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康榮洲
相 對 人 鍾炎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鍾炎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
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
稅捐、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
債務,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4,22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3月
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鍾炎蓁於①110年3月25日②110年4月15日向聲請人
借款①3,510,000元②1,29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3年3月2
5日止(又於民國113年4月17日簽訂受新增補契約書,還
款期限延長至114年3月25日止)、②125年4月15日止,按
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113年12月24日
②114年2月14日③114年2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
本金共3,693,02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
增補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單月債務表、存證信
函、回執等影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放款明細查詢表、
應收利息資料查詢表影本2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
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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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8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東區 仁和 479 427 10000分之761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四層 合計 面積單位 001 1828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四樓 479地號 7層 鋼筋混凝土造 75.33 75.33 平方 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184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5。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四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2 1830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四樓之2 479地號 7層 鋼筋混凝土造 45.77 45.77 平方 公尺 12.64 平方 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184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3。
TNDV-114-司拍-89-20250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