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軍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建澂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建澂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一)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7日2時30分許,在南投縣○○鄉○○路00
○00號覓境露營區內之盥洗室,持其所有廠牌蘋果型號Iphon
e 11之黑色行動電話(下稱本案手機),以本案手機中錄影
功能,拍攝告訴人鄧羽絜在盥洗室洗澡之過程,而無故以錄
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故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等語。
(二)被告被告於111年12月18日1時30分許,在上開覓境露營區內
之盥洗室,持本案手機並以手機中之錄影功能,拍攝告訴人
在盥洗室洗澡之過程,而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及身體隱私部位。故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
害秘密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
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5
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
部位共二罪,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人與
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於113年6月21日具狀撤回上開對被告
妨害秘密共二罪之告訴,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8號調
解成立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是本件妨害秘密之
告訴,業經告訴人撤回。揆諸前開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
論,就本件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2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