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荐洲
代 理 人 蕭啓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荐洲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下午4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
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0條、第83條第1項、第16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債務總額新台幣(下同)1,227,627元,前於本院與
債權人前置調解不成立(民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328號)。聲
請人現為打零工(拋光、油漆)無固定雇主,薪資月收約13,0
00元,且均領現金。又聲請人自111年8月25日起至113年8月
26日止,領有行政院補助款合計48,774元。此外,聲請人於
上開期間內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合計409,824元(以每月17
,076元×12月×2年為計算),並與配偶共同扶養○○○(1年)、○○
○(2年)之扶養費合計為307,368元【計算式:(17,076元×12
月×3年)÷2人負擔=307,368元】,其中○○○每月領有2,640元
之租屋補助。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僅有存款2,473元,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
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參、經查:
一、查聲請人主張其打零工,無固定雇主,每月收入13,000元
,此有聲請人提出收入切結書為證,又依聲請人提出之中
華郵政存款明細,聲請人每月領有行政院補助款3,500元
,故本院暫以16,500元作為聲請人每月收入【計算式:13
,000元+3,500元=16,500元】。又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之金額為17,076元,已低於臺灣省114年度最低
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為18,618元,故應可採認。
再聲請人稱與配偶共同扶養之○○○部分,亦以每月17,076
元作為扶養費計算(相當於每位負擔扶養費8,538元),已
低於依上開標準計算之9,309元(計算式:18,618÷2=9,30
9元),亦堪採認。至於聲請人主張扶養○○○之部分,據聲
請人所提出戶籍謄本(詳調解卷第15頁),○○○係94年次,
現已成年,尚難認有受扶養之必要,此部分扶養費用不應
准許。從而,以聲請人每月收入16,500元扣除其每月所需
之必要生活費用及黃禹慎之扶養費,已無餘額。
二、再查,聲請人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2,888,492元(如附表所
示),聲請人名下財產部分,有存款2,473元,另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3日函覆聲請人尚有壽險契約解
約金4,921元,則以聲請人之債務扣除存款2,473元、解約
金4,921元後為2,881,098元。而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
現已51歲,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詳調解卷第15頁),堪
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
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此外,本件復
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
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清算,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2月27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4,031元 債務人陳報 (調解卷第21頁)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9,097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75頁) 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59,553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79頁) 4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3,289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83頁) 5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7,326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97頁)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3,258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09頁) 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41,923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13頁)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019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29頁) 9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29,686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35頁) 10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73,310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79頁) 合計 2,888,492元
CHDV-113-消債清-58-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