譚嬋娟明知交與如附表一所示藝術家們簽署之「 同意書」實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無涉,仍以上開手法致使 藝術家們陷於錯誤,簽署上開「同意書」,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其於犯後坦認犯行,並一再表示歉意,兼衡其犯罪動 機、手段、情節、造成之損害、犯罪參與程度、其自述之智 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檢察官就量刑 部分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並綜合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所 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 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酌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宣告刑及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緩刑之宣告:  1.被告譚嬋娟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僅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且其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其尚有面對自身錯誤而思過之心,對 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本院核諸上情,認本案上開 對被告譚嬋娟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  2.惟為使被告譚嬋娟能從本案記取經驗,避免再度觸法,並養 成其尊重社會規範之法治觀念,期於緩刑期間內能知所警惕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譚嬋 娟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且應參加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並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 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緩刑之目的及收緩刑之實效。倘被告 譚嬋娟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㈨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本案扣案物,均屬同案被告林株楠所有,業據其陳明在卷(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390頁),該等物品既非被告譚嬋 娟所有,自無從於被告譚嬋娟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譚嬋娟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譚嬋娟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黃秋燕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林定業、陳玉維分別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各以如附表四編號「 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 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 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 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 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 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 告林定業、陳玉維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 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 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 五「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五「告訴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 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 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 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 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 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蔡 穎青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經查: 一、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方式對告訴 人許文融施用詐術,致使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1「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 偵查中從未證稱係由被告譚嬋娟與其接洽簽署「同意書」等 事宜(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復觀 諸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之日期為「100年7月12日」(見 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5頁同意書所載),參照交通費 列表清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頁)及100年7月12日之華 藝網-「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交通費報告表(見107 他3482卷三第102頁)記載所示,可徵華藝網公司確實於該 日派員出差到苗栗泰安拜訪告訴人許文融,惟該日報交通費 之人為同案被告謝涵璇,並非被告譚嬋娟,卷內復無證據證 明被告譚嬋娟有事前聯繫告訴人許文融,或於該日與同案被 告謝涵璇一同拜訪告訴人許文融並說服其簽署「同意書」之 情,自未能以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乙節即逕予推認 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為詐欺得利犯行。  ㈡另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證稱: 同案被告林株楠於100年6月15日來找伊,他很匆忙地說文建 會有個百大藝術家的活動,但是正式公文伊沒有印象有收到 ,當天他說想和伊合作代理販賣藝術品,但伊不認識他,所 以伊拒絕了,伊當天並未簽立任何文件;被告譚嬋娟並未主 動與伊接洽百年傳記電子書的事情,伊在華藝網的雜誌「藝 雜誌」上看到伊作品的行情表及價目表,發現那是10幾年前 的舊價位,伊打電話去華藝網公司跟被告譚嬋娟反應要求更 改,被告譚嬋娟要求伊寫授權書,證明伊有授權,伊不記得 是自己簽完寄給她的,還是她寄給伊簽的,但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無關,伊懷疑係同案被告林株楠利用改價目這件事情做 了手腳,騙伊簽了專屬著作權及代理的同意書,伊沒有簽過 「同意書」,伊於偵查中是第一次看到「同意書」,伊懷疑 「同意書」上的簽名是偽造的,伊簽名不會那麼潦草,伊過 去跟其他人簽約都有影印留底,這麼重要的東西怎麼會沒有 留底,伊根本就沒看過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 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是證人江 明賢明確證稱於100年6月15日與其見面,並邀請其參與百年 傳記電子書活動之人為同案被告林株楠,且其於該日並未簽 署任何文件,而其嗣後雖有與被告譚嬋娟聯繫,惟僅係溝通 更改「藝雜誌」行情表及價目表之資訊,並未談及百年傳記 電子書活動,是被告譚嬋娟究竟有無於100年6月15日與告訴 人江明賢見面,並以邀請其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 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2「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 意書」,自非無疑。  ㈢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7「受害情形」欄 所示之手法對告訴人張明祺施用詐術,而證人即告訴人張明 祺亦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譚嬋娟、林咨伶於105年間至伊住 處拜訪伊,談及可以幫伊在網路上宣傳之事項云云(見109 年度蒞字第12527號卷〈下稱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惟證人張明祺證稱被告譚嬋娟拜訪其之時間為105年間 ,而其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所載日期亦均為 105年6月16日,此有「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見109 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在卷可參,而證人即於101年2 月至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黃秋燕於警詢中證稱其不認識被 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55至64頁),且證人即 於104、105年間在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陳玉維、林定業、 林昭君等人均證稱其等不認識被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 6卷一第5至18、153至160、183至195頁),可認被告譚嬋娟 供稱其於98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於101年1、2月間即已 離職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263至276、289至295頁), 尚非子虛,故被告譚嬋娟是否確有於105年間拜訪告訴人張 明祺並對其施以詐術,要非無疑,自難僅以告訴人張明祺上 開指述逕認被告譚嬋娟有為此部分犯行。  ㈣公訴意旨雖認如附表二編號6、9、11、13所示之告訴人陳國 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係經被告譚嬋娟以對應編號之 「受害情形」欄所載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 記電子書為由所騙,因而簽署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之文件,然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證稱:被 告譚嬋娟致電給伊,後來於99年來找伊說要做新銳藝術家電 子書,可能是要做電子書,才不小心簽了同意書等語(見10 9蒞12527卷四第46至48頁)、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證稱:被 告譚嬋娟跟伊接洽,伊有說要做電子書及將作品放上網,還 沒告訴她售價,伊忘記是哪天簽同意書,對方有收費等語( 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0至13頁)、證人即告訴人蘇繼光證 稱:應該是被告譚嬋娟到伊住處拿「同意書」給伊簽的,伊 好像要讓她將電子書放網站,華藝網公司有給伊一份報價單 ,伊有付錢請她將作品上傳到網站上等語(見109蒞12527號 卷七第86至90頁)、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之助理張美珠證稱 :被告譚嬋娟來國父紀念館找告訴人林森輝簽「同意書」, 對方說要做百大藝術家電子書,需授權圖檔製作電子書,可 能是在99年8月4日簽署的等語(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45 至148頁反面),觀諸上開證人所為之證述,告訴人陳國洺 、姚淑芬、蘇繼光於偵查中並未提及與其等接洽之業務係以 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邀集 其等簽署同意書,且卷內未見有其等簽名之「臺灣百年藝術 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再參酌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舉 辦期間為10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此有文建會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5至152頁)存 卷可佐,而告訴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簽署「同意書」 之時間均係在99年間,此有上開「同意書」(見109蒞12527 卷七第24、113、162頁)存卷可考,又告訴人陳國洺簽署「 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書」之時間分別為99年7月30日 及101年7月13日,此有上開「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 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頁)在卷可稽,可見其等 簽署「同意書」之時間均非華藝網公司舉辦百年傳記電子書 活動期間,則告訴人陳國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是否 係因被告譚嬋娟以邀約其等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 陷於錯誤方簽署上開「同意書」,自非無疑;此外,上開證 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詞亦未清楚敘及被告譚嬋娟有以何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簽署「同意書」等文件,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載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至公訴意旨固亦認被告譚嬋娟有以如附表二編號3至5、8、10 、12、14至22「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各編號「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惟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李進益證稱:被告譚嬋 娟說華藝網公司要代理與銷售伊的作品,伊就有簽署「同意 書」,之後伊去華藝網公司找同案被告林株楠再談過後,又 簽署一份「同意書」,說伊全部作品由他們代理,伊說伊簽 署7年的時間,與「同意書」中永久有效之內容不一,但「 同意書」其於內容伊均同意等語(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 至93頁反面),可見被告譚嬋娟確實有據實告知其簽署「同 意書」之目的,而證人李進益亦係在衡量合作雙方之利弊, 且詳閱「同意書」內容之後,方簽署「同意書」,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以詐術騙取證人李進益簽名之舉;復衡諸如附表 二編號3至5、8、10、12、14至20、22「告訴人/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所為之證述,其等均證稱被告譚嬋娟係以提供華藝 網之網路平台供其等得以將作品圖檔放上網宣傳、銷售,致 使其等簽立「同意書」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至5、 8、10、12、14至20、22「證據出處」欄所載),然上開藝 術家簽署之「同意書」本為同案被告林株楠為華藝網公司與 他人合作時所設計規劃之契約文件,且該「同意書」僅有一 頁,篇幅非多,字體非小,內容亦非艱澀而不易讀誦,一般 閱覽者當能理解其內所載之內容,是既然被告譚嬋娟已清楚 表明簽署「同意書」之目的係為使上開藝術家得與華藝網公 司合作並使用該公司架設之網站宣傳作品,亦已將該「同意 書」提交給簽署人閱覽,則簽署人本應充分瞭解合作雙方之 權利義務內容,並衡量利弊得失後,自行評估是否簽署之, 未能僅因簽署人於簽署「同意書」時未能充分理解「同意書 」內條款之意義,即逕認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等施以詐術。況 上開藝術家並未證述被告譚嬋娟有以話術致使其等錯認簽署 「同意書」之目的係為參與其他無涉商業性質之活動、以物 理力或其他手段阻擋或致使其等未能清楚閱覽「同意書」內 容,抑或施以詐術致使其等未能辨明同意書條款真實涵意之 舉,自難驟認被告譚嬋娟有公訴意旨一所指犯行。  ㈥綜上,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均無足證明被告譚嬋娟有為 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犯行,無從以該罪相繩。 二、公訴意旨二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秋燕為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如附表三所 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述、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101年間簽立之文件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黃秋燕堅詞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與其辯護人同 辯以:被告黃秋燕係於101年間方就職於華藝網公司,其未 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活動,亦不知悉該活動舉辦時之 細節,要難認被告黃秋燕與其他同案被告有詐欺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又被告黃秋燕僅於華藝網公司任職3個月,其 僅能透過同案被告林株楠瞭解職務內容及「同意書」條款之 意思,而其未有法律專業,要難察覺同案被告林株楠對契約 解釋有疑義之處;而諸多證人即告訴人均證稱對被告黃秋燕 沒有印象,或對於簽約之細節不復記憶,要難僅以該等證人 之證詞為對被告黃秋燕不利之認定;末以證人即告訴人羅振 賢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提供「同意書」副本給其留底,並 讓其修改「同意書」,可認被告黃秋燕確實有主動提供「同 意書」副本給藝術家,尚難逕認其有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 犯行。  ㈡被告黃秋燕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 並於101年間與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見面,如附表 三所示之藝術家當場簽署「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 交由被告黃秋燕攜回華藝網公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三 「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在卷,且 有華藝網公司勞務承攬契約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7 頁)、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藝術家們於10 1年間簽立之「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卷頁均詳 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在卷可參,且為被告黃秋燕 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 易31卷十第34至36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6至607頁 ),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黃秋燕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施用詐術,致使其等簽署如附 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被告黃 秋燕係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可見被 告黃秋燕至華藝網公司就職時,上開由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 會補助而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等相關活動已然結束,卷內復 無證據證明被告黃秋燕有於藝術家們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 書活動期間提供助力並與藝術家們接洽,實難認如附表三所 示藝術家們於100年間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署如 附表三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 被告黃秋燕有關,況依照如附表三編號2、6「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林章湖、賴 武雄於100年間同時簽署「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 ,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手人」欄位之簽名為「譚嬋娟 」,此有「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 卷二第215至216頁,108偵3776卷三第87至88頁)存卷可佐 ,如附表三編號19、20、21所示之薛平南、陳維德、何恆雄 證稱與其等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陳 姿彣等語(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133至136頁),益 見於100年間與告訴人林章湖、賴武雄、薛平南、陳維德、 何恆雄等人接洽簽署「同意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或陳姿彣 ,而非被告黃秋燕,自難認被告黃秋燕應就此部分同負詐欺 得利之責。  ㈣又被告黃秋燕雖有於101年間拿取「同意書」、「授權資料同 意書」給如附表三編號1至4、6至11、13至21所示之藝術家 簽署,然如附表三編號1、4、7、8、9、13、15至21所示之 藝術家均未詳述被告黃秋燕在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落幕後, 究竟係以何話術或手段誤導其等認為被告黃秋燕提供給其等 簽署之「同意書」僅係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之文 件,而未涉其他商業用途(卷頁詳見附表三編號1、4、7、8 、9、13、15至21「證據出處」欄所載),是被告黃秋燕究 竟有無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致使上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簽 署「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要非無疑。  ㈤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雖於警詢中證稱: 伊因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設計的一個標案 ,才知道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該公司於100年間 主動打電話給伊,恭喜伊當選百大藝術家,另稱文建會有舉 辦前述建國百年的慶祝活動,要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該公 司當時是派一位小姐跟伊約好到伊住處取資料,並簽署「同 意書」;101年5月11日被告黃秋燕先是電話跟伊聯繫,以該 活動仍需要簽署另一份同意書為由,跟伊約在住處,並要伊 在另一份「同意書」上簽名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 1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記得是建國百年時文建會有辦 一個活動,他們說要找百位藝術家,華藝網公司標到這個標 案,他們派一位小姐來伊住處,說文建會要幫伊等推銷伊等 的畫作,要伊提供畫冊供他們上網推廣,就拿一些文件給伊 簽,她當時只表示伊同意要將作品放上網推廣所以要簽一些 「同意書」等語(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 頁),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譚嬋娟於100年7月來找伊 係因文建會建國百年辦了一個大型的活動,標案是同案被告 林株楠的公司標到,希望找一些比較代表性的、重要的畫家 來,等於是文建會重視藝術發展,讓今天臺灣藝術的成果能 夠發表,101年簽立文件主要目的就是因為要增加内容,以 前圖檔太少了、不夠,要繼續增加,那個是被告黃秋燕來找 伊的主要意思。他們認為因為之前給的圖檔太少了,希望擴 大效益,藝術家這麼有成就,應該多拿一些東西來跟大家分 享,是這樣的意思,等於是充實它網路上的一個多樣性,也 表達藝術家創作的成就。因為先前是被告譚嬋娟來談的,伊 已經知道華藝網公司在做這些事情,後來換成被告黃秋燕來 跟伊接洽,繼續來充實他們網路上關於伊的電子書的豐富性 ,希望多提供一些資料,所以伊當然也不疑有他等語(見本 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惟再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伊會搞混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的部分,因為在伊等認知 裡,華藝網公司這樣的一個規模,它會繼續跟藝術家要作品 來刊登,豐富它網站的内容,同時也等於是給予藝術家一個 機會,被告黃秋燕有跟伊提到作品經由華藝網售出的分潤為 何,伊有覺得奇怪等語,是證人林章湖雖稱被告黃秋燕係以 參與文建會舉辦之活動為由說服其簽署「同意書」,然其先 於警詢中供稱被告黃秋燕係表示因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需簽 署另一份「同意書」,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稱係因文建會 欲幫藝術家上網推銷作品而需簽署「同意書」,則其就被告 黃秋燕是否係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 書」,前後證述不一;再者,其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被告黃 秋燕有與其談及作品透過華藝網售出時之價金分潤方式,倘 若被告黃秋燕確實欲以文建會名意,並以參與無涉商業行為 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書」,當不至 於揭露該「同意書」中帶有商業性質之分潤比例條款,致證 人林章湖察覺異狀,增添其騙取簽名之難度;況證人林章湖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有將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與其接洽之情 形相互混淆,故尚難僅以證人林章湖上開證詞逕認被告黃秋 燕有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名義騙取其簽署「同意書」; 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固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被告黃秋燕應該也是為了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 來找伊,要能夠擴充它的影響力,希望要求畫家提供畫冊或 圖檔,讓華藝網加強對藝術家的宣傳云云(見本院原易字31 卷十第174至197、199至200頁),惟其於偵查中證稱:101 年被告黃秋燕來伊住處,稱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快完成 了,華藝網公司願無償幫百大藝術家上傳作品至華藝網推廣 ,其在快離開前有提到日後華藝網若有販售伊的作品,將收 取價金的50%作為報酬,伊聽到後便在「同意書」上註記「 暫不做銷售服務,經雙方商妥後再議」,「同意書」是一式 兩份,伊有留底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 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復於本院審理中再稱 :被告黃秋燕的意思是百年傳記電子書已經快要完成了,現 在要加強為藝術家來推廣,所以提供資料給她,伊提供的作 品不是放在百年傳記電子書,被告黃秋燕沒有催促伊,或是 用其他方式讓伊沒辦法好好看「同意書」內容,伊看到50% 的分潤,就沒有同意,故手寫那段文字上去等語(見本院原 易字31卷十第147至197、199至200頁),既然被告黃秋燕有 向證人羅振賢陳明係為華藝網公司推廣藝術家作品之故而造 訪,亦有提及銷售作品之分潤,並提供「同意書」予其閱覽 及供其註記不同意銷售服務之文字,則證人羅振賢理應得由 被告黃秋燕之說詞知悉被告黃秋燕造訪之目的,並非係為上 開該等無涉商業性質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是被告黃秋燕 是否有刻意誘導證人羅振賢誤認此「同意書」之性質而簽署 之,已容有疑;再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賴武 雄雖於警詢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曾打電話給伊,表示該 公司受文建會委託要編電子書,請伊提供資料協助,伊同意 後,就來了一位年約40幾歲小姐,表示她是從臺中來的,要 請伊簽一些授權文件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強調這是文建 會舉辦臺灣建國百年活動要使用的,伊就配合簽名,伊只有 跟該公司接觸一次,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往來等語(見107他3 482卷七第51至56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未看過100年7 月14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伊有簽過101 年3月23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有一位譚 小姐打來給伊,跟伊說他們公司要辦百年畫家的電子書,他 們想找伊合作,結果伊發現101年3月23日來找伊的人姓黃, 不是姓譚 ,所以伊不清楚實際來找伊的人是誰,文件第一 頁寫的是文建會百年藝術家的事情,伊想這麼重要的國家活 動,伊一定支持,伊主要看第一頁,至於後面同意書,伊想 說是文建會的文件,哪會有什麼問題等語(見108偵3776卷 三第67至73、79至81頁),然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 年間舉辦,卷內亦有告訴人賴武雄於100年7月14日簽署之「 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且證人賴武雄提及電話中 與其接洽之人姓「譚」,而該100年7月14日「交付資料簽收 單」經手人欄位之簽名係「譚嬋娟」,被告譚嬋娟亦坦承有 與告訴人賴武雄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是證人賴武 雄上開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應為被 告譚嬋娟,而非被告黃秋燕,實未能以證人賴武雄上開證詞 驟為不利被告黃秋燕之認定;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證人 陳宏勉雖於偵查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有打電話來,說與 文建會合作的案子,要來簽「同意書」,之後就有一位自臺 中來的小姐找伊簽「同意書」,他說你就簽吧,吳炫三、劉 國松都簽了,所以伊才簽的,這幾份文件都是同時簽的,10 0年7月28日「同意書」上的日期是伊寫的,就是那個小姐來 找伊的日期,伊只見過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4 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41至43頁),惟被告黃秋燕係 於101年2月方任職於華藝網公司,是證人陳宏勉證詞中提及 於100年7月28日與其接洽之業務員,自非被告黃秋燕,則被 告黃秋燕是否有以證人陳宏勉上述提及之話術對其施詐,實 屬有疑;復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雖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0年上半年時伊曾參與文建會於國父 紀念館舉辦慶祝建國一百年藝術家的展覽,展覽結束後沒多 久,華藝網公司的業務向伊表示文建會要託他們建立「臺灣 百年藝術家」的網站,希望伊能提供簡歷、作品圖檔及個人 照片交給他們來建置網頁,並稱是文建會的案子,伊便同意 ,後來伊整理五張作品圖檔資料燒成光碟,並與該名小姐約 在伊住所會面,她有拿文建會的文件給伊看,伊沒有細看該 公文資料,伊相信百年傳記電子書是文建會辦的案子,後來 伊交付資料光碟給該名小姐時,便簽下「授權資料同意書」 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業務員只來找過伊一次,是一位小 姐云云(見107年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 8至73、111至113頁),然據其所述,其簽屬文件之日期應 係於100年間,且扣案之證物中,除證人莊連東簽署之「授 權資料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外,亦有其於100年6 月3日簽署之「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頁),則該 名拿文建會之文件給證人莊連東閱覽並稱文建會委託建立「 臺灣百年藝術家」網站之人即有可能為該名於100年6月3日 拿「同意書」給證人莊連東簽署之人,而非被告黃秋燕,要 難僅以證人莊連東之證詞遽以推論被告黃秋燕有對其為公訴 意旨所指之詐欺行為;另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證人程代勒 雖證稱:伊印象中是華藝網公司一個年輕的女性員工來找伊 ,提示文建會舉辦這個活動的相關書面資料,表示文建會要 邀請全國各藝術領域的100位藝術家舉辦聯合展覽並將作品 製作成電子書,在這之前文建會已經有邀請伊提供一幅作品 參與聯合展覽,之後華藝網公司再指派這位小姐來找伊,表 示該公司承接該活動電子書製作之任務,請伊授權該公司將 伊提供給文建會展覽的作品拍攝後製作電子書,伊就簽名, 伊只見過該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惟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年間進行,證人程代勒於1 00年間亦有簽署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 頁),是證人程代勒前揭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之業務員,應非被告黃秋燕,此外,上開如附表三編號 3、6、10、11、14所示之證人羅振賢、陳宏勉、賴武雄、莊 連東、程代勒復無明確證稱被告黃秋燕究竟係以何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於101年間簽署「同意書」,自難僅以上開 證人之證詞驟認被告黃秋燕有對上開證人施用詐術。況倘若 被告黃秋燕欲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對上開藝術家施詐,理 應竭盡所能防免任何讓藝術家得以詳閱「同意書」內容以察 覺異狀之機會,要無可能留下「同意書」副本給藝術家於事 後詳細研究,徒增其詐欺犯行遭識破之風險,惟證人羅振賢 、賴武雄、莊連東等人均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將其等簽署 之文件副本提供給其等留底,證人林章湖亦證稱被告黃秋燕 嗣後有將同意書副本提供給其,則被告黃秋燕是否確有對上 開藝術家施用詐術之犯意,實屬有疑。  ㈥復依照起訴書附表「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如附表三 編號5、12所示之告訴人劉國松及顧重光於101年間簽署之文 件為「交付資料簽收單」,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 手人」欄位確為被告黃秋燕(卷頁詳如附表三編號5、12「 證據出處」欄所載),惟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審理中 證稱:100年6月間有一位女士到伊住處,因文建會要邀請一 百個畫家製作電子書,問伊願不願意參加,伊想是國家政策 所以很願意,就對電子書的活動簽名,該時被告黃秋燕還沒 來過伊住處,伊還不認識她。被告黃秋燕是在100年以後來 找伊,是在百年藝術家傳記之後,當時因百位畫家要做電子 書,希望伊提供圖片,故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等語(見 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2、414至416頁),由此可見告訴 人劉國松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又證 人即告訴人顧重光證稱:華藝網公司的一位女性業務員來找 伊說收到文建會的補助要辦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出版及展覽, 伊就簽「同意書」,後來交圖檔給對方,讓該公司可以在網 站上使用,才又簽了「交付資料簽收單」,「同意書」及「 交付資料簽收單」簽立之時間分別為100年8月22日及101年4 月3日等語(見108偵3776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足見其於 101年4月3日亦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 。再觀諸告訴人劉國松與顧重光簽署之「交付資料簽收單」 (見108偵3776卷三第136頁,108偵3776卷六第32頁),其 內僅有記載收到藝術家們提供作品予華藝網公司之時間、方 式及作品名稱等細項資料,並未有如公訴意旨所載將同意人 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 理銷售,及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 等文字內容,亦難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有為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犯行。  ㈦末衡以被告黃秋燕提出之勞務承攬契約書及其自行製作之工 作紀錄(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9頁)所載內容,勞務承 攬契約書載明:甲方(即華藝網公司)委託乙方(即被告黃 秋燕)拜訪100位獲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的藝術家, 進行業務諮詢服務。並於工作內容與標準欄內記載「⒊乙方 拜訪老師時,應依公司規定流程向老師做說明,並詳實整理 拜訪資料,如塡寫工作進度報告、作品委託銷售明細,檢查 百藝的簡、資、歷及作品、規格、文字內容及記錄百藝老師 們建議的問題給予公司修訂備查。⒋推廣多媒體電子有聲書 的功能及製作,推廣所得收益由公司提撥5%作爲業績獎金。 」,而其工作紀錄則記載「近期目標:推銷電子書 長期目 標:簽約>提供藝術家網路平台> 展覽場地(策展)>進行國 際文化交流(旅行社 、飯店配合)>獲利 說法:⒈以百藝 爲切入點,尊敬推崇藝術家地位(光碟片校對之名,推銷電 子書之實)*價目表 做好大約3、4萬左右,慢慢加總上去。 (外頭封5千、頁3千)⒉全球華人藝術網想做將代表臺灣前1 00位藝術家,做更進一步藝術交流牽起全台藝術氛圍,將有 展覽場地提供平台⒊請藝術家聊對現今藝術圈的看法、對未 來的規劃(踩藝術家需要推廣自身的點,孤芳自賞!?), 培養專案經理人幫藝術家行銷,非畫廊形式僅能1抵多,每 位藝術家都應受到尊重。」,綜觀上開勞務契約書及工作紀 錄所載,可見被告黃秋燕受僱所處理之業務為連繫100位獲 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藝術家,進行業務諮詢服務,而此 所謂之業務諮詢服務,乃係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或由華藝 網公司行銷藝術家之作品,由此可徵被告黃秋燕受僱處理之 業務,實非與藝術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宜,再觀 諸其工作紀錄所載,其雖係以百年傳記電子書及相關活動為 切入點,惟此僅係開啟對話空間之用,後續對話及交流之重 點仍係欲向藝術家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及透過華藝網行銷之 業務,此次欲合作之方式與免費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一事乃 大相逕庭,若未得藝術家真摯之同意,將來難以推進後續合 作事項,更遑論藉此收費、營利,要難認被告黃秋燕有假借 文建會名義或佯以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騙取藝術家在「同 意書」上簽名之動機及必要。  ㈧綜上,依照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能證明被告黃秋燕有 對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自難逕以該罪相繩 。 三、公訴意旨三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文件為主要論據,認被告林定 業、陳玉維有為此部分犯行,然被告林定業與陳玉維均矢口 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被告林定業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 林定業有將「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提供給藝術家閱覽 ,由藝術家們在詳閱後自行決定是否簽署,其並未有隱瞞、 遮蔽內容之情,亦未刻意告知不實訊息,且被告林定業並非 具有法律專業,其對「同意書」等文件內容之理解能力與告 訴人並無二致,倘若藝術家對於「同意書」內容有疑義,被 告林定業也只能詢問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案被告林株楠告知 被告林定業該等「同意書」之授權範圍僅限於上傳網路之作 品圖檔,且強調這些文件業經法律專業人士撰擬及確認,被 告林定業方相信同案被告林株楠之說詞,其亦係遭同案被告 林株楠所欺騙,自難謂被告林定業實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被告陳玉維則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陳玉維未具有法律 及藝術專業,其係基於對藝術之熱愛方至華藝網公司工作, 其不可能做出危害藝術家的事情;其主觀上亦認知「同意書 」及「讓與同意書」內關於專屬授權與著作權讓與之標的, 均限於藝術家們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圖檔, 並非係指藝術家們創作之作品本身,亦即其對上開文件內容 之認知實與藝術家無異,要難認其有詐欺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擔任負責人之錦江堂於104年7月10 日向文化部提送「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 ,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審核後核定補助30萬元 ,復於105年9月26日向文化部提送「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審核後核定補助15萬元。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於104、105年 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以邀請藝術家們參與製作「臺灣新銳 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與如附表 四各編號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致使其等為參與上開活動而簽 立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 同意授權書」及「讓與同意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四 各編號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四「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同意授權書」及「讓 與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四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 ,及錦江堂104年7月10日1040710號函、文化部104年10月1 日文藝字第10430265441號函、「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 版計畫(見107他3482卷二第221至261頁)、文化部文化活 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封面及內頁 影本、支出憑證黏存單、收據、經費核銷移送單、文化部簽 文、費用結算明細(見107他3482卷三第125至230頁)、參 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91至98頁)、被告林定業與告 訴人陳怡純、陳鈺霖、林淑婷、陳語軒間之電子郵件往來列 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76至82、139至147、188至190 、224至249頁)、網頁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87至8 9頁)、華藝網內「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 07他3482卷九第111至284頁)、文化部105年9月26日文藝字 第10530266451號函、「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 畫、特輯封面及內頁影本、簽文、收據(見107他字3482卷 二第263至301頁,107他字3482卷三第231至276頁)、補助 成果報告書、費用報結明細表(見107他3482卷三第284至29 6頁)、參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169至171頁)、華藝 網內「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07他348 2卷九第19至109頁)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所 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易 31卷十第35至4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有對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 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將畢生創作之著作 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然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罪成立之前提,係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以詐術致使 藝術家們誤解「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之內容,使其等 在陷於錯誤之情況下,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是欲 探究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是否構成詐欺得利罪嫌,應先審視 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及藝術家們對上開文件內容是否有認知 上之落差,及簽署該等文件之法律效果是否有如公訴意旨所 指般讓與畢身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之效力。而解釋私人之契約 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 意,故檢視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是否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 犯行時,應通觀「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 及脈絡,再參酌締約當事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同案被告 林株楠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容之理 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被告林定業、陳玉維 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2、4、5、10、12、17、18、19、21、26、33、 34、39、40、42、43、46、47、49、50、51、52、53、54、 56、58、59、60、61、62、66、69、72、73、74、79、80、 85、87、88、91、93、96、97、103、104、112、113所示藝 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1),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接受全球華人藝術網編輯部-特約記者採訪。本人 同意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 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改 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 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 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 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 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 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人亦願意 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 ,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⑵由此份「同意書」內容觀之,該「同意書」初始即載明簽署 目的是同意接受華藝網公司員工進行採訪,且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使用該藝術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 、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素材,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 供之資料及劃定授權之範圍,由此可見,該份「同意書」指 涉之契約標的範圍應係該藝術家於該次採訪程序中所提供刊 登在華藝網之作品圖檔、相片或說明文字。故在此前提下, 該同意書中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 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等文 字,亦應係重申及呼應該同意書首段之文字記載,即指將同 意人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資料專屬授權給華藝網公司使用之意。另該同 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此段文字之涵意,亦應係在該 「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之基礎上進行文義及論 理上之推求,是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 人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 等圖文資料,則此段文字所指涉「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 或未完成之創作作品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 料,故此段文字應係指同意人同意交付該次約定提供之圖文 資料及讓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給華藝網公司,供該公司 得充分利用之意。  ⒉另如附表四編號6、13、23、29、35、36、38、41、44、45、 67、68、70、71、75、76、77、78、82、83、86、89、92、 94、10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 版本2)及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 、22、24、25、27、28、30、31、32、37、48、95、98、99 、100、101、102、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 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3),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同意書」版本2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 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 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林株楠。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 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 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 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 人亦願意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 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⑵「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編輯、著作。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 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本同意書 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 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 性。本人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損害賠償責任無上限 。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⑶此兩份「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 、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 授權利用」,其下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供之資料並劃 定授權之範圍,足徵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 人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本人同意將著作 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 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此段文字之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 意人簽署該份「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 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之著作權。另該同意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 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此段文字之 涵意,亦應係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作為 解釋之依據,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人授權 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等圖文資料 ,則此段文字所指涉之「作品」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 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故可認此段文字係指同意人同意將作品圖 錄、檔案資料及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  ⒊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放於全球華人藝術網站內〈圖檔製作、 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 人林株楠支付費用作為有償授權金。本人保證所有作品全部 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本 人保證簽字以前並無專屬授權或讓與授權予其他人,若有違 反願負加倍賠償及法律責任。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 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如有售出含本人,本人願意支付售價 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授權含個資、肖像之利,可永 久使用。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授權方式不限時間、地域、 方法,為各種之利用。本授權屬永久性條款無地域之限制意 即在本人同意後授權人消失後其效力續存。若因本同意書肇 致林株楠之損失,賠償請求或法律訴訟時本人願自行負擔一 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因此所受 之損害〈包含因此所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裁判費、和解金、 罰款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 人已完成及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授權 使用方式包括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全部及將來法令修正後新增 之使用方式。本人除同意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並同 意不對被授權人及所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授權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雙方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此份「同意授權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業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 術家們簽署此份「同意授權書」,而證人即簽屬此份「同意 授權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 之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 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 株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 術家們確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 「同意授權書」,且該「同意授權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 藝術家授權,與上開其他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 術家們簽署「同意書」之目的相同,是探求此份「同意授權 書」之當事人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104年間)華藝網公 司業務員邀請其他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 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同意書」版本1、2、3所示之 「同意書」(下稱前述「同意書」)相互對照,以明契約授 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同意授權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同意書」 般於初始即劃定本次授權標的之範圍,並以勾選之方式再次 特定授權細項,然比對此份「同意授權書」及前述「同意書 」內所載文字,於初始均載有同意將作品放上華藝網之圖檔 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華藝網公司或同案被告林 株楠支付作為授權對價等相關文字,其後則均記載同意將著 作權專屬授權、同意將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作品著作權交付 同案被告林株楠或由其全權處理、授權之標的若經售出則願 支付售價之百分之四十作為酬金等文字,可認「同意授權書 」與前述「同意書」約定事項及文字用語相差無幾,綜合「 同意授權書」之目的、用途及內容、用語,可推知「同意授 權書」與前述「同意書」使用目的應屬相同,故契約約定之 授權範圍應為相同解釋,故認此「同意授權書」授權標的應 係同意人於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 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而「同意授權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人已完成及 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此段文字所指 之「作品」及著作權專屬授權之標的,亦應在契約標的範圍 內為相同解釋,故此段文字即指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 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交由 同案被告林株楠處理,並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同 案被告林株楠。  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22、24 、25、27、28、31、32、48、95、98、99、100、101、102 、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 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1),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如附表四編號2、4、5、6、10、12、13、17、18、19、21、2 3、26、29、33、34、35、36、38、39、40、41、42、43、4 4、45、46、47、49、50、51、52、53、54、56、58、59、6 0、61、62、66、67、68、69、70、71、72、73、74、75、7 6、77、78、79、80、82、83、85、86、87、88、89、91、9 2、93、94、96、97、103、104、107、112、113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2),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行負 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本人同意將所有作 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 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 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 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 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 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⑶如附表四編號30、3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 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   讓與標的如下: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片,共計張,所有圖/文資料作品。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表 示即可。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⑷上開三份「讓與同意書」初始即約定於將作品圖像、書籍、 檔案等資料上傳於華藝網時,因製作圖檔、掃描、維護、管 理所產生之費用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著作財產權 讓與之對價,其下則設有讓與標的欄目,供藝術家勾選並特 定讓與之畫冊、光碟檔案內之圖文資料為何,由此觀之,該 「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應係指讓與標的欄目 項下勾選及提供給華藝網之畫冊、光碟內之圖文資料,是該 「讓與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 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指涉之「作品」,亦 應依照相同脈絡解釋其涵意,亦即應係指同意人提供給華藝 網之圖檔資料或說明文字,而非指藝術家所創作之著作物。  ⒌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畫冊、檔案等放於全球華人藝 術網站內〈圖檔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 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讓與對價。本 人聲明並保證本人讓與予林株楠之其所對應著作全部為本人 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聲明 不實之情形願負加倍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若本 人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肇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 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 林株楠所受全部之損害。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本人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 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 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 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 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⑵此份「讓與同意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術 家們簽署此份「讓與同意書」,而證人即簽署此份「讓與同 意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之 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作 「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 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術 家們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讓 與同意書」,且該份「讓與同意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藝 術家同意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與上開參與「臺灣新銳 藝術家」之其他藝術家們簽署「讓與同意書」之目的相同, 是探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契約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 104年間)華藝網業務員邀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 特輯」時,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讓與同意書」版本 1、2、3所示之「讓與同意書」(下稱前述「讓與同意書」 )內條款相互對照,以明契約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讓與同意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讓與同意 書」般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標的範 圍,然比對此份「讓與同意書」及前述「讓與同意書」內所 載文字,除前述「讓與同意書」有勾選讓與標的之欄目外, 其餘關於讓與對價、保證圖檔相對應之作品為同意人自行創 作、損害賠償責任、同意將所有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作品之著 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意書具最優先效力、不 對同案被告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 部分條款無效時之處理方式等內容,無論在內容編排或文字 用語方面均幾近相同,由此觀之,可認上開有增添讓與標的 欄位之前述「讓與同意書」應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補充 、更新版本,是以綜合此份「讓與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 意書」之簽署目的、用途、內容、用語,可推知此份「讓與 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範圍應屬 相同,而認此「讓與同意書」指涉讓與權利之標的應係同意 人於該次提供之圖像、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資料,而認此 「讓與同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此段文字所指之「作品」,亦應同此解釋,即同意人所提 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 等圖文資料。  ㈤再者,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 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 泥文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與同案被告林 株楠於締約時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1、2、3、4、5、7、8、9、10、11、12、15、1 6、17、19、20、21、22、23、24、25、26、27、29、30、3 1、32、33、34、37、38、39、40、41、42、43、44、46、4 7、49、50、51、52、55、56、58、59、60、69、70、71、7 4、75、77、79、80、83、85、91、92、93、94、95、96、9 7、105、107、109、111、112、113所示參與「臺灣新銳藝 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曾國榮、陳鈺 霖、曾詩涵、高冠羣、洪誼庭、許辰宇、黃善培、劉佩瑜、 李彥緯、張世綸、陳湛鉉(原名陳語軒)、陳彥伯、林瑩真 、徐顥芸、許見安、許玟蒂、陳衍儒、賴誼修、區家致、江 盈臻、林佳誼、陳亮君、蘇筱筑、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王韻羚、蔡鎮澤、游智涵、黃彗恩、盛微庭、江芸萱、徐兆 甫、趙克涵、許嘉宏、黃柏瑜、陳薇文、吳曉菁、林淑婷、 洪郁喜、鍾翊甄、黃冠崴、顏妏珊、黃詩茹、詹莊軒、張志 嘉、陳采葳、林威儒、黃至正、黃拓維、王耀嶸、李心慈、 杜緒昇、林莉酈、林家弘、洪瑄、張伊雯、曹程凱、耿筠茹 、許尚媛、楊鎮遠、陳智迪、辜琪鈞、鄭宜欣、陳俐瑄、賴 聖儒、謝宗翰、李汶芯、謝東霖、林子微、黃瑩瑄、潘彥安 、李政勳均證稱與其等接洽之業務表示「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為其等參與製作「臺灣新銳藝術 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之作品圖檔 ,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圖檔(卷頁詳如附表四編號 1、2、3、4、5、7、8、9、10、11、12、15、16、17、19、 20、21、22、23、24、25、26、27、29、30、31、32、33、 34、37、38、39、40、41、42、43、44、46、47、49、50、 51、52、55、56、58、59、60、69、70、71、74、75、77、 79、80、83、85、91、92、93、94、95、96、97、105、107 、109、111、112、113「證據出處」欄所載),此情核與證 人即華藝網之董事長秘書李衣竫於警詢中證稱:伊當時理解 「同意書」提及的授權是僅止於藝術家上傳到華藝網的作品 ,並非是指藝術家所有的創作作品,這樣的邏輯也是同案被 告林株楠告訴伊及其他公司人員的,同案被告林株楠告訴伊 簽一份永久授權的同意書,以後藝術家陸續上傳作品到華藝 網網站就不需要再簽同意書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5619號 卷〈下稱108偵15619卷〉第401至405頁)、證人即華藝網業務 林昭君證稱:同案被告林株楠跟伊說「同意書」只是讓藝術 家同意授權給華藝網將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編入特輯及放上 網路平台,授權範圍僅限於藝術家提供的作品圖檔,「讓與 同意書」是針對藝術家提供的電子圖檔、參考資料或是光碟 ,倘若後續有賣出作品,才會有銷售酬金的問題等語(見10 8偵3776卷一第5至18頁,109年度偵字第15406號卷〈下稱109 偵15406卷〉第91至108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四第101至137 頁)大致相符,且接洽上開藝術家之業務即被告林定業供稱 :伊負責與藝術家接洽,邀請其等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華藝網會贈送部落格 給參與特輯的藝術家使用,同案被告林株楠當時僅提供「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給參與上開特輯的藝術家簽署,同 案被告林株楠表示「同意書」中的條款均是針對藝術家該次 提供之作品圖檔及資料,「讓與同意書」中的條款亦係針對 藝術家同意上傳至華藝網的資料,同案被告林株楠說透過公 司售出藝術家的作品,才需要收百分之四十的酬金等語(見 108偵3776卷一第183至195、253至257頁),同與上開藝術 家接洽之業務即被告陳玉維亦供稱:同案被告林株楠及華藝 網公司之秘書李衣竫均向伊表示「同意書」指的是網路平台 或宣傳刊物上所使用的作品影像,「讓與同意書」則是藝術 家為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作品圖檔之影像授 權,同案被告林株楠說「同意書」中「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 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所有權及著作的財產權全部讓與林株楠」 等文字係指藝術家之後可能還會上傳作品影像,為避免日後 使用該等作品影像有侵權疑慮,方有該等條款等語(見108 偵3776卷一第153至160、169至178頁),亦與上開藝術家及 證人李衣竫、林昭君證述情節若合符節,可徵同案被告林株 楠確實交代業務即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向藝術家們表示「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僅限於其等參與 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 」所提供之作品圖檔,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影像檔 案,而「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關於約定本人同意將 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 權全部(交付或)讓與予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條款亦應係指同 意將本次提供作品圖檔、說明文字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 給林株楠,而非公訴意旨所指將藝術家之畢生創作之所有權 或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意。  ⒉另觀諸林株楠於事後接受媒體記者專訪時表示「新銳藝術家 方面我必須要每個都確認之後才能回應。我現在只能說他們 有參加新銳藝術家特輯通常只是簽僅限於特輯使用的授權。 如果真的擔心有簽到別的授權書,也請過來確認與協調」此 有該份報導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七第249至252頁)存 卷可考,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與「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術家們簽署之「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授權或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僅為 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非創作作品本身等語(見本院108原 易31卷十四第237至251、270至334頁),益見同案被告林株 楠、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均無透過使上開藝術家簽署「同意 書」與「讓與同意書」而取得藝術家畢身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之意,況如附表四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曾 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主張就其等之畢 身創作作品享有著作財產權,或為相應之請求等情,自難認 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得利行為。  ㈥綜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未足以證明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 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尚難以該罪相繩。 四、公訴意旨四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為主要論據,認被告蔡穎青有為 此部分犯行。訊據被告蔡穎青固坦承有與如附表五「告訴人 」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並使其等簽署如附表五「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然堅詞 否認有詐欺得利犯行,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蔡穎青係於 105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其僅係擔任華藝網公司之特派 記者,被告蔡穎青未有法律專業,其單純地相信同案被告林 株楠對於「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條款之解釋,並轉述 給藝術家知悉,難認其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被告蔡穎青於105年1月21日起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並 與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使其 等簽署「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情,業據證人即如附 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證述在卷,並有如 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五「證據出處」欄所載),及委任 契約書、特約記者委任契約書(見108偵15619卷第423至434 頁)在卷可憑,且為被告蔡穎青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 1卷十第118至12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惟被告蔡穎青是否有以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術,使如附表五 所示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 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應通觀被告蔡穎青提 供給藝術家們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 涵意及脈絡,再參酌被告蔡穎青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 「讓與同意書」之理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 被告蔡穎青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 示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⒈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內容如 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自由取得,以附 件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 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 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 作品物件。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 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⒉該「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 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 利用」,由此可見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人 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 字,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 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 久使用。」條款所載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意人簽署該份 「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料,而非係指 同意人所有創作作品。  ⒊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讓與同意書」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   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⒋觀諸該「讓與同意書」內容,先載明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對價 為同意人將作品圖檔、書籍、檔案、資料上傳至華藝網之費 用,隨後特定「標的」之範圍,供同意人於「標的」項下填 載該次提供之畫冊、光碟等圖文資料,由此文字內容可推知 該「讓與同意書」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標的」應係指同 意人於「讓與同意書」中所填載該次提供予華藝網公司上傳 至網路空間之作品圖檔、文字等資料,是該「讓與同意書」 中「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 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內容 ,亦應同此認定,亦即此段文字論及讓與著作權之標的應限 於同意人該次提供華藝網公司上傳網站空間之畫冊或光碟中 之圖文資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  ㈤又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 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 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於締約時 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證稱:被 告蔡穎青有告訴伊及伊太太張絜廸,這兩份「同意書」涉及 的標的僅係該次提供之作品圖檔,僅授權華藝網將作品圖檔 上傳於網站,不會用在其他用途等語(見108偵15619卷第55 至60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 中證稱:被告蔡穎青跟伊聯絡,說要採訪伊,被告蔡穎青於 105年5月10日與伊見面,他說因為刊登採訪內容需經過伊的 同意,故須簽署「同意書」,被告蔡穎青復於同年10月15日 再次與伊聯絡,說要出版畫冊,希望伊提供圖檔給他,因為 需要得到圖檔的授權,所以要簽署「同意書」等語(見108 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告訴 人張絜廸於偵查中證稱:「同意書」的授權範圍只是讓對方 展示圖檔在網路上宣傳或是印在畫冊等語(見108偵3776卷 四第55至58、63至65頁),核與被告蔡穎青供稱:「同意書 」是著重在藝術家同意這次的採訪,「讓與同意書」是著重 在藝術家作品圖檔的授權,同案被告林株楠不斷告訴伊說「 同意書」授權標的只針對藝術家上傳到網站的作品圖檔,並 非作品本身等語大致相符,足徵被告蔡穎青供稱依照同案被 告林株楠之指示,向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陳稱「同意書」 之內容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進行採訪,「讓與同意書」之內 容係表彰同意將作品圖檔上傳到網站等語,尚非無據。  ⒉再觀諸被告蔡穎青提出之「藝周刊藝術家採訪注意事項〈過年 版〉」內「簽約當天重點」欄記載「最後拿出兩張同意書, 告訴藝術家說因為要把資料上傳到網站上需要請老師簽屬資 料上傳的同意書,等簽名結束後,如果當日老師有給光碟片 或是或畫冊或是任何資料都需要簽名第二張同意書,如果當 天沒有給,就問老師以後有可能會寄光碟片或是或畫冊給我 們公司?如果老師回答會﹥﹥第二張同意書先請他先簽名。如 果老師回答不會﹥﹥★兩張同意書要簽名,如果沒有簽署,採 訪就是白費,因為所採訪的文字所拍攝的相片都不可以使用 。」(見108偵15619卷第421至422頁),益見被告蔡穎青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提供上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給如 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簽署,目的均係徵得藝術家同意授權將 採訪內容上傳至網路,抑或得到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畫冊 等圖文資料之授權或著作財產權,是其等是否有公訴意旨所 指對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並取得其等畢身創作之 著作財產權,要非無疑。況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曾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 」主張就其等畢身創作享有著作財產權等情,自難認被告蔡 穎青有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欺行為。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均認被告林株楠對起訴及追加起訴 意旨所列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同意書」、「讓與同意書」等文件,因認被告林株楠 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1「追加起訴之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沈政乾施用詐術,致其 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致使華藝網公司得向告訴人 沈政乾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2「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 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3、27「受害 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3、27「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 各隊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 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 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 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4至10、12至 26、28、31、33至37、39至57、60至67「受害情形」欄所示 之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1、4至10、12至26、28、31、33至 37、39至57、60至67「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 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㈢被告謝涵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受 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 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因認被告謝涵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 欺得利未遂罪嫌。  ㈣被告張睿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32「受害情形」 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32「告訴人/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簽署該編號「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 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張睿淇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被告吳方娸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1、32、38、58 、59「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11、32、 38、58、59「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 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 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吳方娸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八編號1「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 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亦有明定。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 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 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再者,得追加起訴 者,限於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而所謂「本案 相牽連之犯罪」,乃指與「已經起訴之案件」,有刑事訴訟 法第7條所定4款情形之一者,亦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所規定之「本案」,自應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 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更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 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此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 所當然。尤以追加起訴之立法本旨,在於透過追加起訴之程 序合併,達訴訟簡捷之目的,且由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觀之,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即屬特定, 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 ,不僅減損本案被告及追加起訴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損訴訟 迅速之要求,然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本案已進行刑 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相關共犯或刑事案件,均必須另行起 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兼顧訴訟權利、訴訟迅速 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設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 加起訴之例外規定,一方面承認追加起訴制度,但仍僅限於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始可為之。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原「非本案 」之被告,復就該新追加起訴之被告,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之關係,再行追加起訴其他被告,且再行追加起訴之其他 被告所犯案件,已與檢察官最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 連案件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且使本來為求訴 訟經濟,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 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既不符合訴訟迅速之要求,亦對其 他被告之訴訟權有所妨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 、2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經查,被告林株楠業於113年10月7日死亡,此有臺中榮民總 醫院死亡證明書、被告林株楠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六第627至629頁),揆諸上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公訴意旨二至四所示部分:   本件「原起訴之本案」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前於108年8月16 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起 訴被告譚嬋娟、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涉犯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由本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下稱原起 訴案件)審理,有起訴書附卷可稽。檢察官在原起訴案件審 理中,追加起訴時,須追加起訴被告之犯罪與原起訴案件犯 罪間,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上開相牽連案件關係,或為 本罪之誣告罪,且須在該案辯論終結前為之,始謂合法。然 : 一、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 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涉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再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 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得利未遂罪嫌,復以11 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八所示 詐欺得利未遂罪嫌。惟被告陳姿彣、林昭君非原起訴案件之 被告,且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部分犯行,並非係原 起訴案件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而檢察官固以109年度偵字第1 5405、23257、232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六所示犯行部分移送併辦,然因此部分與同案被告 林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犯行非一罪關係,且同案被告林 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故非起訴 效力所及,而經本院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是109年度偵 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與林昭君部分,與 原起訴案件均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所定之一人犯數 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亦非同法第7條第3、4 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或為本罪之誣告罪之情形,追加起訴 程序違背規定,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又檢察官再以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即如 附表七所示部分)及以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林昭 君(即如附表八所示部分)部分,亦均係就追加起訴之被告 陳姿彣及林昭君,再為追加其等另涉犯如附表七、八所示部 分犯行,自形式上觀之,此部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 起訴案件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等人之犯罪事實,無刑事訴訟 法第7條各款所定相牽連案件關係存在。從而,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及以111年 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部分,係對追加起訴 之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再為追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依法亦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二、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另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 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然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非原起訴案 件之被告,其等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案件之犯 罪事實亦非同一,檢察官實係就追加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七編號11、29、30、32、38、58、59、68所示犯行 ,再為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共同涉有上開 罪嫌,此為「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故檢 察官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部分難謂為適法 ,自屬違背規定,依法均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綜上所述,上開追加起訴之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追加起訴要件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丁、退併辦部分: 壹、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部分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 ,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 請求,除該移送之犯罪事實與已經起訴並經法院認定有罪部 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受 訴法院應予合一審判外,並不具起訴之效力,法院自毋庸予 以審判,而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 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受 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 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 貳、附表甲編號1至93併辦被告林株楠犯行部分及附表甲編號37   、49、60、62、64、66、75、87併辦被告陳姿彣犯行部分:   被告林株楠本案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及被告陳姿彣 經追加起訴部分,均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故被告林株 楠、陳姿彣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判,宜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 參、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7、89併   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2至34、 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附表甲 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一、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或追加起訴之被害人並不相 同,犯罪情節亦非同一,彼此具獨立性,時間差距上並非密 接難以強行分開,各侵害之財產法益各異,且對不同告訴人 及被害人所為詐欺犯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本應分論併 罰,要難認併辦意旨所示犯行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追加起 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關係可言,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 二、又被告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業   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是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 7、89併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 2至34、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 、附表甲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亦與被告黃秋燕、林定業及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 ,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均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 從併予審理,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款、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郭 郁、許智評追加起訴,檢察官牟芮君、蔡偉逸、林鋐鎰移送併辦 ,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一:被告譚嬋娟有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罪名及宣告刑 1 歐豪年 ⒈證人即告訴人歐豪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5至206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3頁)  同意書(100.06.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劉鎮洲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鎮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5至26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8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100.06.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黃財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財松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49至153頁,108偵3776卷二第223至226、227至22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200至221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3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郭振坤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振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11至115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297至299頁,本院原易31卷十一第222至23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315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91頁) 同意書(100.06.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蔡懷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懷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0、45至4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5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4頁)  同意書(100.07.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⒉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宋璽德 ⒈證人即告訴人宋璽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89至9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0、185至187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6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羅森豪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森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03至106、107至108頁,108偵3776卷七第157至160、161至16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17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8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黃光男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光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至201、203至205、207至20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8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李奇茂 ⒈刑事陳報狀(見107他3482卷七第191至19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龎均 ⒈證人即告訴人龎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3至58頁,109他1355卷第175至17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8頁)  同意書(100.08.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蔡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89至21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林章湖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2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羅振賢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97頁、19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林隆達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20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劉國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 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 ⒌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賴武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3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袁金塔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4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00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2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劉柏村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9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王國憲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周澄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72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譚嬋娟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薛平南 ⒈證人即告訴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4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9頁)  同意書(100.07.12)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何恆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陳漢清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漢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五第145至148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五第185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0頁)  同意書(100.06.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林貞佑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貞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74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頁)  同意書(100.06.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被告譚嬋娟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類別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許文融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29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30頁) ⒈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⒉同意書(100.07.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2 江明賢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4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3頁) ⒈同意書(100.06.15) ⒉「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3 黃當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當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6至179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27頁) 同意書(97.02.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 黃明勝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1萬2,000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明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33至237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48至249頁) 1.同意書(98.05.06) 2.同意書(99.04.22)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6 5 黃慶源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慶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授權同意書、作品授權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表、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83至288頁) 1.授權同意書(95.07.03) 2.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2.06) 3.藝術家行情授權表(103.07.09) 4.同意書 5.同意書(105.04.29) 6.讓與同意書(105.04.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0 6 陳國洺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46至49頁) ⒉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至70頁) 1.同意書(99.07.30)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3)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 4.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1 7 張明祺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林咨伶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明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 1.同意書(105.06.16) 2.讓與同意書(105.06.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1 8 羅仁志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仁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226至227頁) 1.同意書(99.03.29) 2.同意書(100.05.2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7 9 姚淑芬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4頁) 1.同意書(99.05.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1 10 翁鴻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鴻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5至27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30) 2.同意書(99.04.26) 3.同意書(100.05.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2 11 蘇繼光(未據告訴)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蘇繼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86至9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13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4 12 林美怡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美怡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22至12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服務確認書、交付作品確認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34至14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26) 2.授權同意書(97.09.09) 3.同意書(99.04.01) 4.同意書(100.05.2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6.服務確認書(106.04.21)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9 13 林森輝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62頁) 1.同意書(99.08.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0 14 曹鶯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製作電子書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九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九第60頁) 1.同意書(99.05.2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4 15 廖芳乙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芳乙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52頁) 1.授權同意書(97.12.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8 16 廖述乾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述乾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專屬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0至163頁) 1.授權同意書(98.01.15) 2.同意書(98.02.05) 3.同意書 4.專屬授權同意書(99.03.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9 17 盧怡仲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盧怡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8至169頁) 1.同意書(100.03.15) 2.但書(100.03.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1 18 廖穆珊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穆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1至18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作品圖檔確認清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十第200至20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2.同意書(99.03.29) 3.同意書(100.05.20) 4.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8.0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4 19 徐沛津(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徐沛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2至184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0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7 20 郭禹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禹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1至226頁反面)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50至251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同意書(99.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2 21 李進益(筆名李靜安)(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進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4至125頁) 1.同意書(98.10.09) 2.同意書(98.10.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0 22 吳熙吉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熙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76頁) 1.同意書(99.08.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2 附表三:被告黃秋燕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蔡友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98至21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作品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51至25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同意書(101.05.1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5.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1.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2 林章湖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15至218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5.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3 羅振賢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79、19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317至31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4) 3.同意書(101.05.1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4 林隆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85至28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5.同意書(101.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5 劉國松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9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 賴武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87至90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3.23) 5.同意書(101.03.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7 袁金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29至133頁) 1.著作權授權同意書(94.11.07) 2.同意書(99.09.29) 3.同意書(100.05.29) 4.同意書(101.05.11) 5.交付資料簽收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8 劉柏村 黄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93至196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同意書(101.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9 王國憲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七第225至22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1.同意書(100.08.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0 陳宏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宏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59至6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頁)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7) 3.同意書(101.04.14)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 莊連東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8至73、111至11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至9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5頁) 1.同意書(100.06.0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2 顧重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顧重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62至463頁,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5至11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35至13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7頁) 1.同意書(100.08.22)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2)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黃秋燕(經收人)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3 杜忠誥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忠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1至424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1至303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15至552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一第327至33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1頁) 1.授權同意書(95.08.02)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18) 4.同意書(101.04.14)-黃秋燕(經手人)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黃秋燕(經收人) 6.同意書(102.07.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4 程代勒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程代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頁,108偵3776授權同意書影本卷第14、15頁) 1.同意書(10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3.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3.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5 林進忠(未據告訴)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進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40至45頁) 1.同意書(100.05.30) 2.同意書(101.05.10)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6 李轂摩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轂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46至50頁) 1.同意書 2.同意書(100.06.04) 3.同意書(101.04.28)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7 周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至72頁) 1.同意書(100.06.14)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4.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8 楊嚴囊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嚴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交付作品確認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106至125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1) 2.同意書(99.05.31) 3.同意書(100.06.02) 4.同意書(101.02.22)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22)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0)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0) 8.「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9 薛平南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0 陳維德 黃秋燕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維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3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44至148頁)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1 何恆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至168頁)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附表四:被告林定業、陳玉維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曾國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國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9至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至3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2 陳鈺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鈺霖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7至238頁,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49至15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65至3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0至23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3 曾詩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詩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53至15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85至40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67至172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4 高冠羣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冠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83至1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01至20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5 洪誼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誼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79至18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95至19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6 李虹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虹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3至21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7 許辰宇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辰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7至21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 黃善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善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67至26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 9 劉佩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佩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5至27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04至3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8 10 李彥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彥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1至2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9 11 張世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世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5至3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89至394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0 12 陳湛鉉 (原名陳語軒)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湛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360至362頁,108偵3776卷三第358至363、373至37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404至4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97至20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1 13 林郁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郁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27至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3至48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2 14 林夏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夏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31至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9至5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3 15 陳彥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彥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1至1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9至16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4 16 林瑩真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瑩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35至4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41至443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5 17 徐顥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顥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45至4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51至45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6 18 蔡威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威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19至2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7至24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7 19 許見安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見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23至2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8 20 許玟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玟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3至249、251至25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67至272頁) 1.同意書(105.07.02) 2.讓與同意書(105.07.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9 21 陳衍儒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衍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5至249、255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73至277頁) 1.同意書(104.08.20) 2.讓與同意書(104.08.