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俊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
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㈡爰相對人陳俊忠於:(1)民國92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114,344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被告尚未清償之本金
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
00%,若被告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
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被告於動用借款額
度後所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原告所准
被告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
被告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
低應付款時,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
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2)民國94年1月25
日向原告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
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36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
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
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
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被告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
證。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18,241元
整,及其餘部分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延
滯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
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582元 陳俊忠 自民國95年12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10,659元 陳俊忠 自民國95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582元 陳俊忠 無 無 無 002 新臺幣110,659元 陳俊忠 自民國96年1月5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CHDV-114-司促-2595-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