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289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巿左營區博愛四路238號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佳純
住同上
債 務 人 朱駟侑即朱健豪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戶籍設於屏東縣○○鄉○○路
0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
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KSDV-114-司執-13289-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