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0 22 賴誼修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誼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79至281、283至2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1 23 區家致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區家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12414卷第5至6頁,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3至5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6至250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2 24 江盈臻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盈臻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7至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78至8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3 25 林佳誼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誼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81至84、85至8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97至102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4 26 陳亮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亮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第81至84、89至9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03至107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5 27 蘇筱筑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筱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11至514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5至1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3至2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6 28 翁意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意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07至511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9至1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17至21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7 29 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羽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1至185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8 30 王韻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韻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1至1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7至191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9 31 蔡鎮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鎮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5至1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93至19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0 32 游智涵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游智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201至205、215至2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33至23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1 33 黃彗恩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彗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201至205、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27至23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2 34 盛微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盛微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33至236、237至2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45至24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3 35 林揚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揚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73至281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4 36 張宇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宇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4、259至26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67至271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5 37 江芸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芸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5至379頁,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0、305至30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0至22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6 38 徐兆甫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兆甫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39至3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7至36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7 39 趙克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趙克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3至356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8 40 許嘉宏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嘉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7至142頁,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55至15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9 41 黃柏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37、143至1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61至165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0 42 陳薇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薇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81至285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5至19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9至21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1 43 吳曉菁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曉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59至3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2 44 林淑婷 林定業 以文化部委託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淑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89至294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1至245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5 陳怡純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至359、362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5至240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4 46 洪郁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郁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57至59、61至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67至7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5 47 鐘翊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鐘翊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93至95頁,108偵15619卷第45至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51至54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6 48 李思融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97至10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7 49 黃冠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冠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87至90、91至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97至101頁) 1.同意書(104.08.15 2.讓與同意書(104.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8 50 顔妏珊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顔妏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93至298頁,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9至3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45至349頁) 1.同意書(104.08.26) 2.讓與同意書(104.08.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9 51 黃詩茹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詩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23至3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51至355頁) 1.同意書(104.08.16) 2.讓與同意書(104.08.1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0 52 詹莊軒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莊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47至353頁,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27至1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3至157頁)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104.08.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1 53 林庭如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5至1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65至16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2 54 林建宏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77至17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89至192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3 55 張志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志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81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93至196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4) 2.讓與同意書(104.08.0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4 56 陳采葳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采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5至3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39至343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5 57 李怡萱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怡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7至178頁,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9至37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95至400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6 58 林威儒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威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7至322頁) 1.同意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7 59 黃至正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至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43至3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63至367頁) 1.同意書(104.08.12) 2.讓與同意書(104.08.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8 60 黃拓維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拓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3至236、239至240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05至209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9 61 黃敏哲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敏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1至1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11至21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0 62 王昱翔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昱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9至180頁,108偵3776卷六第167至169、171至1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63至1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 63 張榮顯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榮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9至91頁,108偵15619卷第21至26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29至3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2 64 周代泓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代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5至87頁,108偵15619卷第33至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39至4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3 65 施婉均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75至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4 66 吳曙宇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曙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0至195頁) 1.同意書(104.09.10) 2.讓與同意書(104.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67 林建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6至20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8 林茂祥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茂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01至21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69 王耀嶸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耀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0至223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70 李心慈(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心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4至228頁) 1.同意書(104.09.13) 2.讓與同意書(104.09.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71 杜緒昇(原名杜啟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緒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9至233至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72 汪暐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暐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3至257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73 林國瑋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國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3至2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74 林莉酈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莉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7至270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75 林家弘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家弘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8至262至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76 王邑熏(原名王美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邑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48至252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77 洪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至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7至4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78 高嘉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嘉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2至36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79 張伊雯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伊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27至31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80 曹程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程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81 梁祐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祐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6至5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82 陳佩歆(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佩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5至109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83 耿筠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耿筠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85至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84 張庭甄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庭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0至104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9) 2.讓與同意書(104.08.1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5 許尚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尚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0至9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86 陳明順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明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5至99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87 陳玟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玟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88 楊孟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孟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2至137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89 黃彥彰(原名黃旭辰)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彥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8至142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90 廖子文(未據告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廖子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6至1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91 楊鎮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鎮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1至17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92 陳智迪(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智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5至1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93 辜琪鈞(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辜琪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0至184頁) 1.同意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94 鄭宜欣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宜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7頁反面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67至170頁) 1.同意書(104.09.17) 2.讓與同意書(104.09.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95 陳俐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俐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8頁反面至2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31至3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96 賴聖儒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聖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97 謝宗翰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謝宗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6至60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98 吳佳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佳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61至62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三第65至7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99 戴大鈞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戴大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3至88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100 温柯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温柯穎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95至10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101 張孟超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孟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1至10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102 劉威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威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9至94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103 鍾喬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喬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7至108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1至115頁) 1.同意書(104.08.09) 2.讓與同意書(104.08.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104 謝瑜鍒(原名謝曉昀)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瑜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2至136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105 李汶芯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汶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7至142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2 106 梁廷毓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廷毓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3至14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107 謝東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東霖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9至153頁) 1.同意書(104.10.14) 2.讓與同意書(104.10.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108 邱洛祺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洛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54至159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109 林子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子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60至16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110 賴岑育(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岑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5至176、177頁反面至17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96至201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111 黃瑩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瑩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3 112 潘彥安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潘彥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7至1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28至32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5 113 李政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政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9至13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1 附表五:被告蔡穎青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柳依蘭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14至41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7至118頁) 1.同意書(105.05.10) 2.讓與同意書(105.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5 2 張絜廸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絜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58、63至6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43至65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3至115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6 3 余昇叡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1至83頁,108偵15619卷第55至60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319卷第61至63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7 附表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 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陳姿彣 沈政乾 由被告陳姿彣依照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指示,於100年6月與告訴人沈政乾接觸,利用藝術家對政府機關舉辦文藝活動之正當性及信賴,以華藝網公司係受文建會委託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名義,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陳姿彣對其施以詐術,致告訴人沈政乾誤認所簽署之文件內容均單純同意華藝網公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並授權上傳前揭電子書所需作品之電子圖檔至華藝網公司官網免費宣傳,復以時間匆促、尚有其他藝術家需接洽為由,致告訴人沈政乾於不及詳細審閱之情況下而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將其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2 林昭君 陳瑞鴻、紀冠地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林昭君於104年間,以幫助新銳藝術家行銷創作、打開知名度等名義,宣稱將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表示協助行銷作品僅限於前揭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並以洽談人數眾多、時間匆促為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誤認華藝網公司所製作之「同意書」範圍僅止於所提供之作品電子圖檔,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同案被告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華藝網公司」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前開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七: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原追加起訴書 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百大/新銳/其他藝術家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1 3 黃忠山(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開設網路商店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讓與同意書(106.06.10) 2 12 陳維德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 13 黃一鳴 (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9) 4 28 洪翠筠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9) 2.讓與同意書(104.08.29) 5 33 許仲恩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6 46 賴彥岐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3.同意書(106.05.27) 4.授權書(106.05.27) 7 48 蔡馥榕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8 54 謝昇峰 (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9 74 黃紗榮(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讓與同意書(104.02.15) 2.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同意書(105.02.15) 10 82 黃致豪(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 86 劉哲志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盧映汝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0) 2.同意書(99.12.03) 3.同意書(106.04.12)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2) 12 92 陳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0) 3.同意書(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契約 5.讓與同意書(105.02.17)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3.31) 13 94 陳茂輝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02.11) 2.讓與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1) 14 95 陳逢顯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10.10) 2.讓與同意書(105.10.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10) 15 96 陳寄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2.讓與同意書(105.01.21) 16 97 陳一中(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7) 2.讓與同意書(105.07.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7) 17 102 陳景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9) 2.讓與同意書(105.02.1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9) 18 120 張正成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31) 2.同意書(105.02.13) 3.讓與同意書(105.02.13) 19 125 陳威恩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20 126 張憲平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0) 2.讓與同意書(105.02.20) 3.同意書(105.08.07) 4.讓與同意書(105.08.07)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21 132 張信裕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22 135 史嘉祥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授權同意書(97.07.24) 3.同意書(106.04.25)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5)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5) 23 136 簡政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24 146 羅廣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3.12) 2.讓與同意書(105.03.1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確認同意書(104.03.12) 4.同意書(105.07.21) 5.讓與同意書(105.07.21) 6.同意書(106.05.11)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1) 25 158 郭常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7) 26 161 林瑞華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07) 2.讓與同意書(105.08.0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27 173 林國山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7.1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9) 28 177 林文嶽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2) 29 188 朱意萍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7.05.28) 2.同意書(100.03.02) 3.同意書(100.05.31) 4.同意書(106.04.21) 5.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6.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7.服務確認書(106.04.21) 30 190 朱坤培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29)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0.11.14) 31 194 柯錦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7.03)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5.同意書(105.02.29) 6.讓與同意書(105.02.29) 32 197 江明毅 其他藝術家 張睿淇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11.22) 2.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7.18)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4.同意書(106.04.1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1) 6.服務確認書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1) 33 201 施金福(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5) 2.讓與同意書(105.02.1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4) 34 202 洪全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9) 35 203 邱建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4) 2.讓與同意書(105.07.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4) 36 204 邱錦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05) 2.讓與同意書(106.06.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05) 37 205 施振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38 213 謝以裕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拍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2.10.09) 2.同意書(106.04.09) 3.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09)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9) 39 217 彭坤炎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0 220 湯文君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4) 2.讓與同意書(105.10.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4) 41 221 彭春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2 227 沈培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3 229 曾定榆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4 230 許源榮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45 231 曾文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6 235 莊太吉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7 236 高枝明(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畫冊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8) 2.讓與同意書(105.07.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8) 48 237 曾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49 238 周美智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50 244 梁晊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51 245 葉志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30) 2.讓與同意書(105.02.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 52 246 葉佳讓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4) 4.讓與同意書(105.09.04)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4.) 53 247 蔡明海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54 249 葉佐燁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交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9) 2.讓與同意書(105.07.0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09) 55 260 賴永發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華藝網公司與文化部合作舉辦展覽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17) 56 263 廖勝文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7) 2.讓與同意書(105.02.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57 274 蕭在淦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3) 4.讓與同意書(105.09.03)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9.09.03)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58 280 李雅萍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3.24) 2.授權書(106.03.2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24) 59 281 李協叡(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6.03.14) 2.讓與同意書(106.03.1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14) 4.同意書(106.05.10) 60 284 王松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6.30) 2.數位內容授權同意書(99.01.21) 3.同意書(99.04.1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29)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6.同意書(105.02.22) 7.讓與同意書(105.02.22) 61 294 李文福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62 298 李永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18) 2.讓與同意書(106.06.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8) 63 310 蔡龍雄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7) 2.逅藝術文創商店合約書(105.01.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14) 5.逅藝術合約帳務相關資料收件表單 64 321 王信一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5.02.11) 2.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2) 65 325 吳世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 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66 327 吳宗賢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13) 2.讓與同意書(105.08.1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1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13) 67 328 王錫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0)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68 329 王雄國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04) 附表八: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林昭君 黃存仁、劉修如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林昭君於104年9月初,透過臉書與告訴人即陶藝藝術家黃存仁、劉修如聯繫後,雙方於104年9月6日晚間在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怡客咖啡廳見面,被告林昭君向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表示文化部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可為新銳藝術家曝光等,並佯稱上開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為使用渠等作品圖檔,須由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提供作品圖檔授權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誤認被告林昭君所提供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所涉之授權範圍只於提供作品電子圖檔供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網路使用,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因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甲:退併辦部分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被告 詐騙手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併辦案號 1 龎均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同意書(100.8.18) 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2 蘇峯男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 蔡懷國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 黃朝湖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 謝孝德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5.26) 2.同意書(101.11.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3) 4.授權資料同意書  (101.1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 許維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 簡銘山 林株楠 黃秋燕 不詳 1.同意書(99.12.5) 2.同意書(100.5.19)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7)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2.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 簡源忠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 2.授權同意書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9 顏雍宗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10 陳景容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4) 2.同意書(99.6.3)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1 張清淵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12 陳博垚(原名陳正勳)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29) 2.同意書(101.4.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13 周邦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14 藍榮賢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6.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15 徐永旭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16 李錫奇 (已殁,由女兒李括寧提出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17 朱友意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1.05.11)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18 沈政乾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19 黃智陽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9) 2.授權同意書(101.04.05)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黃秋燕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20 曾得標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5.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21 黃彗恩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22 陳瑞鴻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8)-(經手人)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23 涂毓修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7) 2.讓與同意書(104.9.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24 鄭宇宏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26) 2.讓與同意書(104.8.2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23 25 沈宛霆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5) 2.讓與同意書(104.8.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26 紀冠地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10) 2.讓與同意書(104.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27 張妤安 林株楠 林定業 不詳 1.同意書(104.8.28)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 28 陳胤蓉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授權書(104.8.7) 2.讓與同意書(104.8.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 29 施智涵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10) 2.讓與同意書(104.8.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 30 呂紹川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 31 莊哲彥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9.2) 2.讓與同意書(104.9.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 32 陳奎延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 33 楊紫芹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2 34 廖采晨(原名廖珮瑜)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7.15) 2.讓與同意書(105.7.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3 35 李宗仁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36 李振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7 詹前裕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7) 3.授權同意書(103.12.0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38 施春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39 黃柏維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06) 2.讓與同意書(104.08.06)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0 陳怡純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1 林淑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2 張子隆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22)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43 楊識宏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6)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4 陳銀輝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45 莊明中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7)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6 楊國雄(即楊元太)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47 吳肇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48 沈東寧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49 陳輝東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無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50 陳正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51 張紫瀅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52 黃柏勲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企劃名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3 朱佳菱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朱佳菱父親朱為白(已歿)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54 施宣宇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5 黃玉成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56 林正仁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57 黃銘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58 王秀杞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7) 2.著作授權同意書(94.12.1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9 蔡明讚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0 陳春陽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 2.同意書(99.05.10) 3.同意書(100.06.08) 4.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1 曾明男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4) 2.同意書(101.04.28) 3.授權同意書(97.08.08) 4.授權同意書(98.01.09)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8) 6.同意書(98.02.03) 7.「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2 莊丁坤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63 涂璨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1) 2.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6)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64 林永利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65 耿李重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8.22)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4)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66 李義弘 林株楠 譚嬋娟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7 王俊盛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8 邱煥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3.同意書(101.05.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9 范振金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0 張光賓(己殁,由其子張成遼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71 郭清治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06.0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72 楊文霓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5)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73 張繼陶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74 楊興生(已殁)其子楊應龍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楊應龍之父楊興生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9.14) 2.同意授權書(102.11.21)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75 許禮憲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76 陳銘顯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77 李幸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同意書(101.02.1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16)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78 李寶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04) 2.同意書(100.07.1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9 李健儀(未據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0)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0 蕭世瓊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同意書(98.11.23) 3.同意書(100.03.21) 4.同意書(100.06.1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5) 6.「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81 江靜萱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82 楊琬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83 周澄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01)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84 何恆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85 楊奉琛(已殁)其妻王維妮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06.01)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86 周義雄(已殁)其子周時雍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譚嬋娟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87 陳維德 林株楠 黃秋燕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88 王修功(已殁)其女王曉蘭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89 薛平南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90 林家弘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91 孫超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併辦意旨書 92 蒲浩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授權同意書(97.08.16)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93 趙宗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25)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024-12-23

