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海軍第一三一艦隊
代 表 人 劉勝山
代 理 人 劉芳廷
張伯鈺
陳美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金水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
因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種執行名義,第6條規定債
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各種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2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請求實現之權利,提出
於執行法院為之,書狀內並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
行行為或強制執行法所定其他事項,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
第2項,於行政訴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提出執行名義之本院l12
行執字000247債權憑證部分,僅提出影本,而未提出上開執
行名義即本院l12行執字000247債權憑證之正本到院,即屬
程序不合法,聲請人應補正上開債權憑證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TPTA-113-行執-318-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