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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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陳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0-00-0000000-0 1 10,000

2025-02-24

TPDV-114-除-198-2025022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張明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寧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2025-02-21

TPDV-114-除-119-2025022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陳忠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馬來西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2000

2025-02-20

TPDV-114-除-126-20250220-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陳志超(即陳昭陽之繼承人) 陳蘭輝(即陳昭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 ,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 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 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 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

2025-02-18

TPDV-114-司催-96-20250218-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蘇恩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台灣基金 0000000 1 1000

2025-02-14

TPDV-114-除-89-20250214-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張漢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黑馬基金 11-D0-00-0000000-0 1 1870.6 002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柏瑞巨人基金A基金 21-D0-00-000000-0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 ,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 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 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 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

2025-02-14

TPDV-114-司催-185-20250214-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李秀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0 1 1000 00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0 1 1000 00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0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 ,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 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 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 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

2025-02-14

TPDV-114-司催-189-2025021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魯再生(即魯歌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5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台灣運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00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台灣運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00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台灣運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004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台灣運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005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台灣運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006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台灣運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007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台灣運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2025-02-13

TPDV-114-除-63-2025021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莊義九(即莊聰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00176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2025-02-13

TPDV-114-除-132-2025021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黃雅琳(即黃旭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受益憑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D0-00-0000000-0 1 1000

2025-02-13

TPDV-114-除-116-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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