TPDM-110-原易-14-20241223-1

原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                    109年度易字第976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4號                    111年度易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株楠 選任辯護人 董俞伯律師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譚嬋娟 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 被 告 黃秋燕 選任辯護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林定業 選任辯護人 陳俊男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玉維 選任辯護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蔡穎青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陳姿彣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林昭君 謝涵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張睿淇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吳方娸 選任辯護人 陳昱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7 6、15619、16532、16533號)、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769 號、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109年度偵字第278 59、29574號、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110年度偵字第2121 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110年度偵 字第13701、13702、13703號、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 244、29245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112年度偵字第37368、 40345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譚嬋娟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暨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均無罪。 林株楠、陳姿彣、林昭君、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被訴部分, 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譚嬋娟於民國97年5月7日起任職於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址設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下稱華藝網公司) ,擔任業務人員。緣華藝網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於100年2月間 ,以華藝網公司名義參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101年5 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下稱文建會)所舉辦之「慶祝中華民 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第二期徵件」 活動,提出製作「讓世界看見臺灣藝術風華與內蘊-臺灣百 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下稱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企劃案向 文建會申請補助,經文建會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 動補助作業要點」審查後,確認該企劃案入選,並於100年2 月18日函知華藝網公司獲准補助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雙方並於同年3月24日簽署契約書。林株楠獲得文建會之補 助後,其與譚嬋娟均明知該補助案立意係由政府機關協助民 間團體推廣國內藝文活動,獲得補助之人不得假借文建會名 義或活動從事其他商業用途,且深知知名藝術家不會輕易允 諾讓與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與其,亦未必同意由華藝網公 司專屬代理銷售其等之創作,猶自行撰寫載有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與林株楠代理銷售已完成及未來創作之作品、將作品 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等約款之「同意書 」交給譚嬋娟,譚嬋娟即與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譚嬋娟以邀請如附表 一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與該等 藝術家相約見面,待藝術家們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 時,譚嬋娟即取出載有上開約款之「同意書」,訛稱該「同 意書」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所需簽署之文件,該「同 意書」僅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提供作品圖檔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及上傳至全球華人藝術網(下稱華藝網)之網路部落格 中,並強調簽署該份文件並不會對藝術家造成權益之損失, 致使該等藝術家們輕信其說詞,誤認簽署該「同意書」僅表 示同意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及授權華藝網公司將其等 之作品圖檔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中,並未有權利義務之得喪 變更,率而簽署該「同意書」,使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取得 專屬代理銷售藝術家們所有創作作品之權利,及其等作品之 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告訴及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譚嬋娟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 據能力(見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卷〈下稱本院108原易3 1卷〉九第150頁),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 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嬋娟於本院審理中供陳不諱(見 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3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7頁 ),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參與百 年傳記電子書之告訴人所為證述大致相符(卷頁詳如附表一 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且有華藝網公司業務人員約 聘契約書、財團法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下稱錦江堂)應徵 人員基本資料(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71至175、181至 183頁)、文建會100年4月7日文參字第1002007783號函(見 107年度他字第3482號卷〈下稱107他3482卷〉一第11頁)、文 化部106年10月2日文藝字第1062036172號函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一第87至92頁)、文建會100年2月18日文參字第10 03003207號函及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間提案活動補助 作業要點(見107他3482卷一第93至97頁)、文建會慶祝中 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綜合資料 表、百年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見107他3482卷一第105至12 6頁)、文建會100年12月27日文參字第1003029181號函及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4至152頁 )、文化部106年8月18日文藝字第1062031055號函(見107 他3482卷一第167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見107 他3482卷一第297至298頁)、領據及領款單(見107他3482 卷三第31至37、111至116頁)、交通費單據及列表清單、出 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8至110 頁)、文建會100年3月24日文參字第1002006357號函(見10 7他3482卷四第41至42頁)、契約書(見107他3482卷四第14 9至152頁)、華藝網百年傳記電子書專區列印資料(見107 他3482卷六第445至556頁)、百藝遴選名單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三第121至124頁,107他3482卷四第237至238、316 、347至350頁),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簽署之「同意書 」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頁詳如 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存卷可佐。  ㈡被告譚嬋娟供稱初次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藝術家見面及邀請其 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僅有請其等簽署如附表一「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等語,惟觀諸該「 同意書」內容,開頭即揭示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 售「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作品」,並以於華藝網製作圖檔或 上傳檔案產生之費用作為授權金之旨,其後即承以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使 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得為重製、改作、編輯、公開播送、上 映等各種利用著作之行為等內容,嗣後再約定銷售之分潤, 可徵該「同意書」約定內容係將同意人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及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而與製作百年 傳記電子書之事毫無相干,再觀諸華藝網公司於106年8月20 日提供予文化部上開藝術家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 署之「同意書」,為「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 意書,而非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交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 簽署之「同意書」,此有106年8月20日華藝網字第1060905 號函及附件(見107他3482卷一第170至172頁)存卷可考, 可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方為藝術家 們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所應簽署之授權文件,由此 可徵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提供給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簽署 之「同意書」,確實並非係供藝術家們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 所簽署之授權文書,被告譚嬋娟猶於初與藝術家們見面並邀 集其等共襄盛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將此等與該活 動無涉之「同意書」佯以為參與該活動所須簽署之授權文件 ,致使藝術家們誤認此「同意書」僅係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活動,及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等因參與活動提出之圖 檔製作該電子書及放在部落格,方同意簽署該「同意書」, 足見被告譚嬋娟確有施用上開詐術,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告 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簽署「同意書」之情無訛。  ㈢復觀以「同意書」最初係約定將同意人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 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其後即提及將創作作品之著作 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並課與同意人應提供作 品原實體物以配合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展示、廣告及租售之 義務與約定銷售分潤,末以約定該「同意書」為專屬授權, 由該「同意書」條款內容可推知該文件約定之本旨係同意人 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是該「同意書」最末端之專屬授權應係指專屬授 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之意,由此可見同意人一旦 簽署該「同意書」,即表彰其同意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 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將來完成之創作作品,並將該等 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被告譚嬋娟 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為華藝網公司之員工,對簽署該「 同意書」之法律效果理應知之甚詳,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藝 術家們佯稱此「同意書」乃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 之授權文件,且強調簽署該「同意書」不會對權益造成任何 影響,致使其等誤認「同意書」之性質及內容而簽署之,益 徵被告譚嬋娟具有詐欺得利之犯意;況被告譚嬋娟亦自承其 曾對「同意書」內容有所質疑,認為係賣身契,對藝術家很 不公平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776號卷〈下稱108偵3776卷〉 一第263至276頁),可認其主觀上確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甚明 。  ㈣綜上所述,被告譚嬋娟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譚嬋娟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譚嬋娟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罰金刑原規定為1千元以 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即為新臺幣3萬元, 修正後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 規定提高罰金刑,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 為時之刑法第339條。  ㈡核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所為,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然藝術家們一經簽屬該等「 同意書」,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即已取得專屬代理 銷售藝術家作品,及其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等利益,毋庸待 進一步請求方得取得該等利益,故被告譚嬋娟之行為已達詐 欺得利既遂程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譚嬋娟所為僅 構成詐欺得利未遂,容有誤會。  ㈣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應 分論併罰。是以,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應論 接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所載被告譚 嬋娟對告訴人龎均為詐欺得利犯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所 載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蔡懷國為詐欺得利犯行,與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 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16即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何恆雄、薛 平南為詐欺得利犯行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及追加起訴 ,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10、21、22所 示部分),為事實上一行為,為起訴及追加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㈦爰審酌被告譚嬋娟明知交與如附表一所示藝術家們簽署之「 同意書」實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無涉,仍以上開手法致使 藝術家們陷於錯誤,簽署上開「同意書」,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其於犯後坦認犯行,並一再表示歉意,兼衡其犯罪動 機、手段、情節、造成之損害、犯罪參與程度、其自述之智 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檢察官就量刑 部分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並綜合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所 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 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酌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宣告刑及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緩刑之宣告:  1.被告譚嬋娟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僅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且其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其尚有面對自身錯誤而思過之心,對 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本院核諸上情,認本案上開 對被告譚嬋娟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  2.惟為使被告譚嬋娟能從本案記取經驗,避免再度觸法,並養 成其尊重社會規範之法治觀念,期於緩刑期間內能知所警惕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譚嬋 娟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且應參加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並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 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緩刑之目的及收緩刑之實效。倘被告 譚嬋娟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㈨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本案扣案物,均屬同案被告林株楠所有,業據其陳明在卷(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390頁),該等物品既非被告譚嬋 娟所有,自無從於被告譚嬋娟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譚嬋娟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譚嬋娟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黃秋燕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林定業、陳玉維分別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各以如附表四編號「 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 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 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 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 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 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 告林定業、陳玉維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 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 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 五「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五「告訴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 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 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 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 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 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蔡 穎青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經查: 一、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方式對告訴 人許文融施用詐術,致使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1「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 偵查中從未證稱係由被告譚嬋娟與其接洽簽署「同意書」等 事宜(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復觀 諸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之日期為「100年7月12日」(見 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5頁同意書所載),參照交通費 列表清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頁)及100年7月12日之華 藝網-「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交通費報告表(見107 他3482卷三第102頁)記載所示,可徵華藝網公司確實於該 日派員出差到苗栗泰安拜訪告訴人許文融,惟該日報交通費 之人為同案被告謝涵璇,並非被告譚嬋娟,卷內復無證據證 明被告譚嬋娟有事前聯繫告訴人許文融,或於該日與同案被 告謝涵璇一同拜訪告訴人許文融並說服其簽署「同意書」之 情,自未能以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乙節即逕予推認 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為詐欺得利犯行。  ㈡另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證稱: 同案被告林株楠於100年6月15日來找伊,他很匆忙地說文建 會有個百大藝術家的活動,但是正式公文伊沒有印象有收到 ,當天他說想和伊合作代理販賣藝術品,但伊不認識他,所 以伊拒絕了,伊當天並未簽立任何文件;被告譚嬋娟並未主 動與伊接洽百年傳記電子書的事情,伊在華藝網的雜誌「藝 雜誌」上看到伊作品的行情表及價目表,發現那是10幾年前 的舊價位,伊打電話去華藝網公司跟被告譚嬋娟反應要求更 改,被告譚嬋娟要求伊寫授權書,證明伊有授權,伊不記得 是自己簽完寄給她的,還是她寄給伊簽的,但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無關,伊懷疑係同案被告林株楠利用改價目這件事情做 了手腳,騙伊簽了專屬著作權及代理的同意書,伊沒有簽過 「同意書」,伊於偵查中是第一次看到「同意書」,伊懷疑 「同意書」上的簽名是偽造的,伊簽名不會那麼潦草,伊過 去跟其他人簽約都有影印留底,這麼重要的東西怎麼會沒有 留底,伊根本就沒看過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 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是證人江 明賢明確證稱於100年6月15日與其見面,並邀請其參與百年 傳記電子書活動之人為同案被告林株楠,且其於該日並未簽 署任何文件,而其嗣後雖有與被告譚嬋娟聯繫,惟僅係溝通 更改「藝雜誌」行情表及價目表之資訊,並未談及百年傳記 電子書活動,是被告譚嬋娟究竟有無於100年6月15日與告訴 人江明賢見面,並以邀請其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 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2「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 意書」,自非無疑。  ㈢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7「受害情形」欄 所示之手法對告訴人張明祺施用詐術,而證人即告訴人張明 祺亦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譚嬋娟、林咨伶於105年間至伊住 處拜訪伊,談及可以幫伊在網路上宣傳之事項云云(見109 年度蒞字第12527號卷〈下稱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惟證人張明祺證稱被告譚嬋娟拜訪其之時間為105年間 ,而其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所載日期亦均為 105年6月16日,此有「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見109 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在卷可參,而證人即於101年2 月至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黃秋燕於警詢中證稱其不認識被 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55至64頁),且證人即 於104、105年間在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陳玉維、林定業、 林昭君等人均證稱其等不認識被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 6卷一第5至18、153至160、183至195頁),可認被告譚嬋娟 供稱其於98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於101年1、2月間即已 離職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263至276、289至295頁), 尚非子虛,故被告譚嬋娟是否確有於105年間拜訪告訴人張 明祺並對其施以詐術,要非無疑,自難僅以告訴人張明祺上 開指述逕認被告譚嬋娟有為此部分犯行。  ㈣公訴意旨雖認如附表二編號6、9、11、13所示之告訴人陳國 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係經被告譚嬋娟以對應編號之 「受害情形」欄所載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 記電子書為由所騙,因而簽署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之文件,然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證稱:被 告譚嬋娟致電給伊,後來於99年來找伊說要做新銳藝術家電 子書,可能是要做電子書,才不小心簽了同意書等語(見10 9蒞12527卷四第46至48頁)、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證稱:被 告譚嬋娟跟伊接洽,伊有說要做電子書及將作品放上網,還 沒告訴她售價,伊忘記是哪天簽同意書,對方有收費等語( 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0至13頁)、證人即告訴人蘇繼光證 稱:應該是被告譚嬋娟到伊住處拿「同意書」給伊簽的,伊 好像要讓她將電子書放網站,華藝網公司有給伊一份報價單 ,伊有付錢請她將作品上傳到網站上等語(見109蒞12527號 卷七第86至90頁)、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之助理張美珠證稱 :被告譚嬋娟來國父紀念館找告訴人林森輝簽「同意書」, 對方說要做百大藝術家電子書,需授權圖檔製作電子書,可 能是在99年8月4日簽署的等語(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45 至148頁反面),觀諸上開證人所為之證述,告訴人陳國洺 、姚淑芬、蘇繼光於偵查中並未提及與其等接洽之業務係以 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邀集 其等簽署同意書,且卷內未見有其等簽名之「臺灣百年藝術 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再參酌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舉 辦期間為10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此有文建會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5至152頁)存 卷可佐,而告訴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簽署「同意書」 之時間均係在99年間,此有上開「同意書」(見109蒞12527 卷七第24、113、162頁)存卷可考,又告訴人陳國洺簽署「 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書」之時間分別為99年7月30日 及101年7月13日,此有上開「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 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頁)在卷可稽,可見其等 簽署「同意書」之時間均非華藝網公司舉辦百年傳記電子書 活動期間,則告訴人陳國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是否 係因被告譚嬋娟以邀約其等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 陷於錯誤方簽署上開「同意書」,自非無疑;此外,上開證 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詞亦未清楚敘及被告譚嬋娟有以何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簽署「同意書」等文件,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載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至公訴意旨固亦認被告譚嬋娟有以如附表二編號3至5、8、10 、12、14至22「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各編號「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惟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李進益證稱:被告譚嬋 娟說華藝網公司要代理與銷售伊的作品,伊就有簽署「同意 書」,之後伊去華藝網公司找同案被告林株楠再談過後,又 簽署一份「同意書」,說伊全部作品由他們代理,伊說伊簽 署7年的時間,與「同意書」中永久有效之內容不一,但「 同意書」其於內容伊均同意等語(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 至93頁反面),可見被告譚嬋娟確實有據實告知其簽署「同 意書」之目的,而證人李進益亦係在衡量合作雙方之利弊, 且詳閱「同意書」內容之後,方簽署「同意書」,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以詐術騙取證人李進益簽名之舉;復衡諸如附表 二編號3至5、8、10、12、14至20、22「告訴人/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所為之證述,其等均證稱被告譚嬋娟係以提供華藝 網之網路平台供其等得以將作品圖檔放上網宣傳、銷售,致 使其等簽立「同意書」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至5、 8、10、12、14至20、22「證據出處」欄所載),然上開藝 術家簽署之「同意書」本為同案被告林株楠為華藝網公司與 他人合作時所設計規劃之契約文件,且該「同意書」僅有一 頁,篇幅非多,字體非小,內容亦非艱澀而不易讀誦,一般 閱覽者當能理解其內所載之內容,是既然被告譚嬋娟已清楚 表明簽署「同意書」之目的係為使上開藝術家得與華藝網公 司合作並使用該公司架設之網站宣傳作品,亦已將該「同意 書」提交給簽署人閱覽,則簽署人本應充分瞭解合作雙方之 權利義務內容,並衡量利弊得失後,自行評估是否簽署之, 未能僅因簽署人於簽署「同意書」時未能充分理解「同意書 」內條款之意義,即逕認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等施以詐術。況 上開藝術家並未證述被告譚嬋娟有以話術致使其等錯認簽署 「同意書」之目的係為參與其他無涉商業性質之活動、以物 理力或其他手段阻擋或致使其等未能清楚閱覽「同意書」內 容,抑或施以詐術致使其等未能辨明同意書條款真實涵意之 舉,自難驟認被告譚嬋娟有公訴意旨一所指犯行。  ㈥綜上,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均無足證明被告譚嬋娟有為 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犯行,無從以該罪相繩。 二、公訴意旨二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秋燕為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如附表三所 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述、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101年間簽立之文件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黃秋燕堅詞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與其辯護人同 辯以:被告黃秋燕係於101年間方就職於華藝網公司,其未 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活動,亦不知悉該活動舉辦時之 細節,要難認被告黃秋燕與其他同案被告有詐欺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又被告黃秋燕僅於華藝網公司任職3個月,其 僅能透過同案被告林株楠瞭解職務內容及「同意書」條款之 意思,而其未有法律專業,要難察覺同案被告林株楠對契約 解釋有疑義之處;而諸多證人即告訴人均證稱對被告黃秋燕 沒有印象,或對於簽約之細節不復記憶,要難僅以該等證人 之證詞為對被告黃秋燕不利之認定;末以證人即告訴人羅振 賢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提供「同意書」副本給其留底,並 讓其修改「同意書」,可認被告黃秋燕確實有主動提供「同 意書」副本給藝術家,尚難逕認其有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 犯行。  ㈡被告黃秋燕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 並於101年間與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見面,如附表 三所示之藝術家當場簽署「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 交由被告黃秋燕攜回華藝網公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三 「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在卷,且 有華藝網公司勞務承攬契約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7 頁)、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藝術家們於10 1年間簽立之「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卷頁均詳 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在卷可參,且為被告黃秋燕 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 易31卷十第34至36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6至607頁 ),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黃秋燕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施用詐術,致使其等簽署如附 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被告黃 秋燕係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可見被 告黃秋燕至華藝網公司就職時,上開由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 會補助而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等相關活動已然結束,卷內復 無證據證明被告黃秋燕有於藝術家們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 書活動期間提供助力並與藝術家們接洽,實難認如附表三所 示藝術家們於100年間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署如 附表三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 被告黃秋燕有關,況依照如附表三編號2、6「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林章湖、賴 武雄於100年間同時簽署「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 ,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手人」欄位之簽名為「譚嬋娟 」,此有「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 卷二第215至216頁,108偵3776卷三第87至88頁)存卷可佐 ,如附表三編號19、20、21所示之薛平南、陳維德、何恆雄 證稱與其等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陳 姿彣等語(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133至136頁),益 見於100年間與告訴人林章湖、賴武雄、薛平南、陳維德、 何恆雄等人接洽簽署「同意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或陳姿彣 ,而非被告黃秋燕,自難認被告黃秋燕應就此部分同負詐欺 得利之責。  ㈣又被告黃秋燕雖有於101年間拿取「同意書」、「授權資料同 意書」給如附表三編號1至4、6至11、13至21所示之藝術家 簽署,然如附表三編號1、4、7、8、9、13、15至21所示之 藝術家均未詳述被告黃秋燕在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落幕後, 究竟係以何話術或手段誤導其等認為被告黃秋燕提供給其等 簽署之「同意書」僅係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之文 件,而未涉其他商業用途(卷頁詳見附表三編號1、4、7、8 、9、13、15至21「證據出處」欄所載),是被告黃秋燕究 竟有無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致使上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簽 署「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要非無疑。  ㈤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雖於警詢中證稱: 伊因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設計的一個標案 ,才知道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該公司於100年間 主動打電話給伊,恭喜伊當選百大藝術家,另稱文建會有舉 辦前述建國百年的慶祝活動,要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該公 司當時是派一位小姐跟伊約好到伊住處取資料,並簽署「同 意書」;101年5月11日被告黃秋燕先是電話跟伊聯繫,以該 活動仍需要簽署另一份同意書為由,跟伊約在住處,並要伊 在另一份「同意書」上簽名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 1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記得是建國百年時文建會有辦 一個活動,他們說要找百位藝術家,華藝網公司標到這個標 案,他們派一位小姐來伊住處,說文建會要幫伊等推銷伊等 的畫作,要伊提供畫冊供他們上網推廣,就拿一些文件給伊 簽,她當時只表示伊同意要將作品放上網推廣所以要簽一些 「同意書」等語(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 頁),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譚嬋娟於100年7月來找伊 係因文建會建國百年辦了一個大型的活動,標案是同案被告 林株楠的公司標到,希望找一些比較代表性的、重要的畫家 來,等於是文建會重視藝術發展,讓今天臺灣藝術的成果能 夠發表,101年簽立文件主要目的就是因為要增加内容,以 前圖檔太少了、不夠,要繼續增加,那個是被告黃秋燕來找 伊的主要意思。他們認為因為之前給的圖檔太少了,希望擴 大效益,藝術家這麼有成就,應該多拿一些東西來跟大家分 享,是這樣的意思,等於是充實它網路上的一個多樣性,也 表達藝術家創作的成就。因為先前是被告譚嬋娟來談的,伊 已經知道華藝網公司在做這些事情,後來換成被告黃秋燕來 跟伊接洽,繼續來充實他們網路上關於伊的電子書的豐富性 ,希望多提供一些資料,所以伊當然也不疑有他等語(見本 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惟再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伊會搞混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的部分,因為在伊等認知 裡,華藝網公司這樣的一個規模,它會繼續跟藝術家要作品 來刊登,豐富它網站的内容,同時也等於是給予藝術家一個 機會,被告黃秋燕有跟伊提到作品經由華藝網售出的分潤為 何,伊有覺得奇怪等語,是證人林章湖雖稱被告黃秋燕係以 參與文建會舉辦之活動為由說服其簽署「同意書」,然其先 於警詢中供稱被告黃秋燕係表示因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需簽 署另一份「同意書」,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稱係因文建會 欲幫藝術家上網推銷作品而需簽署「同意書」,則其就被告 黃秋燕是否係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 書」,前後證述不一;再者,其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被告黃 秋燕有與其談及作品透過華藝網售出時之價金分潤方式,倘 若被告黃秋燕確實欲以文建會名意,並以參與無涉商業行為 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書」,當不至 於揭露該「同意書」中帶有商業性質之分潤比例條款,致證 人林章湖察覺異狀,增添其騙取簽名之難度;況證人林章湖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有將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與其接洽之情 形相互混淆,故尚難僅以證人林章湖上開證詞逕認被告黃秋 燕有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名義騙取其簽署「同意書」; 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固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被告黃秋燕應該也是為了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 來找伊,要能夠擴充它的影響力,希望要求畫家提供畫冊或 圖檔,讓華藝網加強對藝術家的宣傳云云(見本院原易字31 卷十第174至197、199至200頁),惟其於偵查中證稱:101 年被告黃秋燕來伊住處,稱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快完成 了,華藝網公司願無償幫百大藝術家上傳作品至華藝網推廣 ,其在快離開前有提到日後華藝網若有販售伊的作品,將收 取價金的50%作為報酬,伊聽到後便在「同意書」上註記「 暫不做銷售服務,經雙方商妥後再議」,「同意書」是一式 兩份,伊有留底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 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復於本院審理中再稱 :被告黃秋燕的意思是百年傳記電子書已經快要完成了,現 在要加強為藝術家來推廣,所以提供資料給她,伊提供的作 品不是放在百年傳記電子書,被告黃秋燕沒有催促伊,或是 用其他方式讓伊沒辦法好好看「同意書」內容,伊看到50% 的分潤,就沒有同意,故手寫那段文字上去等語(見本院原 易字31卷十第147至197、199至200頁),既然被告黃秋燕有 向證人羅振賢陳明係為華藝網公司推廣藝術家作品之故而造 訪,亦有提及銷售作品之分潤,並提供「同意書」予其閱覽 及供其註記不同意銷售服務之文字,則證人羅振賢理應得由 被告黃秋燕之說詞知悉被告黃秋燕造訪之目的,並非係為上 開該等無涉商業性質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是被告黃秋燕 是否有刻意誘導證人羅振賢誤認此「同意書」之性質而簽署 之,已容有疑;再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賴武 雄雖於警詢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曾打電話給伊,表示該 公司受文建會委託要編電子書,請伊提供資料協助,伊同意 後,就來了一位年約40幾歲小姐,表示她是從臺中來的,要 請伊簽一些授權文件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強調這是文建 會舉辦臺灣建國百年活動要使用的,伊就配合簽名,伊只有 跟該公司接觸一次,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往來等語(見107他3 482卷七第51至56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未看過100年7 月14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伊有簽過101 年3月23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有一位譚 小姐打來給伊,跟伊說他們公司要辦百年畫家的電子書,他 們想找伊合作,結果伊發現101年3月23日來找伊的人姓黃, 不是姓譚 ,所以伊不清楚實際來找伊的人是誰,文件第一 頁寫的是文建會百年藝術家的事情,伊想這麼重要的國家活 動,伊一定支持,伊主要看第一頁,至於後面同意書,伊想 說是文建會的文件,哪會有什麼問題等語(見108偵3776卷 三第67至73、79至81頁),然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 年間舉辦,卷內亦有告訴人賴武雄於100年7月14日簽署之「 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且證人賴武雄提及電話中 與其接洽之人姓「譚」,而該100年7月14日「交付資料簽收 單」經手人欄位之簽名係「譚嬋娟」,被告譚嬋娟亦坦承有 與告訴人賴武雄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是證人賴武 雄上開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應為被 告譚嬋娟,而非被告黃秋燕,實未能以證人賴武雄上開證詞 驟為不利被告黃秋燕之認定;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證人 陳宏勉雖於偵查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有打電話來,說與 文建會合作的案子,要來簽「同意書」,之後就有一位自臺 中來的小姐找伊簽「同意書」,他說你就簽吧,吳炫三、劉 國松都簽了,所以伊才簽的,這幾份文件都是同時簽的,10 0年7月28日「同意書」上的日期是伊寫的,就是那個小姐來 找伊的日期,伊只見過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4 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41至43頁),惟被告黃秋燕係 於101年2月方任職於華藝網公司,是證人陳宏勉證詞中提及 於100年7月28日與其接洽之業務員,自非被告黃秋燕,則被 告黃秋燕是否有以證人陳宏勉上述提及之話術對其施詐,實 屬有疑;復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雖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0年上半年時伊曾參與文建會於國父 紀念館舉辦慶祝建國一百年藝術家的展覽,展覽結束後沒多 久,華藝網公司的業務向伊表示文建會要託他們建立「臺灣 百年藝術家」的網站,希望伊能提供簡歷、作品圖檔及個人 照片交給他們來建置網頁,並稱是文建會的案子,伊便同意 ,後來伊整理五張作品圖檔資料燒成光碟,並與該名小姐約 在伊住所會面,她有拿文建會的文件給伊看,伊沒有細看該 公文資料,伊相信百年傳記電子書是文建會辦的案子,後來 伊交付資料光碟給該名小姐時,便簽下「授權資料同意書」 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業務員只來找過伊一次,是一位小 姐云云(見107年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 8至73、111至113頁),然據其所述,其簽屬文件之日期應 係於100年間,且扣案之證物中,除證人莊連東簽署之「授 權資料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外,亦有其於100年6 月3日簽署之「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頁),則該 名拿文建會之文件給證人莊連東閱覽並稱文建會委託建立「 臺灣百年藝術家」網站之人即有可能為該名於100年6月3日 拿「同意書」給證人莊連東簽署之人,而非被告黃秋燕,要 難僅以證人莊連東之證詞遽以推論被告黃秋燕有對其為公訴 意旨所指之詐欺行為;另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證人程代勒 雖證稱:伊印象中是華藝網公司一個年輕的女性員工來找伊 ,提示文建會舉辦這個活動的相關書面資料,表示文建會要 邀請全國各藝術領域的100位藝術家舉辦聯合展覽並將作品 製作成電子書,在這之前文建會已經有邀請伊提供一幅作品 參與聯合展覽,之後華藝網公司再指派這位小姐來找伊,表 示該公司承接該活動電子書製作之任務,請伊授權該公司將 伊提供給文建會展覽的作品拍攝後製作電子書,伊就簽名, 伊只見過該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惟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年間進行,證人程代勒於1 00年間亦有簽署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 頁),是證人程代勒前揭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之業務員,應非被告黃秋燕,此外,上開如附表三編號 3、6、10、11、14所示之證人羅振賢、陳宏勉、賴武雄、莊 連東、程代勒復無明確證稱被告黃秋燕究竟係以何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於101年間簽署「同意書」,自難僅以上開 證人之證詞驟認被告黃秋燕有對上開證人施用詐術。況倘若 被告黃秋燕欲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對上開藝術家施詐,理 應竭盡所能防免任何讓藝術家得以詳閱「同意書」內容以察 覺異狀之機會,要無可能留下「同意書」副本給藝術家於事 後詳細研究,徒增其詐欺犯行遭識破之風險,惟證人羅振賢 、賴武雄、莊連東等人均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將其等簽署 之文件副本提供給其等留底,證人林章湖亦證稱被告黃秋燕 嗣後有將同意書副本提供給其,則被告黃秋燕是否確有對上 開藝術家施用詐術之犯意,實屬有疑。  ㈥復依照起訴書附表「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如附表三 編號5、12所示之告訴人劉國松及顧重光於101年間簽署之文 件為「交付資料簽收單」,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 手人」欄位確為被告黃秋燕(卷頁詳如附表三編號5、12「 證據出處」欄所載),惟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審理中 證稱:100年6月間有一位女士到伊住處,因文建會要邀請一 百個畫家製作電子書,問伊願不願意參加,伊想是國家政策 所以很願意,就對電子書的活動簽名,該時被告黃秋燕還沒 來過伊住處,伊還不認識她。被告黃秋燕是在100年以後來 找伊,是在百年藝術家傳記之後,當時因百位畫家要做電子 書,希望伊提供圖片,故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等語(見 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2、414至416頁),由此可見告訴 人劉國松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又證 人即告訴人顧重光證稱:華藝網公司的一位女性業務員來找 伊說收到文建會的補助要辦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出版及展覽, 伊就簽「同意書」,後來交圖檔給對方,讓該公司可以在網 站上使用,才又簽了「交付資料簽收單」,「同意書」及「 交付資料簽收單」簽立之時間分別為100年8月22日及101年4 月3日等語(見108偵3776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足見其於 101年4月3日亦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 。再觀諸告訴人劉國松與顧重光簽署之「交付資料簽收單」 (見108偵3776卷三第136頁,108偵3776卷六第32頁),其 內僅有記載收到藝術家們提供作品予華藝網公司之時間、方 式及作品名稱等細項資料,並未有如公訴意旨所載將同意人 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 理銷售,及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 等文字內容,亦難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有為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犯行。  ㈦末衡以被告黃秋燕提出之勞務承攬契約書及其自行製作之工 作紀錄(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9頁)所載內容,勞務承 攬契約書載明:甲方(即華藝網公司)委託乙方(即被告黃 秋燕)拜訪100位獲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的藝術家, 進行業務諮詢服務。並於工作內容與標準欄內記載「⒊乙方 拜訪老師時,應依公司規定流程向老師做說明,並詳實整理 拜訪資料,如塡寫工作進度報告、作品委託銷售明細,檢查 百藝的簡、資、歷及作品、規格、文字內容及記錄百藝老師 們建議的問題給予公司修訂備查。⒋推廣多媒體電子有聲書 的功能及製作,推廣所得收益由公司提撥5%作爲業績獎金。 」,而其工作紀錄則記載「近期目標:推銷電子書 長期目 標:簽約>提供藝術家網路平台> 展覽場地(策展)>進行國 際文化交流(旅行社 、飯店配合)>獲利 說法:⒈以百藝 爲切入點,尊敬推崇藝術家地位(光碟片校對之名,推銷電 子書之實)*價目表 做好大約3、4萬左右,慢慢加總上去。 (外頭封5千、頁3千)⒉全球華人藝術網想做將代表臺灣前1 00位藝術家,做更進一步藝術交流牽起全台藝術氛圍,將有 展覽場地提供平台⒊請藝術家聊對現今藝術圈的看法、對未 來的規劃(踩藝術家需要推廣自身的點,孤芳自賞!?), 培養專案經理人幫藝術家行銷,非畫廊形式僅能1抵多,每 位藝術家都應受到尊重。」,綜觀上開勞務契約書及工作紀 錄所載,可見被告黃秋燕受僱所處理之業務為連繫100位獲 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藝術家,進行業務諮詢服務,而此 所謂之業務諮詢服務,乃係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或由華藝 網公司行銷藝術家之作品,由此可徵被告黃秋燕受僱處理之 業務,實非與藝術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宜,再觀 諸其工作紀錄所載,其雖係以百年傳記電子書及相關活動為 切入點,惟此僅係開啟對話空間之用,後續對話及交流之重 點仍係欲向藝術家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及透過華藝網行銷之 業務,此次欲合作之方式與免費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一事乃 大相逕庭,若未得藝術家真摯之同意,將來難以推進後續合 作事項,更遑論藉此收費、營利,要難認被告黃秋燕有假借 文建會名義或佯以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騙取藝術家在「同 意書」上簽名之動機及必要。  ㈧綜上,依照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能證明被告黃秋燕有 對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自難逕以該罪相繩 。 