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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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海軍第一三一艦隊 代 表 人 劉勝山 代 理 人 劉芳廷 張伯鈺 陳美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金水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 因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種執行名義,第6條規定債 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各種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2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請求實現之權利,提出 於執行法院為之,書狀內並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 行行為或強制執行法所定其他事項,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 第2項,於行政訴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提出執行名義之本院l12 行執字000247債權憑證部分,僅提出影本,而未提出上開執 行名義即本院l12行執字000247債權憑證之正本到院,即屬 程序不合法,聲請人應補正上開債權憑證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2024-10-09

TPTA-113-行執-318-20241009-1

消債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美慧 代 理 人 蔡佩儒(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 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請說明聲請人從事資源回收最近6個月之收入為何每日、每 月收入各為多少?(請分列詳記每日、每月收入各為多少) ,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另聲請人目前 年齡尚未達勞動退休年齡,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身體因素 、疾病或其他)致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 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 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 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9月起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 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 」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 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聲請人稱每月支出不足部分由家人朋友幫忙支應,請敘明情 形(例如每月、每周、每期金額若干),並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姓名、聯絡方式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2024-10-08

TYDV-113-消債清-132-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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