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黃佳琦
被 告 陳㛄緁
居臺南新化○○00000○00○○○(陸 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臺南乙型聯合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8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法官姓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
黃琴媛、法官陳鈺雯、法官謝昱」。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其中參與裁定之法
官姓名欄內,未記載「審判長法官黃琴媛、法官陳鈺雯」,
顯屬誤載,然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將上開欄位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TNDM-114-附民-73-20250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