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陽

共找到 52 筆結果(第 51-52 筆)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1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陽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5

TCDV-113-司促-30116-20241015-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485號 聲 請 人 陳尚暐 被 繼承人 陳弘毅(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弘毅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死亡, 聲請人陳尚暐為被繼承人之兄,現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 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 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 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及印 鑑證明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尚有第二順序繼承人即父 親陳陽輝,其雖已遷出國外,然戶籍資料中並無死亡之記載 ,應認其尚生存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卷附案件索引卡查 詢資料、親等關聯表及陳陽輝之個人基本資料可稽。是以, 聲請人陳尚暐既為繼承順序在後之第三順序繼承人,依前揭 規定,尚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無所謂拋棄繼承可言,故聲 請人於本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同案聲 請人楊琬渝聲明拋棄繼承部分,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 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4-10-11

TYDV-113-司繼-2485-2024101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