三、公訴意旨三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文件為主要論據,認被告林定 業、陳玉維有為此部分犯行,然被告林定業與陳玉維均矢口 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被告林定業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 林定業有將「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提供給藝術家閱覽 ,由藝術家們在詳閱後自行決定是否簽署,其並未有隱瞞、 遮蔽內容之情,亦未刻意告知不實訊息,且被告林定業並非 具有法律專業,其對「同意書」等文件內容之理解能力與告 訴人並無二致,倘若藝術家對於「同意書」內容有疑義,被 告林定業也只能詢問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案被告林株楠告知 被告林定業該等「同意書」之授權範圍僅限於上傳網路之作 品圖檔,且強調這些文件業經法律專業人士撰擬及確認,被 告林定業方相信同案被告林株楠之說詞,其亦係遭同案被告 林株楠所欺騙,自難謂被告林定業實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被告陳玉維則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陳玉維未具有法律 及藝術專業,其係基於對藝術之熱愛方至華藝網公司工作, 其不可能做出危害藝術家的事情;其主觀上亦認知「同意書 」及「讓與同意書」內關於專屬授權與著作權讓與之標的, 均限於藝術家們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圖檔, 並非係指藝術家們創作之作品本身,亦即其對上開文件內容 之認知實與藝術家無異,要難認其有詐欺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擔任負責人之錦江堂於104年7月10 日向文化部提送「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 ,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審核後核定補助30萬元 ,復於105年9月26日向文化部提送「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審核後核定補助15萬元。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於104、105年 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以邀請藝術家們參與製作「臺灣新銳 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與如附表 四各編號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致使其等為參與上開活動而簽 立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 同意授權書」及「讓與同意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四 各編號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四「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同意授權書」及「讓 與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四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 ,及錦江堂104年7月10日1040710號函、文化部104年10月1 日文藝字第10430265441號函、「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 版計畫(見107他3482卷二第221至261頁)、文化部文化活 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封面及內頁 影本、支出憑證黏存單、收據、經費核銷移送單、文化部簽 文、費用結算明細(見107他3482卷三第125至230頁)、參 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91至98頁)、被告林定業與告 訴人陳怡純、陳鈺霖、林淑婷、陳語軒間之電子郵件往來列 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76至82、139至147、188至190 、224至249頁)、網頁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87至8 9頁)、華藝網內「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 07他3482卷九第111至284頁)、文化部105年9月26日文藝字 第10530266451號函、「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 畫、特輯封面及內頁影本、簽文、收據(見107他字3482卷 二第263至301頁,107他字3482卷三第231至276頁)、補助 成果報告書、費用報結明細表(見107他3482卷三第284至29 6頁)、參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169至171頁)、華藝 網內「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07他348 2卷九第19至109頁)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所 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易 31卷十第35至4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有對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 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將畢生創作之著作 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然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罪成立之前提,係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以詐術致使 藝術家們誤解「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之內容,使其等 在陷於錯誤之情況下,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是欲 探究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是否構成詐欺得利罪嫌,應先審視 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及藝術家們對上開文件內容是否有認知 上之落差,及簽署該等文件之法律效果是否有如公訴意旨所 指般讓與畢身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之效力。而解釋私人之契約 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 意,故檢視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是否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 犯行時,應通觀「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 及脈絡,再參酌締約當事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同案被告 林株楠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容之理 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被告林定業、陳玉維 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2、4、5、10、12、17、18、19、21、26、33、 34、39、40、42、43、46、47、49、50、51、52、53、54、 56、58、59、60、61、62、66、69、72、73、74、79、80、 85、87、88、91、93、96、97、103、104、112、113所示藝 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1),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接受全球華人藝術網編輯部-特約記者採訪。本人 同意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 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改 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 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 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 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 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 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人亦願意 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 ,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⑵由此份「同意書」內容觀之,該「同意書」初始即載明簽署 目的是同意接受華藝網公司員工進行採訪,且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使用該藝術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 、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素材,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 供之資料及劃定授權之範圍,由此可見,該份「同意書」指 涉之契約標的範圍應係該藝術家於該次採訪程序中所提供刊 登在華藝網之作品圖檔、相片或說明文字。故在此前提下, 該同意書中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 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等文 字,亦應係重申及呼應該同意書首段之文字記載,即指將同 意人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資料專屬授權給華藝網公司使用之意。另該同 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此段文字之涵意,亦應係在該 「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之基礎上進行文義及論 理上之推求,是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 人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 等圖文資料,則此段文字所指涉「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 或未完成之創作作品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 料,故此段文字應係指同意人同意交付該次約定提供之圖文 資料及讓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給華藝網公司,供該公司 得充分利用之意。  ⒉另如附表四編號6、13、23、29、35、36、38、41、44、45、 67、68、70、71、75、76、77、78、82、83、86、89、92、 94、10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 版本2)及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 、22、24、25、27、28、30、31、32、37、48、95、98、99 、100、101、102、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 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3),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同意書」版本2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 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 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林株楠。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 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 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 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 人亦願意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 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⑵「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編輯、著作。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 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本同意書 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 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 性。本人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損害賠償責任無上限 。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⑶此兩份「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 、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 授權利用」,其下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供之資料並劃 定授權之範圍,足徵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 人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本人同意將著作 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 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此段文字之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 意人簽署該份「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 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之著作權。另該同意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 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此段文字之 涵意,亦應係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作為 解釋之依據,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人授權 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等圖文資料 ,則此段文字所指涉之「作品」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 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故可認此段文字係指同意人同意將作品圖 錄、檔案資料及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  ⒊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放於全球華人藝術網站內〈圖檔製作、 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 人林株楠支付費用作為有償授權金。本人保證所有作品全部 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本 人保證簽字以前並無專屬授權或讓與授權予其他人,若有違 反願負加倍賠償及法律責任。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 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如有售出含本人,本人願意支付售價 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授權含個資、肖像之利,可永 久使用。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授權方式不限時間、地域、 方法,為各種之利用。本授權屬永久性條款無地域之限制意 即在本人同意後授權人消失後其效力續存。若因本同意書肇 致林株楠之損失,賠償請求或法律訴訟時本人願自行負擔一 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因此所受 之損害〈包含因此所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裁判費、和解金、 罰款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 人已完成及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授權 使用方式包括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全部及將來法令修正後新增 之使用方式。本人除同意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並同 意不對被授權人及所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授權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雙方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此份「同意授權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業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 術家們簽署此份「同意授權書」,而證人即簽屬此份「同意 授權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 之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 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 株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 術家們確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 「同意授權書」,且該「同意授權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 藝術家授權,與上開其他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 術家們簽署「同意書」之目的相同,是探求此份「同意授權 書」之當事人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104年間)華藝網公 司業務員邀請其他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 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同意書」版本1、2、3所示之 「同意書」(下稱前述「同意書」)相互對照,以明契約授 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同意授權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同意書」 般於初始即劃定本次授權標的之範圍,並以勾選之方式再次 特定授權細項,然比對此份「同意授權書」及前述「同意書 」內所載文字,於初始均載有同意將作品放上華藝網之圖檔 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華藝網公司或同案被告林 株楠支付作為授權對價等相關文字,其後則均記載同意將著 作權專屬授權、同意將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作品著作權交付 同案被告林株楠或由其全權處理、授權之標的若經售出則願 支付售價之百分之四十作為酬金等文字,可認「同意授權書 」與前述「同意書」約定事項及文字用語相差無幾,綜合「 同意授權書」之目的、用途及內容、用語,可推知「同意授 權書」與前述「同意書」使用目的應屬相同,故契約約定之 授權範圍應為相同解釋,故認此「同意授權書」授權標的應 係同意人於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 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而「同意授權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人已完成及 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此段文字所指 之「作品」及著作權專屬授權之標的,亦應在契約標的範圍 內為相同解釋,故此段文字即指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 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交由 同案被告林株楠處理,並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同 案被告林株楠。  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22、24 、25、27、28、31、32、48、95、98、99、100、101、102 、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 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1),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如附表四編號2、4、5、6、10、12、13、17、18、19、21、2 3、26、29、33、34、35、36、38、39、40、41、42、43、4 4、45、46、47、49、50、51、52、53、54、56、58、59、6 0、61、62、66、67、68、69、70、71、72、73、74、75、7 6、77、78、79、80、82、83、85、86、87、88、89、91、9 2、93、94、96、97、103、104、107、112、113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2),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行負 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本人同意將所有作 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 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 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 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 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 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⑶如附表四編號30、3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 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   讓與標的如下: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片,共計張,所有圖/文資料作品。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表 示即可。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⑷上開三份「讓與同意書」初始即約定於將作品圖像、書籍、 檔案等資料上傳於華藝網時,因製作圖檔、掃描、維護、管 理所產生之費用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著作財產權 讓與之對價,其下則設有讓與標的欄目,供藝術家勾選並特 定讓與之畫冊、光碟檔案內之圖文資料為何,由此觀之,該 「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應係指讓與標的欄目 項下勾選及提供給華藝網之畫冊、光碟內之圖文資料,是該 「讓與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 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指涉之「作品」,亦 應依照相同脈絡解釋其涵意,亦即應係指同意人提供給華藝 網之圖檔資料或說明文字,而非指藝術家所創作之著作物。  ⒌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畫冊、檔案等放於全球華人藝 術網站內〈圖檔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 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讓與對價。本 人聲明並保證本人讓與予林株楠之其所對應著作全部為本人 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聲明 不實之情形願負加倍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若本 人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肇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 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 林株楠所受全部之損害。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本人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 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 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 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 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⑵此份「讓與同意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術 家們簽署此份「讓與同意書」,而證人即簽署此份「讓與同 意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之 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作 「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 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術 家們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讓 與同意書」,且該份「讓與同意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藝 術家同意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與上開參與「臺灣新銳 藝術家」之其他藝術家們簽署「讓與同意書」之目的相同, 是探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契約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 104年間)華藝網業務員邀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 特輯」時,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讓與同意書」版本 1、2、3所示之「讓與同意書」(下稱前述「讓與同意書」 )內條款相互對照,以明契約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讓與同意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讓與同意 書」般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標的範 圍,然比對此份「讓與同意書」及前述「讓與同意書」內所 載文字,除前述「讓與同意書」有勾選讓與標的之欄目外, 其餘關於讓與對價、保證圖檔相對應之作品為同意人自行創 作、損害賠償責任、同意將所有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作品之著 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意書具最優先效力、不 對同案被告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 部分條款無效時之處理方式等內容,無論在內容編排或文字 用語方面均幾近相同,由此觀之,可認上開有增添讓與標的 欄位之前述「讓與同意書」應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補充 、更新版本,是以綜合此份「讓與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 意書」之簽署目的、用途、內容、用語,可推知此份「讓與 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範圍應屬 相同,而認此「讓與同意書」指涉讓與權利之標的應係同意 人於該次提供之圖像、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資料,而認此 「讓與同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此段文字所指之「作品」,亦應同此解釋,即同意人所提 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 等圖文資料。  ㈤再者,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 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 泥文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與同案被告林 株楠於締約時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1、2、3、4、5、7、8、9、10、11、12、15、1 6、17、19、20、21、22、23、24、25、26、27、29、30、3 1、32、33、34、37、38、39、40、41、42、43、44、46、4 7、49、50、51、52、55、56、58、59、60、69、70、71、7 4、75、77、79、80、83、85、91、92、93、94、95、96、9 7、105、107、109、111、112、113所示參與「臺灣新銳藝 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曾國榮、陳鈺 霖、曾詩涵、高冠羣、洪誼庭、許辰宇、黃善培、劉佩瑜、 李彥緯、張世綸、陳湛鉉(原名陳語軒)、陳彥伯、林瑩真 、徐顥芸、許見安、許玟蒂、陳衍儒、賴誼修、區家致、江 盈臻、林佳誼、陳亮君、蘇筱筑、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王韻羚、蔡鎮澤、游智涵、黃彗恩、盛微庭、江芸萱、徐兆 甫、趙克涵、許嘉宏、黃柏瑜、陳薇文、吳曉菁、林淑婷、 洪郁喜、鍾翊甄、黃冠崴、顏妏珊、黃詩茹、詹莊軒、張志 嘉、陳采葳、林威儒、黃至正、黃拓維、王耀嶸、李心慈、 杜緒昇、林莉酈、林家弘、洪瑄、張伊雯、曹程凱、耿筠茹 、許尚媛、楊鎮遠、陳智迪、辜琪鈞、鄭宜欣、陳俐瑄、賴 聖儒、謝宗翰、李汶芯、謝東霖、林子微、黃瑩瑄、潘彥安 、李政勳均證稱與其等接洽之業務表示「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為其等參與製作「臺灣新銳藝術 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之作品圖檔 ,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圖檔(卷頁詳如附表四編號 1、2、3、4、5、7、8、9、10、11、12、15、16、17、19、 20、21、22、23、24、25、26、27、29、30、31、32、33、 34、37、38、39、40、41、42、43、44、46、47、49、50、 51、52、55、56、58、59、60、69、70、71、74、75、77、 79、80、83、85、91、92、93、94、95、96、97、105、107 、109、111、112、113「證據出處」欄所載),此情核與證 人即華藝網之董事長秘書李衣竫於警詢中證稱:伊當時理解 「同意書」提及的授權是僅止於藝術家上傳到華藝網的作品 ,並非是指藝術家所有的創作作品,這樣的邏輯也是同案被 告林株楠告訴伊及其他公司人員的,同案被告林株楠告訴伊 簽一份永久授權的同意書,以後藝術家陸續上傳作品到華藝 網網站就不需要再簽同意書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5619號 卷〈下稱108偵15619卷〉第401至405頁)、證人即華藝網業務 林昭君證稱:同案被告林株楠跟伊說「同意書」只是讓藝術 家同意授權給華藝網將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編入特輯及放上 網路平台,授權範圍僅限於藝術家提供的作品圖檔,「讓與 同意書」是針對藝術家提供的電子圖檔、參考資料或是光碟 ,倘若後續有賣出作品,才會有銷售酬金的問題等語(見10 8偵3776卷一第5至18頁,109年度偵字第15406號卷〈下稱109 偵15406卷〉第91至108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四第101至137 頁)大致相符,且接洽上開藝術家之業務即被告林定業供稱 :伊負責與藝術家接洽,邀請其等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華藝網會贈送部落格 給參與特輯的藝術家使用,同案被告林株楠當時僅提供「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給參與上開特輯的藝術家簽署,同 案被告林株楠表示「同意書」中的條款均是針對藝術家該次 提供之作品圖檔及資料,「讓與同意書」中的條款亦係針對 藝術家同意上傳至華藝網的資料,同案被告林株楠說透過公 司售出藝術家的作品,才需要收百分之四十的酬金等語(見 108偵3776卷一第183至195、253至257頁),同與上開藝術 家接洽之業務即被告陳玉維亦供稱:同案被告林株楠及華藝 網公司之秘書李衣竫均向伊表示「同意書」指的是網路平台 或宣傳刊物上所使用的作品影像,「讓與同意書」則是藝術 家為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作品圖檔之影像授 權,同案被告林株楠說「同意書」中「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 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所有權及著作的財產權全部讓與林株楠」 等文字係指藝術家之後可能還會上傳作品影像,為避免日後 使用該等作品影像有侵權疑慮,方有該等條款等語(見108 偵3776卷一第153至160、169至178頁),亦與上開藝術家及 證人李衣竫、林昭君證述情節若合符節,可徵同案被告林株 楠確實交代業務即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向藝術家們表示「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僅限於其等參與 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 」所提供之作品圖檔,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影像檔 案,而「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關於約定本人同意將 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 權全部(交付或)讓與予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條款亦應係指同 意將本次提供作品圖檔、說明文字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 給林株楠,而非公訴意旨所指將藝術家之畢生創作之所有權 或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意。  ⒉另觀諸林株楠於事後接受媒體記者專訪時表示「新銳藝術家 方面我必須要每個都確認之後才能回應。我現在只能說他們 有參加新銳藝術家特輯通常只是簽僅限於特輯使用的授權。 如果真的擔心有簽到別的授權書,也請過來確認與協調」此 有該份報導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七第249至252頁)存 卷可考,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與「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術家們簽署之「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授權或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僅為 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非創作作品本身等語(見本院108原 易31卷十四第237至251、270至334頁),益見同案被告林株 楠、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均無透過使上開藝術家簽署「同意 書」與「讓與同意書」而取得藝術家畢身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之意,況如附表四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曾 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主張就其等之畢 身創作作品享有著作財產權,或為相應之請求等情,自難認 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得利行為。  ㈥綜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未足以證明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 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尚難以該罪相繩。 四、公訴意旨四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為主要論據,認被告蔡穎青有為 此部分犯行。訊據被告蔡穎青固坦承有與如附表五「告訴人 」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並使其等簽署如附表五「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然堅詞 否認有詐欺得利犯行,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蔡穎青係於 105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其僅係擔任華藝網公司之特派 記者,被告蔡穎青未有法律專業,其單純地相信同案被告林 株楠對於「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條款之解釋,並轉述 給藝術家知悉,難認其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被告蔡穎青於105年1月21日起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並 與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使其 等簽署「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情,業據證人即如附 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證述在卷,並有如 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五「證據出處」欄所載),及委任 契約書、特約記者委任契約書(見108偵15619卷第423至434 頁)在卷可憑,且為被告蔡穎青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 1卷十第118至12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惟被告蔡穎青是否有以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術,使如附表五 所示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 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應通觀被告蔡穎青提 供給藝術家們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 涵意及脈絡,再參酌被告蔡穎青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 「讓與同意書」之理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 被告蔡穎青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 示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⒈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內容如 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自由取得,以附 件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 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 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 作品物件。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 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⒉該「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 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 利用」,由此可見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人 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 字,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 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 久使用。」條款所載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意人簽署該份 「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料,而非係指 同意人所有創作作品。  ⒊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讓與同意書」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   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⒋觀諸該「讓與同意書」內容,先載明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對價 為同意人將作品圖檔、書籍、檔案、資料上傳至華藝網之費 用,隨後特定「標的」之範圍,供同意人於「標的」項下填 載該次提供之畫冊、光碟等圖文資料,由此文字內容可推知 該「讓與同意書」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標的」應係指同 意人於「讓與同意書」中所填載該次提供予華藝網公司上傳 至網路空間之作品圖檔、文字等資料,是該「讓與同意書」 中「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 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內容 ,亦應同此認定,亦即此段文字論及讓與著作權之標的應限 於同意人該次提供華藝網公司上傳網站空間之畫冊或光碟中 之圖文資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  ㈤又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 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 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於締約時 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證稱:被 告蔡穎青有告訴伊及伊太太張絜廸,這兩份「同意書」涉及 的標的僅係該次提供之作品圖檔,僅授權華藝網將作品圖檔 上傳於網站,不會用在其他用途等語(見108偵15619卷第55 至60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 中證稱:被告蔡穎青跟伊聯絡,說要採訪伊,被告蔡穎青於 105年5月10日與伊見面,他說因為刊登採訪內容需經過伊的 同意,故須簽署「同意書」,被告蔡穎青復於同年10月15日 再次與伊聯絡,說要出版畫冊,希望伊提供圖檔給他,因為 需要得到圖檔的授權,所以要簽署「同意書」等語(見108 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告訴 人張絜廸於偵查中證稱:「同意書」的授權範圍只是讓對方 展示圖檔在網路上宣傳或是印在畫冊等語(見108偵3776卷 四第55至58、63至65頁),核與被告蔡穎青供稱:「同意書 」是著重在藝術家同意這次的採訪,「讓與同意書」是著重 在藝術家作品圖檔的授權,同案被告林株楠不斷告訴伊說「 同意書」授權標的只針對藝術家上傳到網站的作品圖檔,並 非作品本身等語大致相符,足徵被告蔡穎青供稱依照同案被 告林株楠之指示,向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陳稱「同意書」 之內容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進行採訪,「讓與同意書」之內 容係表彰同意將作品圖檔上傳到網站等語,尚非無據。  ⒉再觀諸被告蔡穎青提出之「藝周刊藝術家採訪注意事項〈過年 版〉」內「簽約當天重點」欄記載「最後拿出兩張同意書, 告訴藝術家說因為要把資料上傳到網站上需要請老師簽屬資 料上傳的同意書,等簽名結束後,如果當日老師有給光碟片 或是或畫冊或是任何資料都需要簽名第二張同意書,如果當 天沒有給,就問老師以後有可能會寄光碟片或是或畫冊給我 們公司?如果老師回答會﹥﹥第二張同意書先請他先簽名。如 果老師回答不會﹥﹥★兩張同意書要簽名,如果沒有簽署,採 訪就是白費,因為所採訪的文字所拍攝的相片都不可以使用 。」(見108偵15619卷第421至422頁),益見被告蔡穎青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提供上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給如 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簽署,目的均係徵得藝術家同意授權將 採訪內容上傳至網路,抑或得到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畫冊 等圖文資料之授權或著作財產權,是其等是否有公訴意旨所 指對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並取得其等畢身創作之 著作財產權,要非無疑。況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曾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 」主張就其等畢身創作享有著作財產權等情,自難認被告蔡 穎青有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欺行為。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均認被告林株楠對起訴及追加起訴 意旨所列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同意書」、「讓與同意書」等文件,因認被告林株楠 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1「追加起訴之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沈政乾施用詐術,致其 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致使華藝網公司得向告訴人 沈政乾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2「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 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3、27「受害 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3、27「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 各隊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 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 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 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4至10、12至 26、28、31、33至37、39至57、60至67「受害情形」欄所示 之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1、4至10、12至26、28、31、33至 37、39至57、60至67「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 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㈢被告謝涵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受 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 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因認被告謝涵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 欺得利未遂罪嫌。  ㈣被告張睿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32「受害情形」 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32「告訴人/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簽署該編號「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 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張睿淇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被告吳方娸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1、32、38、58 、59「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11、32、 38、58、59「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 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 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吳方娸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八編號1「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 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亦有明定。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 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 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再者,得追加起訴 者,限於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而所謂「本案 相牽連之犯罪」,乃指與「已經起訴之案件」,有刑事訴訟 法第7條所定4款情形之一者,亦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所規定之「本案」,自應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 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更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 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此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 所當然。尤以追加起訴之立法本旨,在於透過追加起訴之程 序合併,達訴訟簡捷之目的,且由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觀之,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即屬特定, 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 ,不僅減損本案被告及追加起訴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損訴訟 迅速之要求,然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本案已進行刑 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相關共犯或刑事案件,均必須另行起 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兼顧訴訟權利、訴訟迅速 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設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 加起訴之例外規定,一方面承認追加起訴制度,但仍僅限於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始可為之。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原「非本案 」之被告,復就該新追加起訴之被告,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之關係,再行追加起訴其他被告,且再行追加起訴之其他 被告所犯案件,已與檢察官最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 連案件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且使本來為求訴 訟經濟,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 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既不符合訴訟迅速之要求,亦對其 他被告之訴訟權有所妨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 、2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經查,被告林株楠業於113年10月7日死亡,此有臺中榮民總 醫院死亡證明書、被告林株楠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六第627至629頁),揆諸上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公訴意旨二至四所示部分:   本件「原起訴之本案」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前於108年8月16 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起 訴被告譚嬋娟、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涉犯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由本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下稱原起 訴案件)審理,有起訴書附卷可稽。檢察官在原起訴案件審 理中,追加起訴時,須追加起訴被告之犯罪與原起訴案件犯 罪間,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上開相牽連案件關係,或為 本罪之誣告罪,且須在該案辯論終結前為之,始謂合法。然 : 一、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 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涉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再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 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得利未遂罪嫌,復以11 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八所示 詐欺得利未遂罪嫌。惟被告陳姿彣、林昭君非原起訴案件之 被告,且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部分犯行,並非係原 起訴案件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而檢察官固以109年度偵字第1 5405、23257、232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六所示犯行部分移送併辦,然因此部分與同案被告 林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犯行非一罪關係,且同案被告林 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故非起訴 效力所及,而經本院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是109年度偵 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與林昭君部分,與 原起訴案件均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所定之一人犯數 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亦非同法第7條第3、4 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或為本罪之誣告罪之情形,追加起訴 程序違背規定,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又檢察官再以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即如 附表七所示部分)及以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林昭 君(即如附表八所示部分)部分,亦均係就追加起訴之被告 陳姿彣及林昭君,再為追加其等另涉犯如附表七、八所示部 分犯行,自形式上觀之,此部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 起訴案件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等人之犯罪事實,無刑事訴訟 法第7條各款所定相牽連案件關係存在。