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陳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0-00-0000000-0 1 10,000
TPDV-114-除-198-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