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94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劉佳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竹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聲請調查相對人之勞工保險
投保資料。因聲請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而第三人係設於新竹縣竹北市,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TYDV-114-司執-21948-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