從而,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及以111年 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部分,係對追加起訴 之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再為追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依法亦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二、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另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 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然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非原起訴案 件之被告,其等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案件之犯 罪事實亦非同一,檢察官實係就追加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七編號11、29、30、32、38、58、59、68所示犯行 ,再為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共同涉有上開 罪嫌,此為「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故檢 察官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部分難謂為適法 ,自屬違背規定,依法均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綜上所述,上開追加起訴之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追加起訴要件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丁、退併辦部分: 壹、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部分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 ,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 請求,除該移送之犯罪事實與已經起訴並經法院認定有罪部 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受 訴法院應予合一審判外,並不具起訴之效力,法院自毋庸予 以審判,而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 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受 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 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 貳、附表甲編號1至93併辦被告林株楠犯行部分及附表甲編號37   、49、60、62、64、66、75、87併辦被告陳姿彣犯行部分:   被告林株楠本案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及被告陳姿彣 經追加起訴部分,均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故被告林株 楠、陳姿彣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判,宜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 參、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7、89併   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2至34、 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附表甲 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一、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或追加起訴之被害人並不相 同,犯罪情節亦非同一,彼此具獨立性,時間差距上並非密 接難以強行分開,各侵害之財產法益各異,且對不同告訴人 及被害人所為詐欺犯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本應分論併 罰,要難認併辦意旨所示犯行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追加起 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關係可言,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 二、又被告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業   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是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 7、89併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 2至34、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 、附表甲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亦與被告黃秋燕、林定業及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 ,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均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 從併予審理,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款、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郭 郁、許智評追加起訴,檢察官牟芮君、蔡偉逸、林鋐鎰移送併辦 ,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一:被告譚嬋娟有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罪名及宣告刑 1 歐豪年 ⒈證人即告訴人歐豪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5至206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3頁)  同意書(100.06.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劉鎮洲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鎮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5至26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8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100.06.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黃財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財松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49至153頁,108偵3776卷二第223至226、227至22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200至221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3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郭振坤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振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11至115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297至299頁,本院原易31卷十一第222至23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315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91頁) 同意書(100.06.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蔡懷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懷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0、45至4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5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4頁)  同意書(100.07.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⒉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宋璽德 ⒈證人即告訴人宋璽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89至9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0、185至187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6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羅森豪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森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03至106、107至108頁,108偵3776卷七第157至160、161至16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17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8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黃光男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光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至201、203至205、207至20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8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李奇茂 ⒈刑事陳報狀(見107他3482卷七第191至19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龎均 ⒈證人即告訴人龎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3至58頁,109他1355卷第175至17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8頁)  同意書(100.08.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蔡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89至21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林章湖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2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羅振賢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97頁、19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林隆達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20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劉國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 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 ⒌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賴武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3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袁金塔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4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00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2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劉柏村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9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王國憲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周澄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72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譚嬋娟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薛平南 ⒈證人即告訴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4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9頁)  同意書(100.07.12)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何恆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陳漢清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漢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五第145至148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五第185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0頁)  同意書(100.06.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林貞佑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貞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74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頁)  同意書(100.06.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被告譚嬋娟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類別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許文融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29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30頁) ⒈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⒉同意書(100.07.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2 江明賢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4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3頁) ⒈同意書(100.06.15) ⒉「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3 黃當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當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6至179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27頁) 同意書(97.02.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 黃明勝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1萬2,000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明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33至237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48至249頁) 1.同意書(98.05.06) 2.同意書(99.04.22)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6 5 黃慶源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慶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授權同意書、作品授權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表、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83至288頁) 1.授權同意書(95.07.03) 2.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2.06) 3.藝術家行情授權表(103.07.09) 4.同意書 5.同意書(105.04.29) 6.讓與同意書(105.04.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0 6 陳國洺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46至49頁) ⒉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至70頁) 1.同意書(99.07.30)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3)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 4.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1 7 張明祺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林咨伶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明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 1.同意書(105.06.16) 2.讓與同意書(105.06.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1 8 羅仁志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仁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226至227頁) 1.同意書(99.03.29) 2.同意書(100.05.2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7 9 姚淑芬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4頁) 1.同意書(99.05.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1 10 翁鴻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鴻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5至27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30) 2.同意書(99.04.26) 3.同意書(100.05.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2 11 蘇繼光(未據告訴)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蘇繼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86至9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13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4 12 林美怡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美怡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22至12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服務確認書、交付作品確認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34至14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26) 2.授權同意書(97.09.09) 3.同意書(99.04.01) 4.同意書(100.05.2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6.服務確認書(106.04.21)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9 13 林森輝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62頁) 1.同意書(99.08.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0 14 曹鶯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製作電子書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九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九第60頁) 1.同意書(99.05.2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4 15 廖芳乙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芳乙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52頁) 1.授權同意書(97.12.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8 16 廖述乾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述乾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專屬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0至163頁) 1.授權同意書(98.01.15) 2.同意書(98.02.05) 3.同意書 4.專屬授權同意書(99.03.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9 17 盧怡仲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盧怡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8至169頁) 1.同意書(100.03.15) 2.但書(100.03.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1 18 廖穆珊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穆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1至18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作品圖檔確認清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十第200至20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2.同意書(99.03.29) 3.同意書(100.05.20) 4.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8.0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4 19 徐沛津(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徐沛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2至184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0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7 20 郭禹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禹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1至226頁反面)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50至251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同意書(99.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2 21 李進益(筆名李靜安)(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進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4至125頁) 1.同意書(98.10.09) 2.同意書(98.10.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0 22 吳熙吉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熙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76頁) 1.同意書(99.08.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2 附表三:被告黃秋燕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蔡友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98至21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作品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51至25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同意書(101.05.1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5.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1.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2 林章湖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15至218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5.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3 羅振賢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79、19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317至31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4) 3.同意書(101.05.1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4 林隆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85至28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5.同意書(101.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5 劉國松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9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 賴武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87至90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3.23) 5.同意書(101.03.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7 袁金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29至133頁) 1.著作權授權同意書(94.11.07) 2.同意書(99.09.29) 3.同意書(100.05.29) 4.同意書(101.05.11) 5.交付資料簽收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8 劉柏村 黄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93至196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同意書(101.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9 王國憲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七第225至22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1.同意書(100.08.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0 陳宏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宏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59至6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頁)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7) 3.同意書(101.04.14)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 莊連東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8至73、111至11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至9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5頁) 1.同意書(100.06.0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2 顧重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顧重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62至463頁,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5至11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35至13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7頁) 1.同意書(100.08.22)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2)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黃秋燕(經收人)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3 杜忠誥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忠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1至424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1至303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15至552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一第327至33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1頁) 1.授權同意書(95.08.02)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18) 4.同意書(101.04.14)-黃秋燕(經手人)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黃秋燕(經收人) 6.同意書(102.07.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4 程代勒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程代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頁,108偵3776授權同意書影本卷第14、15頁) 1.同意書(10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3.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3.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5 林進忠(未據告訴)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進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40至45頁) 1.同意書(100.05.30) 2.同意書(101.05.10)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6 李轂摩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轂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46至50頁) 1.同意書 2.同意書(100.06.04) 3.同意書(101.04.28)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7 周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至72頁) 1.同意書(100.06.14)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4.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8 楊嚴囊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嚴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交付作品確認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106至125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1) 2.同意書(99.05.31) 3.同意書(100.06.02) 4.同意書(101.02.22)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22)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0)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0) 8.「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9 薛平南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0 陳維德 黃秋燕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維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3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44至148頁)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1 何恆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至168頁)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附表四:被告林定業、陳玉維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曾國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國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9至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至3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2 陳鈺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鈺霖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7至238頁,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49至15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65至3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0至23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3 曾詩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詩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53至15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85至40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67至172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4 高冠羣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冠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83至1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01至20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5 洪誼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誼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79至18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95至19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6 李虹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虹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3至21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7 許辰宇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辰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7至21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 黃善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善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67至26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 9 劉佩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佩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5至27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04至3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8 10 李彥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彥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1至2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9 11 張世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世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5至3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89至394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0 12 陳湛鉉 (原名陳語軒)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湛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360至362頁,108偵3776卷三第358至363、373至37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404至4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97至20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1 13 林郁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郁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27至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3至48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2 14 林夏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夏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31至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9至5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3 15 陳彥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彥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1至1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9至16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4 16 林瑩真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瑩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35至4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41至443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5 17 徐顥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顥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45至4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51至45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6 18 蔡威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威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19至2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7至24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7 19 許見安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見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23至2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8 20 許玟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玟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3至249、251至25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67至272頁) 1.同意書(105.07.02) 2.讓與同意書(105.07.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9 21 陳衍儒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衍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5至249、255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73至277頁) 1.同意書(104.08.20) 2.讓與同意書(104.08.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0 22 賴誼修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誼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79至281、283至2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1 23 區家致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區家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12414卷第5至6頁,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3至5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6至250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2 24 江盈臻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盈臻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7至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78至8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3 25 林佳誼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誼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81至84、85至8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97至102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4 26 陳亮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亮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第81至84、89至9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03至107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5 27 蘇筱筑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筱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11至514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5至1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3至2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6 28 翁意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意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07至511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9至1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17至21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7 29 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羽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1至185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8 30 王韻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韻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1至1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7至191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9 31 蔡鎮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鎮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5至1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93至19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0 32 游智涵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游智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201至205、215至2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33至23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1 33 黃彗恩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彗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201至205、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27至23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2 34 盛微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盛微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33至236、237至2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45至24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3 35 林揚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揚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73至281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4 36 張宇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宇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4、259至26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67至271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5 37 江芸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芸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5至379頁,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0、305至30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0至22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6 38 徐兆甫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兆甫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39至3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7至36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7 39 趙克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趙克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3至356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8 40 許嘉宏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嘉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7至142頁,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55至15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9 41 黃柏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37、143至1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61至165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0 42 陳薇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薇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81至285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5至19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9至21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1 43 吳曉菁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曉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59至3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2 44 林淑婷 林定業 以文化部委託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淑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89至294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1至245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5 陳怡純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至359、362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5至240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4 46 洪郁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郁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57至59、61至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67至7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5 47 鐘翊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鐘翊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93至95頁,108偵15619卷第45至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51至54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6 48 李思融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97至10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7 49 黃冠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冠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87至90、91至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97至101頁) 1.同意書(104.08.15 2.讓與同意書(104.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8 50 顔妏珊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顔妏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93至298頁,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9至3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45至349頁) 1.同意書(104.08.26) 2.讓與同意書(104.08.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9 51 黃詩茹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詩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23至3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51至355頁) 1.同意書(104.08.16) 2.讓與同意書(104.08.1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0 52 詹莊軒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莊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47至353頁,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27至1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3至157頁)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104.08.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1 53 林庭如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5至1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65至16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2 54 林建宏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77至17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89至192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3 55 張志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志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81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93至196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4) 2.