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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5,9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2020元 陳俊毅 自民國114年0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6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俊毅於民國107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1月10日止累計315,956元正未給付,其中312,020元為本金 ;3,93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 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5-03-20

SLDV-114-司促-602-20250320-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溫富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捌仟捌佰柒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溫富國於民國113年0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2日止累計683,135元正未給付,其中669,494元為本 金;13,34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溫富國於民國113年07月29日 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29日起至民 國120年07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 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139,334元正未給付,其 中134,928元為本金;3,70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溫富國於民國 113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 9月20日起至民國120年09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704,394 元正未給付,其中684,744元為本金;18,950元為利息;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 人溫富國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920,000元,約 定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20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 日止累計942,007元正未給付,其中913,536元為本金;27,7 7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 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17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69494元 溫富國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3.72%計算 002 新臺幣 134928元 溫富國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3.72%計算 003 新臺幣 684744元 溫富國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3.72%計算 004 新臺幣 913536元 溫富國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78%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KSDV-114-司促-4817-20250320-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蘇智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貳佰參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智源於民國113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15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2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3日止累計565,231元正未給付,其中548,164元為本 金;16,27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20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48164元 蘇智源 自民國114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2.28%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KSDV-114-司促-4820-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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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盧文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1,9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盧文君於民國110年1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04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0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7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 日止累計291,923元正未給付,其中287,597元為本金;3,53 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7597元 盧文君 自民國114年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75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2032-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睿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7,2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睿均於民國110年09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10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1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 6日止累計117,282元正未給付,其中110,458元為本金;6,7 3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0458元 王睿均 自民國114年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2154-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7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張畇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2,0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 8710號函第二點,就金融機構既有存款帳戶、既有貸款戶或 既有信用卡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 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債務人為既有之信用卡客 戶,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 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 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 ㈡相對人於112年03月24日透過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聲請人於112年03月28日撥付新臺幣3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 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 率1.71%(月調)加7.55%計算之利息【現為9.26%】。上開 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 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 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 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㈢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自112年5月起確實繳付系爭借 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2月28日,經聲請人屢 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借款約定 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 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 242,068元 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2068元 張畇菀 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28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9.26 自民國114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11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26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2076-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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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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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鍾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7,2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鍾智華於民國113年0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04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0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 0日止累計377,232元正未給付,其中366,159元為本金;10, 98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6159元 鍾智華 自民國114年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2034-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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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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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曾涵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江翠芳即品艾美容美體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品艾美容美體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 人江翠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求信用貸款契約(新臺幣101,746元)與債務人有 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及 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2346-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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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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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蕭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6,7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蕭雅玲於民國110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1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0 4日止累計146,720元正未給付,其中144,034元為本金;2,6 8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2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034元 蕭雅玲 自民國114年3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72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2292-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祖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8,081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郭祖彤於民國113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26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1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 月24日止累計1,248,081元正未給付,其中1,220,578元為本 金;27,50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郭祖彤 自民國114年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72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2096-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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