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72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被 告 覃淑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KSEV-113-雄小-1729-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