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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三百六十 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5-03-05

TPDV-114-司促-2841-20250305-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子逸(原名張哲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 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5-03-05

TPDV-114-司促-2844-20250305-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 一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五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3-05

TPDV-114-司促-2845-20250305-1

司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洪晟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 分之一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二 百四十日,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5

PHDV-114-司促-269-20250305-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15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余尚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二百四 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05

TNDV-114-司促-3915-20250305-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1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黃雅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 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05

TNDV-114-司促-3913-20250305-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22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郭建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000元,及其中新臺幣 10,000元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加計千分之一懲罰性之違約金,懲罰性之違約金以90日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04

CHDV-114-司促-2222-20250304-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2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林詩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678元,及其中新臺幣 27,678元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360日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04

CHDV-114-司促-2221-20250304-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2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粘祐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00元,及其中新臺幣5,000 元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 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00元,及其中新臺幣5,000 元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 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04

CHDV-114-司促-2223-20250304-1

中小
臺中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895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被 告 洪本陸 訴訟代理人 洪明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43,727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被告住所地 在「桃園市桃園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 稽。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3-03

TCEV-114-中小-895-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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