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64號
原 告 黃姿晴
被 告 董佳儒
林宥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1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以董佳儒、林宥辰為被告,向本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主張董佳儒、林宥辰涉加重詐欺等罪,故請求
連帶負賠償責任等語。惟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16號刑事
案件,就原告受詐騙之事實,檢察官並未起訴董佳儒、林宥
辰,董佳儒、林宥辰之犯罪行為亦與本案原告遭詐騙部分無
關,而非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被告或侵權行為人,依
上開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無據,應
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
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
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SLDM-113-附民-1464-20250121-1