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方國書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在本國之
消費金融業務,於民國112年8月12日依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分
割程序讓與移轉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星展銀行),故本件程序由星展銀行承受並續行,合先敘
明。
二、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存款、機車1輛、原為要保人
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2張,
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健康保險非要保人,且該保
險契約無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機車行照、機車估價單及貸款繳款單、上開公司之書
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
款及機車、原為要保人之南山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
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604元、機車價值扣除動產抵押債
權剩餘9,572元、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26,769元,業經本院
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
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
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KSDV-113-司執消債清-41-2024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