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4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康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
送前來(113年度店小字第77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175元及其中新臺幣9,924元、
新臺幣1萬3,232元,均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序按年息14.5%、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
PCEV-113-板小-3140-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