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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38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張芳嘉 林武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4

ULDV-113-司促-7138-20241024-1

司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9187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岳蓁即劉佳琪等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關於附表不動產聲請程序費用部分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 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附表不動產,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1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向台中市不動產估價 師公會雲林辦事處洽繳鑑定費用,前開命令於同年10月8日 送達債權人,惟鑑定人於113年10月18日陳報本院債權人未 繳納鑑定費用,有執行命令、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113年10月18 日113中雲辦字第130號函及本院113年10月21日公務電話紀 錄附卷可稽。是債權人逾期未繳納鑑定費用,致本院無從續 行附表不動產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債權人就附表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司執字039187號 財產所有人:韓鎮宗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古坑鄉 東興 1507 2230.0 5364分之50 備考 住宅區。重測前︰古坑段古坑小段353-20地號。

2024-10-24

ULDV-113-司執-39187-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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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7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慕勤 債 務 人 陳慧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6,203元,及其中1 04,847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 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4

ULDV-113-司促-6377-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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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9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游淑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267元,及其中79 ,49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4 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4

ULDV-113-司促-6992-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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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琇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75,341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1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10元 鄭琇方 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002 新臺幣52379元 鄭琇方 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3 新臺幣53046元 鄭琇方 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4 新臺幣52895元 鄭琇方 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4

ULDV-113-司促-7167-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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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6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張智賢 債 務 人 許成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940元,及其中33 ,125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 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4

ULDV-113-司促-7165-20241024-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5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耀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36元,及其中①2, 843元部分自民國10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②3,193元部分自10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4

ULDV-113-司促-5553-20241024-1

司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91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 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 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 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 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所明定   。是以,倘若債權人已具體表明所欲聲請執行之保險契約債 權,即非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而應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已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保單 價值準備金等各項給付之債權為強制執行,其既已具體表明 所欲執行之保險契約債權,即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 定,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第三人之公司所在地係 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參,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4-10-23

ULDV-113-司執-41912-20241023-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1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徐寓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580元,及自民國1 0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3

ULDV-113-司促-6916-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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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9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璟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386元,及自民國1 0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3

ULDV-113-司促-7097-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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