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吳信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賴虹竹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建功分社 113年4月16日 40,000元 EE033311
SCDV-113-除-203-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