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壢司簡調
中壢簡易庭

給付款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291號 聲 請 人 王諺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正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 式,同法第77條之20亦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 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 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惟未提出請求 之相關證明文件,亦未表明相對人之人別資料,且未繳納調 解聲請費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定期命聲請人補正 ,惟逾期仍未見復,致本院無從審認有無管轄權限且無從調 解。準此,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4-10-14

CLEV-113-壢司簡調-1291-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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