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田培元
送達代收人 邱玟瑄
被 告 黃祐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祐任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田
培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同案被告楊士億、鄭瑋傑部分,則因該等被告尚未到庭,
需待其到案時,再適法處理,及同案被告高雋嵃、被告兼法
定代理人高志雄、被告龔岳晨、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龔甯琪部
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均予述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KSDM-114-審原附民-10-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