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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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5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羅予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6

TCDV-114-司促-8154-2025032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債 務 人 藍麗玲 曹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伍佰陸拾貳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參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6

TCDV-114-司促-8162-20250326-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51號 聲 請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相 對 人 ATIENZA DAVI JAY SANGALANG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2月6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51,660元,到 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 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6

TCDV-114-司票-2651-20250326-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34號 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相 對 人 ANDRE ERDENANSYAH 安德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7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22,464元,到 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 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6

TCDV-114-司票-2634-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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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5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李俊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46190元,經債權人 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6

TCDV-114-司促-8258-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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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83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鑫 債 務 人 林中陽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參萬貳仟零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捌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陸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參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九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㈧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7983-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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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7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劉泓益 高芝澄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6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250,000元   ,到期日114年1月7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票-2571-202503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39號 債 權 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債 務 人 沈凱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8039-20250325-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47號 聲 請 人 紀凱智 相 對 人 黃琴淑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七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 WG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17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WG0000000),內 載新臺幣20,000元,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票-2547-20250325-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6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林勝頡 楊承諺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參佰玖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3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450,000元   ,到期日114年1月4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票-2563-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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