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卓樹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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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小
高雄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37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佳峻 被 告 姚大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 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萬6,023元,及自112年3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萬6,023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2025-02-25

KSEV-114-雄小-37-20250225-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92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吳蕙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壹元之違約金,暨新 臺幣壹仟捌佰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2-25

TNDV-114-司促-3392-20250225-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3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儒賢 沈義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7,219元,及自 民國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2,400元、違約金2,722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25

ULDV-114-司促-1033-20250225-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4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張正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284元,及自民國 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1,500元、違約金2,828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4

ILDV-114-司促-824-2025022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85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吳虹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肆佰壹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參仟參佰元,另違約 金貳仟肆佰肆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24

PCDV-114-司促-3285-20250224-1

北補
臺北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哲凡、俞樂郁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萬3,223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2025-02-24

TPEV-114-北補-354-20250224-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林宸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0,34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 1,500元之滯納金及新台幣2,034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2-21

SCDV-114-司促-1160-20250221-1

橋小
橋頭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431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佳峻 被 告 劉哲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5,277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5,277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2025-02-20

CDEV-113-橋小-1431-20250220-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7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詹竣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違約金 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壹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2-18

TTDV-114-司促-487-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8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曾俊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違約金新臺 幣肆仟零伍拾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2-18

TTDV-114-司促-488-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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