讓與同意書(104.08.0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4 56 陳采葳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采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5至3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39至343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5 57 李怡萱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怡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7至178頁,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9至37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95至400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6 58 林威儒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威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7至322頁) 1.同意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7 59 黃至正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至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43至3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63至367頁) 1.同意書(104.08.12) 2.讓與同意書(104.08.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8 60 黃拓維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拓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3至236、239至240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05至209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9 61 黃敏哲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敏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1至1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11至21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0 62 王昱翔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昱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9至180頁,108偵3776卷六第167至169、171至1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63至1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 63 張榮顯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榮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9至91頁,108偵15619卷第21至26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29至3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2 64 周代泓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代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5至87頁,108偵15619卷第33至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39至4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3 65 施婉均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75至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4 66 吳曙宇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曙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0至195頁) 1.同意書(104.09.10) 2.讓與同意書(104.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67 林建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6至20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8 林茂祥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茂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01至21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69 王耀嶸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耀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0至223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70 李心慈(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心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4至228頁) 1.同意書(104.09.13) 2.讓與同意書(104.09.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71 杜緒昇(原名杜啟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緒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9至233至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72 汪暐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暐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3至257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73 林國瑋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國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3至2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74 林莉酈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莉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7至270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75 林家弘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家弘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8至262至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76 王邑熏(原名王美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邑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48至252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77 洪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至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7至4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78 高嘉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嘉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2至36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79 張伊雯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伊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27至31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80 曹程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程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81 梁祐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祐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6至5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82 陳佩歆(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佩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5至109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83 耿筠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耿筠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85至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84 張庭甄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庭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0至104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9) 2.讓與同意書(104.08.1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5 許尚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尚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0至9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86 陳明順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明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5至99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87 陳玟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玟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88 楊孟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孟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2至137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89 黃彥彰(原名黃旭辰)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彥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8至142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90 廖子文(未據告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廖子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6至1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91 楊鎮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鎮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1至17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92 陳智迪(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智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5至1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93 辜琪鈞(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辜琪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0至184頁) 1.同意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94 鄭宜欣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宜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7頁反面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67至170頁) 1.同意書(104.09.17) 2.讓與同意書(104.09.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95 陳俐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俐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8頁反面至2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31至3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96 賴聖儒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聖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97 謝宗翰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謝宗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6至60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98 吳佳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佳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61至62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三第65至7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99 戴大鈞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戴大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3至88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100 温柯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温柯穎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95至10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101 張孟超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孟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1至10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102 劉威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威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9至94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103 鍾喬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喬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7至108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1至115頁) 1.同意書(104.08.09) 2.讓與同意書(104.08.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104 謝瑜鍒(原名謝曉昀)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瑜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2至136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105 李汶芯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汶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7至142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2 106 梁廷毓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廷毓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3至14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107 謝東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東霖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9至153頁) 1.同意書(104.10.14) 2.讓與同意書(104.10.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108 邱洛祺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洛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54至159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109 林子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子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60至16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110 賴岑育(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岑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5至176、177頁反面至17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96至201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111 黃瑩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瑩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3 112 潘彥安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潘彥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7至1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28至32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5 113 李政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政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9至13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1 附表五:被告蔡穎青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柳依蘭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14至41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7至118頁) 1.同意書(105.05.10) 2.讓與同意書(105.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5 2 張絜廸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絜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58、63至6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43至65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3至115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6 3 余昇叡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1至83頁,108偵15619卷第55至60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319卷第61至63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7 附表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 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陳姿彣 沈政乾 由被告陳姿彣依照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指示,於100年6月與告訴人沈政乾接觸,利用藝術家對政府機關舉辦文藝活動之正當性及信賴,以華藝網公司係受文建會委託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名義,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陳姿彣對其施以詐術,致告訴人沈政乾誤認所簽署之文件內容均單純同意華藝網公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並授權上傳前揭電子書所需作品之電子圖檔至華藝網公司官網免費宣傳,復以時間匆促、尚有其他藝術家需接洽為由,致告訴人沈政乾於不及詳細審閱之情況下而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將其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2 林昭君 陳瑞鴻、紀冠地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林昭君於104年間,以幫助新銳藝術家行銷創作、打開知名度等名義,宣稱將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表示協助行銷作品僅限於前揭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並以洽談人數眾多、時間匆促為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誤認華藝網公司所製作之「同意書」範圍僅止於所提供之作品電子圖檔,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同案被告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華藝網公司」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前開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七: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原追加起訴書 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百大/新銳/其他藝術家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1 3 黃忠山(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開設網路商店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讓與同意書(106.06.10) 2 12 陳維德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 13 黃一鳴 (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9) 4 28 洪翠筠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9) 2.讓與同意書(104.08.29) 5 33 許仲恩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6 46 賴彥岐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3.同意書(106.05.27) 4.授權書(106.05.27) 7 48 蔡馥榕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8 54 謝昇峰 (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9 74 黃紗榮(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讓與同意書(104.02.15) 2.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同意書(105.02.15) 10 82 黃致豪(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 86 劉哲志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盧映汝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0) 2.同意書(99.12.03) 3.同意書(106.04.12)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2) 12 92 陳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0) 3.同意書(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契約 5.讓與同意書(105.02.17)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3.31) 13 94 陳茂輝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02.11) 2.讓與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1) 14 95 陳逢顯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10.10) 2.讓與同意書(105.10.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10) 15 96 陳寄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2.讓與同意書(105.01.21) 16 97 陳一中(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7) 2.讓與同意書(105.07.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7) 17 102 陳景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9) 2.讓與同意書(105.02.1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9) 18 120 張正成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31) 2.同意書(105.02.13) 3.讓與同意書(105.02.13) 19 125 陳威恩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20 126 張憲平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0) 2.讓與同意書(105.02.20) 3.同意書(105.08.07) 4.讓與同意書(105.08.07)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21 132 張信裕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22 135 史嘉祥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授權同意書(97.07.24) 3.同意書(106.04.25)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5)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5) 23 136 簡政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24 146 羅廣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3.12) 2.讓與同意書(105.03.1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確認同意書(104.03.12) 4.同意書(105.07.21) 5.讓與同意書(105.07.21) 6.同意書(106.05.11)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1) 25 158 郭常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7) 26 161 林瑞華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07) 2.讓與同意書(105.08.0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27 173 林國山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7.1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9) 28 177 林文嶽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2) 29 188 朱意萍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7.05.28) 2.同意書(100.03.02) 3.同意書(100.05.31) 4.同意書(106.04.21) 5.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6.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7.服務確認書(106.04.21) 30 190 朱坤培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29)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0.11.14) 31 194 柯錦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7.03)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5.同意書(105.02.29) 6.讓與同意書(105.02.29) 32 197 江明毅 其他藝術家 張睿淇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11.22) 2.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7.18)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4.同意書(106.04.1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1) 6.服務確認書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1) 33 201 施金福(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5) 2.讓與同意書(105.02.1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4) 34 202 洪全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9) 35 203 邱建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4) 2.讓與同意書(105.07.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4) 36 204 邱錦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05) 2.讓與同意書(106.06.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05) 37 205 施振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38 213 謝以裕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拍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2.10.09) 2.同意書(106.04.09) 3.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09)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9) 39 217 彭坤炎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0 220 湯文君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4) 2.讓與同意書(105.10.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4) 41 221 彭春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2 227 沈培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3 229 曾定榆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4 230 許源榮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45 231 曾文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6 235 莊太吉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7 236 高枝明(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畫冊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8) 2.讓與同意書(105.07.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8) 48 237 曾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49 238 周美智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50 244 梁晊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51 245 葉志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30) 2.讓與同意書(105.02.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 52 246 葉佳讓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4) 4.讓與同意書(105.09.04)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4.) 53 247 蔡明海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54 249 葉佐燁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交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9) 2.讓與同意書(105.07.0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09) 55 260 賴永發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華藝網公司與文化部合作舉辦展覽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17) 56 263 廖勝文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7) 2.讓與同意書(105.02.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57 274 蕭在淦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3) 4.讓與同意書(105.09.03)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9.09.03)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58 280 李雅萍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3.24) 2.授權書(106.03.2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24) 59 281 李協叡(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6.03.14) 2.讓與同意書(106.03.1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14) 4.同意書(106.05.10) 60 284 王松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6.30) 2.數位內容授權同意書(99.01.21) 3.同意書(99.04.1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29)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6.同意書(105.02.22) 7.讓與同意書(105.02.22) 61 294 李文福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62 298 李永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18) 2.讓與同意書(106.06.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8) 63 310 蔡龍雄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7) 2.逅藝術文創商店合約書(105.01.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14) 5.逅藝術合約帳務相關資料收件表單 64 321 王信一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5.02.11) 2.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2) 65 325 吳世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 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66 327 吳宗賢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13) 2.讓與同意書(105.08.1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1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13) 67 328 王錫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0)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68 329 王雄國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04) 附表八: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林昭君 黃存仁、劉修如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林昭君於104年9月初,透過臉書與告訴人即陶藝藝術家黃存仁、劉修如聯繫後,雙方於104年9月6日晚間在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怡客咖啡廳見面,被告林昭君向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表示文化部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可為新銳藝術家曝光等,並佯稱上開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為使用渠等作品圖檔,須由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提供作品圖檔授權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誤認被告林昭君所提供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所涉之授權範圍只於提供作品電子圖檔供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網路使用,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因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甲:退併辦部分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被告 詐騙手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併辦案號 1 龎均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同意書(100.8.18) 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2 蘇峯男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 蔡懷國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 黃朝湖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 謝孝德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5.26) 2.同意書(101.11.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3) 4.授權資料同意書  (101.1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 許維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 簡銘山 林株楠 黃秋燕 不詳 1.同意書(99.12.5) 2.同意書(100.5.19)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7)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2.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 簡源忠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 2.授權同意書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9 顏雍宗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10 陳景容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4) 2.同意書(99.6.3)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1 張清淵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12 陳博垚(原名陳正勳)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29) 2.同意書(101.4.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13 周邦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14 藍榮賢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6.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15 徐永旭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16 李錫奇 (已殁,由女兒李括寧提出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17 朱友意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1.05.11)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18 沈政乾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19 黃智陽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9) 2.授權同意書(101.04.05)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黃秋燕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20 曾得標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5.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21 黃彗恩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22 陳瑞鴻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8)-(經手人)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23 涂毓修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7) 2.讓與同意書(104.9.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24 鄭宇宏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26) 2.讓與同意書(104.8.2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23 25 沈宛霆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5) 2.讓與同意書(104.8.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26 紀冠地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10) 2.讓與同意書(104.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27 張妤安 林株楠 林定業 不詳 1.同意書(104.8.28)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 28 陳胤蓉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授權書(104.8.7) 2.讓與同意書(104.8.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 29 施智涵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10) 2.讓與同意書(104.8.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 30 呂紹川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 31 莊哲彥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9.2) 2.讓與同意書(104.9.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 32 陳奎延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 33 楊紫芹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2 34 廖采晨(原名廖珮瑜)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7.15) 2.讓與同意書(105.7.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3 35 李宗仁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36 李振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7 詹前裕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7) 3.授權同意書(103.12.0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38 施春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39 黃柏維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06) 2.讓與同意書(104.08.06)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0 陳怡純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1 林淑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2 張子隆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22)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43 楊識宏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6)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4 陳銀輝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45 莊明中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7)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6 楊國雄(即楊元太)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47 吳肇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48 沈東寧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49 陳輝東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無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50 陳正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51 張紫瀅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52 黃柏勲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企劃名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3 朱佳菱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朱佳菱父親朱為白(已歿)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54 施宣宇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5 黃玉成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56 林正仁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57 黃銘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58 王秀杞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7) 2.著作授權同意書(94.12.1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9 蔡明讚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0 陳春陽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 2.同意書(99.05.10) 3.同意書(100.06.08) 4.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1 曾明男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4) 2.同意書(101.04.28) 3.授權同意書(97.08.08) 4.授權同意書(98.01.09)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8) 6.同意書(98.02.03) 7.「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2 莊丁坤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63 涂璨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1) 2.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6)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64 林永利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65 耿李重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8.22)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4)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66 李義弘 林株楠 譚嬋娟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7 王俊盛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8 邱煥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3.同意書(101.05.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9 范振金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0 張光賓(己殁,由其子張成遼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71 郭清治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06.0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72 楊文霓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5)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73 張繼陶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74 楊興生(已殁)其子楊應龍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楊應龍之父楊興生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9.14) 2.同意授權書(102.11.21)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75 許禮憲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76 陳銘顯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77 李幸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同意書(101.02.1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16)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78 李寶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04) 2.同意書(100.07.1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9 李健儀(未據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0)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0 蕭世瓊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同意書(98.11.23) 3.同意書(100.03.21) 4.同意書(100.06.1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5) 6.「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81 江靜萱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82 楊琬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83 周澄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01)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84 何恆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85 楊奉琛(已殁)其妻王維妮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06.01)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86 周義雄(已殁)其子周時雍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譚嬋娟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87 陳維德 林株楠 黃秋燕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88 王修功(已殁)其女王曉蘭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89 薛平南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90 林家弘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91 孫超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併辦意旨書 92 蒲浩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授權同意書(97.08.16)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93 趙宗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25)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024-12-23

