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
債 務 人 周海蕙
代 理 人 陳品攸律師(法扶律師)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參仟
伍佰壹拾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
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3,515元【計算式:(6+1)×43×15-1,0
00=3,515】;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
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附件:
⒈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
)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⒉提出表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民國111年9月2日至113
年9月1日間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並報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
、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⒊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11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儲
蓄型、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9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
之原因。
⒎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⒏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
居住費用。
⒐提出應受扶養人鍾詩晟、鍾詩宏、周謨俊、周陳美玲全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⒑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5萬1,499元(含扶養費),惟自
陳目前已申請侍親留職停薪,顯無法支應上開費用而無清償債
務之可能。債務人應說明係如何支付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暨為
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
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SLDV-113-消債更-333-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