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4號
債 權 人 紀素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太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下同)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自始不當而撤銷者,係指假扣押裁定後,債務人提起
抗告,經假扣押裁定法院或抗告法院認為依命假扣押時客觀
存在之情事,不應為此裁定而撤銷之情形而言。如其廢棄理
由係認債權人未能釋明其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之原因,乃法
院於假扣押當時本於職權所為之判斷,尚難認係該條所定假
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之情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上字第27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以鈞院98年度裁全字第2553號假
扣押裁定對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開假扣押強制執行之本
案訴訟關於債權人之部分業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2
7號裁定駁回,嗣債務人以存證信函通知債權人依第104條,
應於函到21日內對債務人行使權利。是債權人依第531條第1
項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自98年11月26日起至10
9年2月10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新臺幣12,425,000元云云。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不當假扣押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惟支付命令僅係就債權人請求之事項及所提出之書證為形
式上之審查,尚難僅因債務人提起之損害賠償本案訴訟敗訴
確定,即認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實施假扣押之情事,另本件
依債權人提出之文件,無法釋明債務人有第531條第1項規定
之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之情事,且未能舉證證明其
確實受有損害,亦未能證明損害與債務人假扣押行為有因果
關係。綜上,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TCDV-114-司促-2394-202502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