TPDM-108-原易-31-20241223-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41號 原 告 林錦杏 被 告 陳家慶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9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吳昱農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2024-12-23

PCDM-113-附民-2141-20241223-1

金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0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銘 選任辯護人 賴勇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4 0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件2所示調解筆錄所 載內容支付損害賠償,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檢察 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之iPhone12行動電話1具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被告陳冠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 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至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 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 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本案關於證人之警詢筆錄,既非在 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述規定,自不得作為認定被告 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是證人警詢筆錄於認定 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時並無證據能力。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第257、264頁)」外,其餘均引 用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1)。 三、論罪科刑: ㈠、按偽造關於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應論以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2條 所定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 書」罪,係指變造操行證書、工作證書、畢業證書、成績單 、服務證、差假證或介紹工作之書函等而言(最高法院91年 度台上字第7108號、71年度台上字第2761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製作他人名義 之文書為要件;而變造文書,係指無權製作者,就他人所製 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者而言(最高法院95 年度台非字第1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偽造「騰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行政部「黃永泉」 工作證1張,屬另行創制他人名義之文書,參諸上開說明, 係偽造特種文書無訛。 ㈡、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除被告外,尚有同案被告黃宥勳、通訊 軟體Telegram暱稱「震撼國際-吉吉」、「陸經理8.0」等成 年人,為3人以上無訛,且本案詐欺集團之分工為如起訴書 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足徵該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須投入相 當成本及時間始能如此為之,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 成,核屬組織犯罪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無訛,又 被告擔任監控手,負責監控車手即同案被告黃宥勳向告訴人 邱章育收取詐欺款項,主觀上當知悉本案幕後為多人分工進 行,則被告犯行自該當參與犯罪組織罪。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 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 告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在收據上偽造「騰達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之公司章、統一編號收據章、公司負責人「陳紅蓮」之 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文書、特種文書之 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 ㈣、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犯之上揭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尚該當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之加重 要件,惟查,依告訴人於警詢中陳稱之受詐騙過程,係由詐 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與其一對一聯繫,對其施詐,要求 其下載投資軟體後佯稱要收取投資款項,再由同案被告黃宥 勳前往收款,依其證述尚未見詐欺集團成員有以電子通訊對 公眾散布假投資訊息之情形,且被告僅擔任俗稱「監控手」 之監控車手向告訴人收取款項之角色,並非擔任主導本案詐 欺犯罪計畫之人,亦非屬詐欺集團核心成員,本案並無積極 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知悉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實際上是以何種 管道聯繫詐騙告訴人,自難遽認被告所為該當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3款「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要件。公 訴意旨此節所認,尚難憑採,然此僅係加重條件之減縮,自 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㈤、被告與同案被告黃宥勳、「震撼國際-吉吉」、「陸經理8.0 」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未遂、洗錢未遂、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㈦、刑之減輕事由: 1、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且犯罪未能既遂,即 為警查獲,依卷內事證難認被告本案有犯罪所得,爰依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就本案已著手於詐欺犯行之實行,未及詐得財物即為警 查獲,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併 依法遞減輕之。 3、至被告就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罪之部分,雖坦承犯行,本應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及被告就 本案洗錢罪之部分,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且無 事證認已取得犯罪所得,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 段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罪,均 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是就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 ,於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㈧、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財物,反加入 詐欺集團,擔任「監控手」,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隱匿詐欺 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暨所在,使金流不透明,亦使不法之徒 得藉此輕易詐欺並取得財物、隱匿真實身分,造成國家查緝 犯罪受阻,並助長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危害金 融安全,同時造成告訴人求償上之困難,幸經警方及時查獲 ,致未造成金流斷點;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 經本院調解成立,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79至280 頁),足認被告有積極填補其犯罪所生損害,犯後態度尚可 ,及被告於該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非居於主導或核心地位; 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告訴人所受損失,暨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70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㈨、緩刑宣告及條件: 1、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經此偵、審及科刑程序,應已知警惕,茲念其犯 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有如前述,告訴 人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有前揭調解筆錄可查,堪認 被告已有反省悔悟之心,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諭知被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 2、另斟酌被告雖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惟尚未給付完畢, 為督促被告於緩刑期間履行調解筆錄所定之條件,及促使被 告於日後能記取教訓,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使其確切明瞭 行為之危害,以糾正其偏差行為,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 ,有再賦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 、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附件2所示調解筆錄所載內容對 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 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 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同時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期藉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避免再犯,發揮宣告 緩刑立意,以觀後效。又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上開緩刑 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 宣告,併此指明。 ㈩、不予強制工作之說明:   按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工作,其期間為3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固定有 明文,惟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3項規定:「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嗣107年1月3日修正公 布第3條,但本項並未修正)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 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 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 其效力,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在案。則就參 與犯罪組織者,關於強制工作之規定,既經司法院大法官認 定有違憲之情事,且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本案自無 從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 四、沒收: ㈠、扣案之iPhone12行動電話1具,為被告用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聯繫本案詐欺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其供述在卷(本院 卷第257頁),核屬供被告實行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應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查被告本案犯行經警及時查獲,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因本案 犯行已實際取得報酬,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對被告為沒收犯罪所得之宣告。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 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哲名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8407號   被   告 陳冠銘    選任辯護人 賴勇全律師   被   告 黃宥勳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宥勳、陳冠銘於民國113年9月3日前某日起,加入通訊軟 體TELEGRAM暱稱「震撼國際-吉吉」、「陸經理8.0」等由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 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集團(下 稱本案詐欺集團),由黃宥勳擔任「面交車手」,負責向被 害人收取詐欺款項,陳冠銘則擔任「監控車手」,負責監控 面交車手與被害人取款過程。黃宥勳、陳冠銘與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6月 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丁克華」、「騰達-在線交易員 」等名義向邱章育佯稱投資股票得以獲利等語,致邱章育陷 於錯誤,因而交付款項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嗣邱 章育得悉其遭詐騙後,遂與警方配合查緝而與「丁克華」、 「騰達-在線交易員」等人相約於113年9月3日晚上9時30分 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1樓面交款項。黃宥勳、陳冠銘 旋依「震撼國際-吉吉」、「陸經理8.0」等人之指示,於11 3年9月3日晚上9時30分許,前往上開面交地點,由黃宥勳向 邱章育出示事先偽造之騰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佯裝 為騰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行政部員工「黃永泉」,並交 付蓋有偽造之「騰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統一編 號收據章、公司負責人「陳紅蓮」之印文、「黃永泉」署押 各1枚之騰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而行使之,陳冠銘則在 外負責監控收款過程、回報現場狀況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 嗣黃宥勳取得邱章育所交付之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後,旋 遭員警逮捕黃宥勳及在旁巷弄監控之陳冠銘,其等犯罪計畫 因而未遂,並當場扣得黃宥勳所有之騰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證1張、勁德資本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騰達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2張、勁德資本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存款 憑證1張、詐騙文書1張、現金100萬4,600元(其中100萬元已 發還邱章育)、手機1支;另扣得陳冠銘用以與本案詐欺集團 聯絡之手機1支,始悉上情。 二、案經邱章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宥勳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審理中之陳述 被告黃宥勳坦承於113年8月29日起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由該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暱稱「震撼國際-吉吉」指示其取款後,再交付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且有於上開時、地,向告訴人邱章育收取現金100萬元之事實。 2 被告陳冠銘於警詢、偵查羈押審理中之陳述 被告陳冠銘雖坦言有依通訊軟體暱稱「震撼國際-吉吉」指示,於上開時、地,監控被告黃宥勳之事實,惟仍辯稱:因為原本擔任監控之人不見了,伊只是單純過去幫忙等語。 3 證人即告訴人邱章育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面交之事實。 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案物品照片 證明被告2人為警方現場查獲持有上開扣案物品之事實。 5 被告2人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截圖、現場監視器畫面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被 告黃宥勳,於上開時、地,向受騙之告訴人行使偽造文書並收取款項;另指示被告陳冠銘到場監控等情。 二、核被告黃宥勳、陳冠銘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 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犯詐欺 取財未遂、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 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2條、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被告2人與 暱稱「震撼國際-吉吉」、「陸經理8.0」等不詳之人及其等 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 正犯。上開犯行,被告2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 ,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 處斷。至上開扣案之手機2支(含SIM卡)、騰達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證1張、勁德資本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騰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2張、勁德資本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存款憑證1張、詐騙文書1張均為被告2人所有而供詐騙之 用,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之;另 扣案之4,600元,為被告黃宥勳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檢 察 官 劉哲名 本件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長原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 領域內之人犯之。 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 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之洗錢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 一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

2024-12-23

PCDM-113-金訴-2019-20241223-2

重小
三重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98號 原 告 陳家慶 被 告 張欣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 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2024-12-22

SJEV-113-重小-3198-20241222-2

金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錦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178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錦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禮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入帳憑證上偽造之「禮正 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枚、代表人「毛邦傑」印文 壹枚、經手人「陳家慶」署押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及簡式審判 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民國 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 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 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 罰金」。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是 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   ㈡罪名: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當初面試與指 示的人LINE帳號不同,暱稱我都忘記了,應該是不同人等語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與詐欺集團 其他成員偽造印文、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又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共同正犯:被告雖非親自向告訴人實行詐術,然被告既依指 示擔任取款車手,被告與其他成員間為詐騙告訴人而彼此分 工,堪認渠等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 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是被告與綽 號「吳彥碩」之人及所屬詐欺集團組織其他成員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想像競合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㈤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思尋正當途 徑獲取所需,率而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非但侵害他 人財產法益,並嚴重危害社會信賴關係與治安,顯然欠缺法 治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甚值非難;惟念其坦承犯 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並參酌其於集團內之分工角色及重要性,復考量本件被 害人受騙金額、請求對被告從重量刑之意見(本院卷第29頁) ,暨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中成員、婚姻及工作 狀況暨有無需扶養人口(本院卷第4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之偽造「禮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入帳憑證」1紙 ,業經被告持交告訴人葉心慧收執而行使,已非其所有,自 無從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禮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之印文1枚、代表人「毛邦傑」印文1枚、「陳家慶」 之署押1枚,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㈡被告因本案犯行獲得新臺幣2,000元之報酬,業經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1783號   被   告 莊錦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錦祥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1日起,於通訊軟體LINE群 組內,經年籍不詳、綽號「吳彥碩」之成年人介紹加入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加入擔任向被害人收取詐騙款項 之車手,每次收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報酬。並與該詐欺 集團不詳成年人,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 匿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之犯意聯絡,由前開詐騙集團中不詳成員經由LINE聯繫葉 心慧,向其訛稱可教導如何投資股票,致葉心慧陷於錯誤而 同意交付款項,雙方約定於113年4月18日18時30許,在新竹 縣○○鎮○○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埔廣和門市面交30萬元。 莊錦祥即接獲詐欺集團成員通知,前往上開時、地與葉心慧 面交。莊錦祥至新竹縣後,先在不詳超商列印已偽造完成、 附有莊錦祥照片、姓名載為「陳家慶」之工作證及「禮正證 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入帳憑證各1紙等電子檔,並在 該收據上簽署「陳家慶」姓名後,於上開時、地,與葉心慧 會面,並向葉心慧出示前揭工作證並交付前揭偽造之入帳憑 證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陳家慶」及葉心慧,並向葉心慧 取得30萬元後即行離去。嗣葉心慧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葉心慧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莊錦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否認犯行,辯稱係誤信擔任禮正證卷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專員向客戶收錢可以賺錢,沒想到是誤當詐騙集團車手云云。  2 告訴人葉心慧於警詢中之證述暨所提出之對話擷圖 告訴人遭前開詐騙集團以上揭方式施用詐術,並因而將款項交付被告,並取得收據1紙之事實。  3 告訴人提供之「陳家慶」工作證暨收據各1張 被告對告訴人出示偽造之工作證及收據,告訴人現場拍照,另收據上有被告指紋之事實。  4 被告於113年4月23日當場被查獲時手機內資料及工作證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手機內有向本件告訴人收取現金之資料。  5 113年4月18日全家便利商店監視器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向告訴人收取現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第216、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偽造印章、印文暨署押應係偽造私 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 亦應分別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請均不另論罪。其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 處。偽造印文、署押,仍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末被告本案所獲得之報酬2,000元雖未據扣案,自仍屬被 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奕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徐晨瑄

2024-12-20

SCDM-113-金訴-723-20241220-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87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以簡易判 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家慶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三千九百七十五元,追徵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記載之「附表四編號1-53」,應更正為「附表四 編號1-35」。  ㈡證據另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有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執行情形(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就法 定最高度刑部分,應依法加重其刑,本院考量被告所犯前案 ,為竊盜案件,與本案罪質相近,但被告執行完畢後僅相隔 約1年9月即再犯本案,展現高度法敵對意識,予以加重最低 度刑,並無罪責不相當之情形,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自應依法加重最低度本刑。  ㈢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證據與事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如下:  ⒈被告貪圖小利,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其犯罪之動 機實屬可議,而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並不多,基於行為罪責 ,構成本案量刑之框架上限。  ⒉被告於犯罪後已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新臺幣(下同)6萬元, 被害人所受損害已經獲得相當之填補。  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前有多件財產犯罪前科。  ⒋被告並非中低收入戶,其自述:我學歷是高中畢業,已婚, 有1個5歲、1個8歲的小孩,入監前我與父母、妻子及孩子同 住,我工作是開飲料店,月收入約5、6萬元,我之前有犯罪 前科,但在108年開設飲料店之後,生活就比較正常了等語 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三、關於犯罪所得沒收:被告向被害人詐得之7萬3,975元,被告 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6萬元,其餘1萬3,975元並未扣 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 之(因新臺幣為國幣,本案價額已經具體、特定,亦無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等問題,在主文直接諭知追徵,對於沒 收之執行、主文明確性、被告對於執行方式之認知,並無任 何妨礙,當事人亦得對此,直接提起上訴救濟,因此,本院 直接諭知犯罪所得之追徵如主文欄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870號起訴書1 份。

2024-12-20

CHDM-113-簡-1886-20241220-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981號 原 告 林碧霞 被 告 陳家慶 王寶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 年度附民字第115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0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甲○○係訴外人陳錦良之子及配偶,被 告2人因不滿陳錦良與原告過從甚密,復於民國112年2月16 日晚間6時4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老湖南餐廳 ,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甲○○持安全帽毆打原 告,原告即以雙手抵禦,被告乙○○見狀則上前攻擊原告頭部 ,將其壓制在牆邊,再由被告甲○○徒手毆打原告頭部,並拉 扯其頭髮,致原告受有頭頂部血腫5×5公分、右手腕腹側擦 傷0.2×0.1公分、左手背擦傷0.2×0.1公分、0.2×0.1公分、0 .4×0.1公分、右拇指背側擦傷0.1×0.1公分、右小指背側擦 傷0.3×0.1公分之傷害(下稱本件事故)。原告因本件事故 後患有恐慌症,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爰請求慰撫金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傷勢不重,請求200,000元慰撫金顯係過高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陽明院區驗傷診斷書、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 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2人因上開不法行為,致原告 受有上開傷害,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 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 有據。 (二)按關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之核給,實務上咸認應 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生影響、請求人精神上痛苦程度、 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形核定。本院審酌: 原告所受傷勢,及被告2人傷害原告之動機、手段及所生 影響;原告60年生,國中畢業,離婚,打零工,月收入不 固定,名下有房屋、土地;被告乙○○70年生,高中畢業, 已婚,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臨時工,月收入約10,000元 至20,000元,名下無房屋、土地、車輛;被告甲○○43年生 ,國小畢業,已婚,家管,無收入,名下有車輛等情況後 ,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以30,000元為適當,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應予駁回。 (三)又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 無確定期限且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本件起訴狀繕本 已於112年6月30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附 民卷第21頁至第23頁),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收受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合於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 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 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000元,及自112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又本件係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之刑事附帶民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 生其他訴訟費用,爰不另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2024-12-18

SLEV-113-士簡-981-20241218-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15號 原 告 陳家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良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2024-12-17

TCEV-113-中補-4315-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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